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旧城区土地开发监管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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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旧城区土地开发监管暂行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胶河疏港物流园区管委会,咸家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旧城区土地开发整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旧城区改建力度,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条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xx1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旧城区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进行旧城区改建所涉及的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出让。 第三条旧城区土地开发整理遵循“

2、政府主导、街区实施、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有序开发”的原则,鼓励整居、成片开发整理。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旧城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经济开发区、密水街办、醴泉街办、朝阳街办(以下简称各街区)具体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街区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旧城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报市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六条旧城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各街区对拟土地开发整理房屋状况、土地权属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实施

3、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区域范围、土地概算面积、测绘编制现状图(由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提供); 2、项目区域内需征收房屋的数量、建筑面积和所占土地面积(由街区和规划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提供); 3、安置房建设的位置、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建设周期、回迁安置周期等附加条件(由街区和规划局、建设局提供); 4、测算征收安置补偿成本(由街区和规划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提供); 5、市规划局编制或委托编制的规划策划方案(由规划局提供)。 第七条市规划局设立规划编制研究机构,负责对拟开发整理地块规划策划方案征集、审核,或直接编制规划策划方案。编制经费记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八条市

4、政府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和相关街区,对街区拟定的实施方案进行核查、会审。 第九条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街区会审无异议后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条市政府委托政法部门对拟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涉及被搬迁人数较多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市政府批准实施方案后,各街区发布公告,公开竞价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人。招标程序参照土地招拍挂出让程序,邀请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二条项目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应

5、在投标前15日内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价款的50%缴入各街区专户,余款待土地招拍挂出让公示前交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价款由各街区和市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共同监管使用。 第十三条各街区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评估公司,入户评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各街区组织评估公司入户评估时,邀请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派员参加,监督评估过程。 第十四条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需将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后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或实施协议搬迁。 第十五条经过

6、开发整理的项目用地,在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场地平整,经土地储备经营会审小组联合验收,达到“净地”条件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以宗地为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市规划局受理后15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材料齐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供地。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土地在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供地。 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地块安置房和商品房开发用地分别出让。安置房用地先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市高建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此为平台融资),安置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及建安成本等费用从土

7、地整理开发成本价款中列支。安置房建设完毕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屋产权人;商品房开发用地公开招拍挂出让。 第十七条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先予建设居民安置房。安置房工程由街区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严格按照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或安置费用、收购和收回土地的相关费用、配套设施建设和场地平整等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整理投资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规划、测绘、评估、审计等工作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建立项目土地开发整理成本的审核确认机制。市财政局应会同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土地经营开发管理办公室

8、等部门成立成本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可选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由审核小组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若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以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价款竞得原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使用权,前期支付的土地开发整理价款抵顶土地出让价款。若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以高于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价款竞得原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使用权,高出部分扣除有关税费、控管基金、储备费用后60%补助给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前期支付的土地开发整理价款抵顶土地出让价款。若非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以高于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价款竞得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使用权,高出部分扣除有关税费、控管基金、储备费用后20%补助给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若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自身原因

9、未竞得原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使用权,非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以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价款竞得原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使用权,扣除有关税费、控管基金、储备费用后将剩余价款拨付给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若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自身原因未竞得原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使用权,非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以低于土地开发整理成本价款竞得该宗土地,扣除有关税费、控管基金、储备费用后将剩余价款拨付给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差额部分由土地开发整理投资人负担。 第二十条旧城区改建政策: 1、安置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管网配套费除外),回迁房办理房权证(征收原有证房屋面积内)免收各项收费(工本费除外)。 2、商品房开发建设按高政发x

10、x1号文件“新建商住类项目”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供水管网配套费除外)、土地出让政府收益、税收地方留成等额补助给经济开发区、街办,用于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鼓励城区居委会自主改造,以居委会为主体自行组织旧村改建的,由居委会享受高政发xx1号、高政发xx38号文件规定的“城中村”改建政策,但须按市政府旧城改建计划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改建任务。旧城区改建片区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市政府已批复政策办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搬迁难度大的改建片区,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项目改建政策。 第二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企业搬迁,搬迁企业符合“退城进园”、“退二进三”条件的,仍享受高政发xx1号文件、高政发xx1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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