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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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工程立项指南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工程包括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两部分内容。工程立项要求如下:一、总体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充分考虑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利益的需要,进一步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要求,在继续做好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

2、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区市,以各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为引导,积极整合相关资金,实行集中投入、整体推进,迅速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平和管护水平,全方位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二、建设范围与内容(一)建设范围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具体建设范围,各省(区、市)财政

3、、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范围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二)建设内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配套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适度新建小微型水源工程。具体实施中,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搞好分类建设经管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示范片、现代化灌排渠系示范片、雨水集蓄利用示范片、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示范片等若干个不同类型的示范片。年度建设内容,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划自行确定。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主要解决部分县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最薄弱的环节。具体建设内容包括

4、: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具体建设内容,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三、工程选择要求2009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仍实行工程审批权限下放。各地按照以下基本条件自行确定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工程。(一)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的基本条件1、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以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管规范、工程效益较好。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3、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4、各级

5、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经管和服务能力。5、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6、当地政府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和经验,涉农资金使用、经管规范。7、通过三年左右建设,可以达到财农200992号文件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县应优先安排。(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的基本条件1、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3、水源有基本保证。当前农业生产迫切需要解

6、决的“卡脖子”工程和“最后一公里”工程应优先安排。已纳入重点县范围的县今年不再安排专项工程建设工程。四、资金补助与整合(一)补助规范2009年,中央财政对每个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平均补助800万元,具体补助规模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各重点县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工程的补助比例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0%,具体工程的补助规范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工程实行定额补助。(二)使用范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工程经管费

7、等费用。其中,从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中提取的工程经管费,可用于中央补助工程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等经管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等。地方可从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0.7%用于工程经管费,但不得各级重复提取。工程经管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三)资金整合省级财政要努力增加投入,积极支持重点县建设,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为平台,重点在省、县两级积极整合相关资金,并引导农民群众投工投劳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要根据各团、场的实际情况,将其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与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

8、项资金整合起来,发挥资金集中优势,整体推进农田水利建设。五、申报与审批程序(一)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水利部门,按照确定的重点县名额和资金补助规模,组织开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申报和审批工作。1、申报主体。县级财政、水利部门。2、申报程序。工程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工程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规范文本(见附件2),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批复,并

9、将重点县申报材料及审批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4、资金下达。财政部、水利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上报的重点县有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财政部下达资金。5、工程实施。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审批后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组织开展重点县建设。(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1、申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2、申报程序。工程经民主议事取得一致同意后,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其中,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的工程,还须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3)和小型

10、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规范文本(见附件4),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批复,并将各县申报材料及审批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根据工程建设目标和要求,负责组织工程单位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规范文本,并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工程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批复,同时,将各工程单位申报材料及审批意见报财政部、水利部。4、资金下达。财政部、水利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上报的工

11、程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财政部下达资金。5、工程实施。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按照审批后的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组织各工程县(团、场)开展专项工程建设。此外,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中,自行确定列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的末级渠系改造工程。试点工程除上报上述材料外,还应报送:农民用水户协会规范化建设、末级渠系改造和农业水价改革规划及实施方案,用水户协会登记证书复印件,灌区经管单位意见,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推行终端水价承诺函、明确用水户协会末级渠系工程产权(使用权)的承诺函。六、审查要求各省

12、(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评审要求与规范,认真组织工程审查,并对工程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一)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1、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2、没有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农田水利资金整合计划的。3、超过规定建设范围与内容的工程。4、近三年因对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审计通报或媒体曝光的。(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暂不安排专项工程建设:1、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工程实施地点、范围、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运行机制)或水源工程建设(包括修建堰、坝)内容填写不详(如在材料中只说明修建堰、坝长度和高度,无法判断蓄水库容)的工程。2、超过规定建设范围与内容的工程。3、近三年因对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审计通报或媒体曝光的。此外,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程中,县级人民政府不承诺推行终端水价改革或不承诺授予用水户协会末级渠系工程产权的工程,暂不列入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范围。指南附件:1、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编写提纲2、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规范文本3、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4、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规范文本5、2009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省级汇总表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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