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执法局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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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执法局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体系,各单位、部门应当把监督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关键环节,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应当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是衡量各单位、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是否达到要求的重要标志,内容包含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市局政

2、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制度进行考核。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行政执法工作目绩效考评体系,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是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对各单位、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社会评价。市局将通过群众投票、抽样调查、综合测评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社会评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违反条例及未达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单位和部门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后的结果报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第四条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也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条市局建立受理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电子信箱等方式来访、来电、来信,举报或投诉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对反馈上来的问题,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进行举报;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完善现有投诉

4、电话、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投诉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主动接受各种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改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各单位、部门违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对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涉及内容进行及时更新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应当公开面未公开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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