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新能源项目公司印鉴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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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召县东升新能源*有限公司印鉴监管协议本印鉴监管协议(协议编号:【】)(“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8*】年【5*】月【3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郑州或南阳*】签署:甲方(质权人): 清源易捷(厦门)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2808973K法定代表人: 王小明办公地址: 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999-1009号乙方: 李杰身份证号码:412921197908205825地址: 河南省南召县乔端镇水晶河村苏家沟组1号联系电话:18837702688乙方:河南东升公司丙

2、方(项目公司):【南召县东升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MA3XDMLM7M法定代表人: 魏恩生地址: 南召县城丹霞路154号(甲方、乙方、丙方以下统称为“各方”,“一方”指他们当中的任何一方。)鉴于:1. 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 乙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民/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系丙方的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持有丙方【100】%(百分之百)的股权。3. 丙方系于【2016*】年【9*】月【20*】日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南召县东升新能源有限公司马市坪40MW风电

3、*项目项目】(“目标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的主体。甲方与丙方签署了南召县东升新能源有限公司马市坪40MW*风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作为目标项目联合体中的一方,同联合体其他方向丙方提供目标项目EPC总承包工作。根据EPC合同,合同价款为32000万元为暂定价,最终以建成并网后,三方确认价款或三方确认的第三方审计或鉴定结果为准。据此,本协议各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释义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1 本协议:指各方签署的印鉴监管协议及该等协议相关方对该等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4、;1.2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在本协议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1.3 法律:本协议项下的法律指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与具有约束力的政策。在本协议中凡提及一项“法律”时,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应被解释为其随时修订或最新颁布的文本;1.4 日:指公历日;1.5 月:指公历月;1.6 工作日:指中国国务院规定的商业银行正常营业日,不含法定节假日;1.7 元:指人民币元。第二条 印鉴管理2.1 本协议生效之日【5】(伍)个工作日内,丙方应当将下列印鉴及证照交由甲方委派的【“印鉴监管人员/机构”】保管,乙方有义务督促丙方按时将下列印

5、鉴及证照全部交由印鉴监管人员保管:(1) 丙方公章(2) 丙方财务专用章;(3) 丙方法定代表人名章;以及(4) 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5) 银行网银、账本;(6) 已经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以及(7) 其他丙方要求监管的资料、证照等。上述(1)至(7)以下统称“丙方印鉴”。2.2 丙方因经营需要使用丙方印鉴时,应向印鉴监管人员提供内部审批流程规定及报批事宜相应文件复印件作为印鉴使用登记簿用印记录的附件,经由丙方书面告知甲方其公司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并填制印鉴使用登记簿(见附件一、附件二),待甲方审查通过并经印鉴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在印鉴监管人员的监督下使用丙方印鉴。如甲方经审

6、查后认为签署该合同或其他文件不符合资金使用计划(见本协议第3.4(1)条所定义)的情形,印鉴监管人员有权拒绝使用丙方印鉴。甲方拒绝对上述文件使用丙方印鉴的,丙方不得通过使用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空白盖章信笺等方式签署上述文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导致丙方受上述文件的法律效力的约束。2.3 南召县东升新能源有限公司印鉴使用登记簿由印鉴监管人员保管。2.4 丙方使用丙方印鉴后,应当及时将用印文件及用印事宜的全部相关文件归档留存以备甲方需要时予以查询,或根据甲方要求,将用印文件及用印事宜的全部相关文件交由甲方管理留存。2.5 丙方印鉴使用完毕,应将丙方印鉴交还给印鉴监管人员保管。2.6 丙方印鉴

7、原则上不得带出使用。若确需带出使用,应由印鉴监管人员携带、管理并监督丙方指定人员使用。丙方印鉴使用过程不得脱离印鉴监管人员的可视范围。各方对丙方印鉴使用方式如有争议,应以印鉴监管人员指示的使用方式为准。2.7 印鉴监管期间,丙方不得挂失丙方印鉴,不得因任何原因转移、丢失、不归还丙方印鉴。第三条 其他管理事项3.1 各方确认:甲方对丙方印鉴的管理,主要在于监管丙方财务情况、对外担保、对外投融资、开发经营中的重大事项。3.2 印鉴监管期间,甲方有权向丙方派驻财务人员、监管人员和/或其他中介机构,派驻的财务人员、监管人员和/或其他中介机构有权随时进入丙方财务系统查询相关信息。3.3 各方一致同意,除

8、前述约定外,该财务人员、监管人员和/或其他中介机构还具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1) 有权监管丙方任何重大资金安排与实施情况,以及任何重大财务、经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担保安排,资产转让安排,以及重大合同安排与其实际履行情况。(2) 有权参与丙方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预算、决算的制定,并提出意见;未经该财务人员和/或监管人员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对于超过丙方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预算的资金进行划付。3.4 印鉴监管期间,各方同意:(1) 丙方应在每自然月末的后【5】(伍)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下个月资金使用计划(包括资金使用预算)(“资金使用计划”)。(2) 甲方有权在收到资金使用计划后【

9、5】(伍)个工作日内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审阅意见,丙方应按甲方的审阅意见修订资金使用计划。(3) 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审批通过的资金使用计划(包括资金使用预算)。如资金使用计划发生变化,必须事先得到甲方审批同意。(4) 甲方委派的财务人员和/或监管人员均有权对经甲方审批通过的资金使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如甲方委派的财务人员和/或监管人员认为丙方资金的使用偏离甲方委派的财务人员通过的资金使用预算、经营计划书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改正,丙方应当予以接受。否则,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3.5 各方一致同意,印鉴监管期间,甲方除有权对本协议第3.3条、第3.4条约定事宜进行监管外,亦有权对丙

10、方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事项进行监管。3.6 乙方、丙方一致同意在印鉴办理监管之后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对已监管的印鉴进行挂失、变更、重置等行为,否则视为诈骗行为。第四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1 印鉴监管期间,甲方有权随时委派现场监管人员监督丙方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并有权定期查询、抄录、复制、备案与丙方财务状况、融资安排及资金使用有关的账目及其他文件。丙方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拒绝或限制印鉴监管人员的上述监督行为。丙方财务主管人员、保管人员、财务资料存放地点的任何变更都应事先如实通知甲方。4.2 印鉴监管期间,甲方有权于每个季度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对丙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11、进行调查、审计及监督检查;丙方全力配合前述监督检查。4.3 印鉴监管期间,丙方至少应在每自然季度初前【5】(伍)个工作日之内将上个季度的合同签订情况明细表报告给甲方,并向甲方提供上个季度银行对账单、每笔资金收支明细及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相关付款凭证或收款凭证复印件。4.4 印鉴监管期间,如甲方同意丙方之相关合同、财务资料、印鉴的使用记录等资料由丙方保管,则丙方应妥善保管前述资料,甲方委派的人员有权审查丙方对外签署的任何合同及任何其他文件等。4.5 印鉴监管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印鉴监管期间开始之前的全部融资、对外投资、向第三方提供担保、资产处置、订立其他实质性增加丙方债务的合同、协议。第五

12、条 提供便利各方确认,甲方向丙方派出的现场监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印鉴监管人员、财务人员和/或其他监管人员)和/或中介机构,乙方与丙方应提供办公和生活便利。第六条 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甲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6.1 甲方具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其已取得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需要的一切批准、许可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构成合法、有效的约束力。6.2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章程、合同、承诺和政府法令。6.3 甲方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他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第七条 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乙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7.1

13、 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具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其已取得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需要的一切批准、许可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构成合法、有效的约束力。7.2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承诺和政府法令。7.3 乙方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他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第八条 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丙方在此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8.1 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其已取得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需要的一切批准、许可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构成合法、

14、有效的约束力。8.2 丙方已经就本协议履行了必要的通知义务或取得了必要的书面同意(包括根据丙方的相关文件需要自第三方的同意)。8.3 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章程、合同、承诺和政府法令。8.4 丙方接受甲方的监管,保证积极、充分、有效的配合甲方,并保证向甲方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甲方要求提供的任何重要信息。8.5 丙方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他方依法妥善处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第九条 保密9.1 协议各方对于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各方以外的任何其他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进行的披

15、露除外:(1) 履行法律法规或组织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管理人员进行的披露。(2) 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师、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3) 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4) 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披露。(5) 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的相关披露。9.2 未经提供保密信息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任意复制、修改保密信息。9.3 任何一方当事人从其他任一方取得的保密信息资料,仅用于本协议所规定的事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第十条 违约责任10.1 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任何事项,则视为该方违约:(1) 该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整和及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2) 该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和陈述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10.2 违约一方应当全面、足额和及时地赔偿守约方的损失。10.3 如丙方存在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在丙方改正上述违约行为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丙方使用丙方印鉴。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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