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司法局办公财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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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司法局办公财产管理制度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局办公财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办公财产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办公财产包括办公用房、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其他办公电器、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办公家具用具及专用设备和图书等。 三、办公财产的来源包括:1、预算拨入资金购入;2、自有资金购入;3、其他资金购入;4、其他部门赠与。 四、办公财产按分类进行统一管理,本局各部门使用的桌椅、沙发、文件柜、饮水机、照像机、电脑等办公财产由各部门负责管理。本局各部门为办公财产保管使用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使用的办公财产管理的责任人

2、,要保证各种办公财产的完好性,避免丢失和毁损。 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实行办公财产登记制,本局办公财产的总帐、明细帐由局人秘股财务人员负责管理。 六、本局各部门需添置的办公财产,由人秘股在当年预算内统一安排,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对新取得的办公财产,人秘股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资料,并及时进行登记。 七、本局各部门每年对办公财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确保做到帐实相符,防止办公财产的流失。对盘盈、盘亏的注明原因,报人秘股核准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八、因长期使用遭到磨损并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能修复继续使用需报废的,由本局各部门管理人员填制办公财产报废申请单,经局长批准后,报人秘股

3、核准作相应财务处理,同时有变价收入的,上缴财务入帐。 九、凡由本局各部门使用的办公财产由专人负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有全责,发生办公财产丢失的部门领导要写出书面报告交局领导研究后进行处理。 十、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办公财产不得随意调拨和变更存放地点,更不得私自将办公财产借出或转交给其他部门使用,确因需要调拨和变更地点的,要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一、本局人秘股每年和主管办公财产的部门负责人对办公财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物相符。对已毁损和应报废的办公财产,由使用部门的办公财产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写出书面清查报告,交人秘股核定后报局领导签字同意,统一核销。 十二、对调动工作岗位的部门人员,在调离之前,须对使用各类办公财产进行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 十三、除配备给本局各部门使用、管理的办公财产外,其余办公财产由本局人秘股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使用时,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局局领导审核后,办理相关使用出库手续;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入库,进行统一保管。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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