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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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实现援助目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外援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套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设计、施工、安装和试生产等全部或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用于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第三条 成套项目采取“中方代建”或“受援方自建”的管理模式。“中方代建”是指中国政府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调试运行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任务,以“交钥匙”形式交付受援方使用,并提供

2、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管理模式。 “受援方自建”是指受援方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全过程或其中主要阶段任务,并相应承担建成后运营、维护责任,中国政府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外部监管的管理模式。 在中方代建和受援方自建管理模式下,中方可与受援方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共同承担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等具体任务,具体任务分工由双方商谈确定。第四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成套项目立项,根据现行部门分工统筹安排援外执行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商务部等援外执行部门(以下简称援外执行部门)负责依据立项批准内容组织实施成套项目,对成套项目

3、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负责。具体可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管理。驻外使领馆(团)协助办理与成套项目实施管理有关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各省级援外主管部门协助处理成套项目援助管理事务。第五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重大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援外执行部门建立重大项目巡视检查制度,现场监督检查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国际发展合作署视情派人参加。第二章 中方代建项目实施方式第六条 中方代建项目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采取“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方式。特殊情况下,援外执行部门可根据项目需要,采取“设计+施工+监理”等方

4、式,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不同的项目承包方式分别承担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各阶段设计、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七条 采用“采购-施工”(以下简称P-C方式)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以下合并简称勘察设计)和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以下简称E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第三章 中方代建项目采购管理第八条 援外执行部门在经

5、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援外执行部门可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选定成套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第九条 援外执行部门在选定项目管理企业时应同时确定项目设计方案或管理方案,必要时也可在设计方案确定后再选定项目管理企业。第十条 采用P-C承包方式的,援外执行部门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依据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深化设计文件组织采购。采用EPC承包方式的,援外执行部门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依据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组织采购。第十一条 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项目管理企业应配合制定资格审查和招标方案并提供配套技术文件、对招标方案和配

6、套技术文件进行技术性复核和澄清、组织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承诺性答疑并就确定中标条件提出咨询意见。第十二条 成套项目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企业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投标企业另外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援外执行部门应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组成联合体的条件。其中,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第十三条 援外执行部门向中标企业下达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 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企业办理项目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出入境以及设备材料、施工机械机具和生活物资检验通关的依据。第十四条 中标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也不

7、得将关键性工作或主体性工程分包或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中标企业将本单位技术资质不能覆盖的非关键性工作或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作为中标条件审定并写入合同约定。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援外执行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的,应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中标企业应与派赴项目的中方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保障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中标企业将适合受援方当地实施的非主体性工程内容进行当地分包实施或雇佣受援方劳务承担。中标企业组织当地分包或雇佣当地劳务的,应遵从受援方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分

8、包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转让。第四章 中方代建项目管理第十五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审批中方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办理立项,并商签政府间立项协议。援外执行部门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国际发展合作署批准的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六条 中方代建项目的设计一般包括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三个设计阶段,以及专业考察和工程勘察两个设计准备阶段。第十七条 设计工作应遵循规范适用、整体规划、功能优先、投资匹配、技术可靠、绿色环保、便利维护和持续发展的设计原则。第十八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根据立项建议书的要求负责编制和完善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应符合立项建议书的规定,其内容

9、和范围、依据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深度要求由援外执行部门在合同中规定。第十九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组织专业考察,配合开展方案设计对外商谈,与受援方签订勘察设计纪要,确定设计方案并约定勘察设计过程的职责分工。在完成方案设计和专业考察并与受援方在技术层面充分做好技术沟通和准备的基础上,援外执行部门与受援方确认项目方案设计,并与受援方签订项目对外实施协议或纪要。第二十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建设场址的工程勘察,向援外执行部门提交工程勘察报告并承担相应经济技术责任。并在启动项目后续设计前及时将工程勘察报告报援外执行部门备案。工程勘察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建设场址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情况

10、,作为开展下一阶段项目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第二十一条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应符合相应行业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和方案设计,满足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或能据以准确编制工程概算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深化设计文件进行项目施工详图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应符合相应行业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和深化设计,能据以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预算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满足设计材料选型采购以及非标准设备、构件制作需要,据以施工和安装以及进行工程检查验收。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根据工程季度分阶段编制,报项目管理企业审批后据以指导施工。第二十三条 援外执行部门可委托顾问咨询企业对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进行专

11、项技术监督,重点包括:(一)确认设计内容符合经批准的立项建议书、对外商定的方案设计和工程勘察结果;(二)确认设计深度达到合同约定,无重大缺漏项;(三)确认设计原则、技术规范、标准适用准确;(四)确认配套工程量清单、投资概算满足后续实施或工程招投标要求;(五)确认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规范书内容完备、明确,可以据以进行设备材料选型,且无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的违规情况。对外实施协议对受援方审查深化设计有规定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将经内审的深化设计文件提交受援方审查,完成必需的对外审查确认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成立国内管理组和项目现场管理组,对项目进行管理。现场管理组由具备设计管理和施工监理等相应技

12、术资质、职业资格和专业能力的人员构成,具体人员由项目管理企业提交援外执行部门审批,并报驻受援方使领馆备案。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成立国内后勤组和施工技术组,分别负责对项目的国内支持服务和现场施工组织管理。施工技术组至少由组长、总工程师、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具体人员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项目管理企业批准,并报援外执行部门和驻受援方使领馆备案。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施工前准备阶段,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施工前技术交底会,澄清技术问题、对接管理程序并部署施工准备。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在中标条件基础上修改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后勤保障、采购供应和质量、

13、进度、安全保证等专项计划,报项目管理企业批准。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完善项目管理计划,连同最终批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报援外执行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完成与受援方的施工现场移交、临时设施建设和工程用市政条件联接,并组织首批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机具和设备材料抵达施工现场。 项目管理企业应做好配合工作,及时派驻现场管理组并监督检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现场准备情况。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促请受援方履行政府协议和对外实施协议规定的职责,并协助受援方解决有关技术问题。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提

14、交的开工申请,确认所有施工前准备工作完成、开工所需人员、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入场,满足开工条件后书面下达开工令,及时报国际发展合作署和援外执行部门备案。开工令作为正式起算项目合同工期的依据。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进行监管。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报项目管理企业签认,入场时提供品质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所有设备材料应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安全存放和有序管理,并在使用前按规定的试验规程或标准进行检测试验。涉及主体或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材料应在项目管理企业现场监督下取样并送检测单位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

15、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监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进入或退出现场的人员名单报项目管理企业审核。其中,施工技术组组长及主要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作业人员应符合有关执业资格要求,并持证上岗。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教育和培训制度,督促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维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生活保障、人格尊严、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处理劳务纠纷。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共同承担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责任。 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审批工程总承包企业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专项计划、专项施工调整方案,监督其按批准的计划或方案现场施工。 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审批施工详图设计并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按图施工。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加强工序管理,落实各工序施工前技术交底、工序自检和交接检查程序,保证上道工序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并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施工实施旁站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日常质量自检,及时审核办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工程量测量核定和节点合同价款拨款申请。项目管理企业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企业贯彻国家质量体系标准、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提前制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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