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党政领导问责的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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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党政领导问责的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条例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条例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

2、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问责事项的决定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承办机关为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决策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条例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

3、员伤亡、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第七条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 第八条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救灾抢险、防汛抗旱、优抚移民、义务教育、社会保险等款物和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条例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需要实行问责的 (四)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

4、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司法、执法不公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 (六)因工作失职,致使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

5、重大事件的 (九)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瞒报、虚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需要问责的 (十一)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二)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条例。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两次以上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十五)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六)对作风能力建设各项制度条例落实不力。办事效率低下,相互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下

6、列情形之一的,第九条接受监督过程中.应当问责: (一)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的 (二)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 (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的 第十条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公共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损害党和政府工作人员形象的 (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所掌握工作秘密的 (三)

7、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下级、管理服务对象、私营业主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 (四)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条例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六)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条例。 (七)违反条例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 (八)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需要问责的 (九)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行政及社会事务管理中有不廉洁行为的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上述情形之外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

8、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条例程序办理。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 第四章问责适用 第十五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 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

9、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条例中的有关职责。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对需要实行

10、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以及需要的其他材料附卷。 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九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 第二十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

11、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三条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

12、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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