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县城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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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县城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县城新区规划建设管理,保证新区各项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新区范围包括:大道新区、区、新区、新区,面积6平方公里。 二、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条新区地块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县发改局项目审批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的,须经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沿规划道路、河渠、绿化带等公共设施征用土地的,须代征

2、相邻道路的一半,及绿地、停车场等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的全部,同时负责拆除该土地的建、构筑物。 第六条代征道路红线以外公建部分,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计并建设,建设费用由代征单位或个人承担,建设费用标准按届时的工程造价执行,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交纳。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代征公建土地权属归政府所有。 三、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 第八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多层(4-7)1.7,高层(10层及以上)3.5。 第九条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4.5 第十条容积率指标只计算地上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在建筑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在符合有关规划,满足有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容积率奖励办法

3、,允许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不得高于所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场地面积和容积率乘积的一半,同时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25%。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代拆、代征城市道路、城市绿地等公共设施用地比例超出项目净用地面积20%的,可采用容积率补偿办法,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核定总建筑面积的35%。 四、建筑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大道建筑退红线按20米执行,其它道路退距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之规定。 第十四条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第十五条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退红线距离应执行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沿街围墙退道路红线应大于1.5米。 第十七条退红线少于8米(含8米)的新建建筑的

4、,沿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平行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2米,垂直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筑主体1米。 五、附属绿地和配套停车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地面积必须达到30%以上。 第十九条新建住宅用地的停车配置应以地下为主,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第二十条行政办公、商业等公共设施必须自建停车场。 六、建筑色彩、风格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批地块建设方案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应以图、文形式提供2个以上方案,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调、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5、 第二十二条陉山大道两侧居住建筑以淡雅明快色调为主,主体色彩以社区为单位进行统一,公共建筑以浅灰色为主,多层居住建筑屋顶部采用全坡屋顶,色彩以淡蓝色或浅灰色为主。 第二十三条沿街阳台统一封装,不得外探,防护网按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材质、颜色统一安装。 第二十四条沿街空调机位统一设置,用不锈钢护栏、百叶窗、装饰板遮挡,设置冷凝水统一排水管道,不得直按流向建筑物外墙面。 第二十五条沿街商服外墙、色彩、广告牌匾统一设计,与相邻建筑、环境协调一致。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附属配电室、垃圾道等设施,不得沿街设置。 第二十七条沿街居住区和办公单位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选用通透或半通透式围墙,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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