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全区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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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全区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以下简称例会)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列议题)。 (二)由区长、副区长主持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召开的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题会议(包括现场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安全生产调度会等)。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与会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例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原则上定于每月上旬召开,具体时间根据实际确定。 第四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通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二)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

2、重要指示,研究落实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工作; (三)研究部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四)研究制定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政策、工作制度; (五)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六)其他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事项。 第五条以区政府常务会议形式召开的例会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以其他形式召开的例会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单位)组织。 第六条要做好例会会议记录,研究重大事项的要形成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经会议主持人签发;以其他形式召开的例会,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会议组织部门(单位)起草,经区长、副区长签发,报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七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事项,由区政府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落实;以其他形式召开例会确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事项,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会议组织部门(单位)牵头组织落实。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园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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