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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安装行业财税政策综述,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杨文国,2,一、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 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3,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安装工程产值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如下:“安装工程包括: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与安装,与设备相联接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
2、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为测定安装工作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车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转工程。安装工程产值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点评:书籍中常见的安装筹划思路,4,百元产值含量工资包干制度(是以产值为基础,以百元产值工资含量为依据,按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提取工资总额并包干使用的一种分配制度。其核心是事先按总标准核算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占完成产值的比重,得出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然后用该包干系数乘以该期完成的总产值得出本期可提取工资总额。百元产值含量包干使企业的工资总额同企业完成的产值及经济效益挂钩,为实行经济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创造条件。,5
3、,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包括自建劳务营业额的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北京市规定建筑安装企业成本利润率为6%.,6,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45号) 纳税人从
4、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6号)规定: 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后以预算价提供给施工企业的,其实际采购价高于预算价的部分,也应并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7,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
5、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8,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设备与材料划分的规定 冀地税发20019号 苏地税发2003238号 浙地税函2004436号 鲁地税函200429号 粤地税函2004720号 一、输配变电工程所使用的变电设备、电缆; 二、电梯、空调设备、锅炉; 三、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设备。 豫地税函2005第14号 讨论1 : 甲方供料,但是甲方买料款资金来源是贷款 ,那么贷款利息是否作为乙方缴纳营业税的依据? 讨论2: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后,向施工单位收回代垫
6、水电费,是否需缴纳营业税?,9,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 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 财税2006114号 近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反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将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
7、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10,(二)特殊规定 1.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延伸分析结论: (1)如果总承包人以包工不包料方式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那么发生分包转包时,分包转包人一般也是以包工不包料方式与总承包单位结算价款的,那么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价值(建设单位购进时的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材料采购成本的费用)应并
8、入总承包人一并纳税,分包转包人只需就其实际取得的分包费纳税。,11,(2)如果总承包人以包工包料方式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那么总承包人如果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分包转包时,则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价值应并入总承包人一并纳税,分包转包人只需就其实际取得的分包费(仅仅是劳务款)纳税。 (3)如果总承包人以包工包料方式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那么总承包人如果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分包转包时,则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价值应分别由总承包人、分包转包人就各自实际采购的部分来纳税。此外,总承包人、分包转包人还应就各自实际提供的建筑劳务金额来纳税。,1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
9、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124号 第四条 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
10、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14,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讨论:分包者再次分包涉税处理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15,二、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国家
11、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9号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16,(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2.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
12、第40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自建延伸分析 单位或个人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17,所谓单位自建不动产,是指具有建筑安装施工资质和能力的企业,由自己施工建设房产,并归本单位自行使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有偿提供应税劳务之内”之规定,对自建行为,因系由公司内部员工提供应税劳务,不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因而不按“建筑业”税目征
13、收营业税。 对个人自建建筑物自用,仅限于个人自购材料、自聘人员、支付工资并拥有建筑物产权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对于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且结算全部或部分工程价款的,应当征收营业税。,18,3. 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技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含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369号,19,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
14、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
15、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20,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
16、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1,工程款的预收和扣还公式,预收备料款=年度承包工程总值预收备料 款的额度 开始归还预收备料款时工程价值=年度承包工程总值预收备料款材料费比重 第一次应归还的预收备料款=(累计已完工程价值开始归还预收备料款时工程价值) 材料费比重 以后每次应归还预收备料款=每次结算已完工程价值材料费比重,22,例题 某施工企业年度承包某项工程的合同总值为240000元,材料费占工程造价的比重为75%,预收备料款按年度合同总值的25%计收。7月份累计完成工程价值150000元,8月份累计完成工程价值168000元,9月份又完成工程价值28000元。企业应收取的备料款数额和各月应归还的备料款数额计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