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6、9、6)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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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提高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水平,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第三条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名称为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以下简称“质量检验师”)。质量检验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该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人事部和国

2、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颁布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人事部授权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对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第五条 凡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的单位,必须配备具有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与珠宝玉石质量相关的其他单位中,从事质量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取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第六条 获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该证书作为其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机构关键岗位工作和依法独立执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业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

3、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一)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十年。(二)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六年。(三)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四年。(四)获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验工作满二年。(五)获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博士学位。(六)已正式受聘珠宝玉石(含岩矿)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七)取得国外有较大影响的珠宝玉石机构的鉴定考试合格证书,从事珠宝玉石鉴定检

4、验工作满二年。第九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考试试题、编写培训教材,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审定后,送人事部备案。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授权的地矿部所属国家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秘书处负责承办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等具体工作。第十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考试、命题、考前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十一条 每一次考试结束后,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合格标准的意见,与试题及其考试情况一并报人事部验收核准。第十二条 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国家技术监督

5、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用印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国家对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为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者,须在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登记后,统一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注册。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的质量检验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遵守质量检验师的职业道德。(二)取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关键岗位上工作。(四)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第十六条

6、经批准注册的质量检验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统一印制的质量检验师注册证。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告质量检验师的执业情况,并抄送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对质量检验师注册证的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向人事部通报并予以公布。第十八条 质量检验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按规定主动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第十五条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再次注册,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九条 凡脱离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关键岗位工作连续二年以上(含二年)者,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第二十条 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

7、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向原注册机关申请吊销其质量检验师注册证:(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二)死亡或失踪。(三)受刑事处分的。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一条 质量检验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二十二条 质量检验师必须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为基本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所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三条 一个质量检验师只能在一个鉴定检验机构专职执业,只具有该机构质量检验报告的签字权。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验师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

8、握最新的质量检验技术,以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质量检验师的上岗及执业情况,对违反岗位工作规范者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 质量检验师以个人名义出具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检验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取消其注册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一)伪造学历、资历和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质量检验师注册证的。(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未经注册以质量检验师的名义从事质量检验业务的。(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检验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9、的。(四)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质量检验业务或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质量检验机构执行业务的。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质量检验师有上述不正当行为后,应及时记录在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由发证机构收回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并报人事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质量检验师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并予以公布。第三十条 对已在须由质量检验师充任的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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