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区金融工作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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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区金融工作考核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一三四一”思路举措,客观、公正地反映我区金融产业的发展情况,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金融业的积极性,打造更具竞争力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型发展、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维,着力发展金融产业,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充分发挥金融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的核心作用;着力

2、深化金融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金融产业的全面均衡协调发展;着力推动金融创新,发挥金融业在转方式调结构中的重要作用;着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防范金融风险,实现效益、质量、规模的持续协调发展,实现经济金融之间的良性互动,努力把我区打造成具有较强吸引力的金融资源聚集区和信誉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区。 二、考核对象 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辖区内金融机构、上市企业。 三、考核内容及奖励标准 (一)鼓励引进金融机构1、在我区新设立二级以上(含二级)银行分行需购买办公场所的,按照500元/的标准,给予其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给予房租60%的补贴。2、新引进在我区注册纳税的市级银行总部,

3、年缴税5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照实缴税金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3、新引进市级以上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营业后,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4、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当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引进单位或引荐人一次性经费补助。5、在我区经营3年以上的银行机构,上年实缴税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缴税金区级留成比上年增长部分的10%奖励法人代表。6、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当年实缴税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区级留成部分10%给予补助;实缴税金在200万元以上

4、的,按区级留成部分15%给予补助。7、鼓励创办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的民间融资主体。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缴税金区级留成部分等额补助;3年后,给予2年减半补助。 (二)融资服务奖1、鼓励银行加大对我区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按照银行当年对区内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增贷款的1给予奖励。2、鼓励担保业发展,增强担保机构的实力。凡在我区注册,并为区内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其当年给区内企业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给予单一企业担保额超过总额40%的部分不计入补助担保额)。 (三)金融创新奖1、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对金融机构自主开发和创新推出的在

5、国家、省、市具有原创性和影响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模式的创新成果,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2、鼓励金融产业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探索推进以动产、商标专用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为标的进行抵押质押融资,推广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村住房、大棚抵押贷款方式,推动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的结合,不断完善艺术品质押融资模式。对在缓解农村、中小企业、文化产业等方面融资困难问题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授予金融创新奖。 (四)企业上市奖1、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支持企业通过上市筹措发展资金。对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进度给予资金资助(最高奖励100万元)。2、企业自上市之日起,每年

6、按企业上缴税收区级留成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部分,3年内给予50%的补助。若某一年度企业实缴地方税收增幅达不到20%,不足部分在次年补助时予以扣减。3、企业上市后,利用募集资金在区内新上项目的,该项目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收费3年内享受招商引资政策。 (五)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考核内容 1、融资考核。本考核指标值为80分。以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当年企业新增贷款及其他融资总额完成最高值为基数,其他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按完成值与基数之比,再乘以指标值为该项指标得分(得分最低为20分)。计算公式为:某街道、开发区、管理区当年企业新增贷款及其他融资得分=(该街道、开发区、管理区

7、当年企业新增贷款及其他融资完成值完成最高值)80 2、金融发展环境评价。本考核指标值为20分。一是重视金融业发展,有专人负责金融工作,为金融产业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5分)。二是不断完善金融体系,发挥金融系统功能,推动经济发展(5分)。三是为辖区内企业搭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服务(5分)。四是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秩序,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5分)。 3、奖励加分。当年上市公司每家加20分,上市公司再融资每家加10分;引进市级银行每家加20分,引进市级保险公司每家加10分,引进证券公司每家加10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每家加10分。 四、奖励制度

8、1、设立金融机构税收贡献奖、融资服务奖、金融创新奖和企业上市奖,按照奖励标准,经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核实,由区委、区政府表彰奖励。 2、对金融机构按照税收贡献、融资服务及金融创新综合评价,评出“区优秀金融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授予“区优秀企业家”称号。 3、对各街道、开发区、管理区按照融资考核、金融发展环境评价和奖励加分测算名次,前四名由区委、区政府表彰。 考核对象当年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纳税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的,取消奖励资格。 五、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发改局、财政局、统计局、经信局、国税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金融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具体负责金融工作考核。考核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由被考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会同成员单位据实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具体考核工作由区金融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六、附则 1、本制度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支付。 2、本制度由金融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制度与其他规定不一致的,自公布之日起按本制度执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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