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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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或组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是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核发的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凡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执法

2、人员。 须向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该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取得并由省级以上机关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分别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章申领、换领和补领 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三)熟悉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六)

3、行政执法人员应为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第七条初次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复印件; (四)证明申领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的材料; (五)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方可核发行政执法证 急需立即办理行政执法证经领证机关证明,对于因情况紧急或者特殊原因。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可以在证件办理完毕后,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收回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换

4、领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岗位调整; (二)执法内容、范围发生变更; (三)行政执法证污损、残缺。 换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行政执法证 (二)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补领行政执法证 补领行政执法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遗失声明证明材料; (二)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行政执法证标明的执法种类和执法区域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但因工作需要暂不从事执法工作的可以申请保留执法资格。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5、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证件期限届满时。交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统一销毁,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年度执法档案实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一一对应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年度执法档案应包括: (一)依法接受行政执法培训情况表; (二)文明执法情况表; (三)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情况记录; (四)承办案件被复议和诉讼结果。 第十五条实行行政执法证件年度注册制度。领证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报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未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证件暂缓注册;补考合格的予以注册;补考仍不

6、合格的不予注册。持有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年度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 未经注册或未通过注册的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 第十六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离岗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证机关应当在10日内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并将收回的行政执法证件上交政府法制部门注销并统一销毁: (一)行政执法人员因岗位调整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离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 第十七条实行行政执法证件公告注销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证件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予以公告注销: (一)行政执法人员离岗。 (二)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 (三)行

7、政执法证件未经注册或未通过注册的 第四章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代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内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人员。 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证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人数不超过30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学者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比照行政执法证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监督证核发和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暂扣直至吊销

8、行政执法证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滥用职权。 (三)越权执法。 (四)违反程序。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六)仪容不整。 (七)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当年有两起以上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形的应吊销行政执法证情节轻微的可以暂扣行政执法证并参加不少于5日的离岗培训。 第二十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发现所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本制度第十九条所述行为的可以在3日内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依据本制度第十九条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行政执法人员申请发还行政执法证必须经政府法制部门考核合格。 其所在行政机关还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受到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有关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申诉。政府法制部门在接到申诉后15日内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无证执法的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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