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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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 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 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 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 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

2、 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 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 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四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安委会勺负责重大 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 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 或者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第六条村委会、镇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

3、位,应 当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 消除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理出清单,报镇安委 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 由镇安委会负责挂牌 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县属有关部门和单位, 由镇安委会报镇 安委会。第八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部门和单位对查出 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镇安委会设立全镇“重大事故隐 患登记、督办、销号”台帐,对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公布。 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

4、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第九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制度,镇安委会每季度对各 部门和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监督。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 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 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 接受职工监督。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 门和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 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二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存在重大事故 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 依法督

5、促隐患单位彻底消 除隐患。第十三条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 位),由镇安委会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 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 和整改责任人。第十四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 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第十五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 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 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 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

6、营和使用。第十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 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七条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县安委会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第十八条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 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第十九条 镇安委会应当适时对各部门和单位执行重大事故 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 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第二十条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一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 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安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 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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