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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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私营企业已达20285万户,从业人员271386万人,其中投资者人数46083万人,雇工人数225303万人注册资本1821224亿元。 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户数为5173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35;注册资金148391亿元,增长1258。,2001年年底上海市企业登记注册统计,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2、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特征,投资主体的单一性,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企业资格与业主资格的重合性,承担责任的无限性,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我国法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 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 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有关 领导干部,警官、法官、 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 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名称由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依次组成,同时应冠

3、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所在地名称,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名称组成,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申请名称 预先核准,领表,办理注册 资本验证,申请设立 登记,受理,审查核准 发照,缴纳登记 费用,办理开业 有关事宜,公告,设立登记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

4、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 利,名称专用权,财产所有权,经营决策权,用工权,工资决定权,定价权,签约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借款权,工业产权,拒绝摊派权,法定优惠享受权,义 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依法纳税的义务 3、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义务 4、依法用工的义务 5、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6、服从国家监督管理的义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商事组织的经营实体资格的消灭,解散的原因: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

5、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清算 是终结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关系,消灭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清算的两种方式,投资人自行清算 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15日内通知、公告 30日(60日)申报债权,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税款 其他债务,办理注销登记,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设立中的违法责任 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案情介绍,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

6、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

7、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997年 2月 23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1997年 8月 1日 起 施 行,案情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公司向合伙企业技资30万元,A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

8、0%的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C在收取了A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A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问题1.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是什么?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应怎样处理?,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什么是合伙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单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 法律特征,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

9、间利害相关、休戚与共,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相对独立的财产,不允许法人以合伙人的身份兴办合伙企业,特殊的独立法律主体,三、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的 必要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备条件,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订立合伙协议,依约定出资,进行设立登记,1、合伙企业的名称 和经营地点;2、合伙 企业的目的和经营范 围;3、合伙人的姓名 及其住所;4、出资的 方式、数额、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的 分担办法;6、企业事 务的执行;7、

10、入伙与 退伙;8、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10、争 议的解决方式,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财产,构成及其性质,管理和使用,转 让,出 质,出资,收益,共同共有,共同,一致同意,优先受让,一致同意,内部权利,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以个人为单位的内部权利配置,以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务必须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其他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共同执行 委托执行 分别执行 授权执行,检查执行情况 审议报告 查阅帐簿 提出异议 撤消委托,合伙人的 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交易禁止义务,损害禁止义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按份主义 平均主义 折衷主义,按合伙协议约定 没有约定的由各合

11、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五、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每个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权,共同执行:都有权代表;委托执行:被委托人;分别执行:都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代表;授权执行:被聘任人,与善意第三人,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对有关的无效交易因不知情而支付了相应对价的人。,保护,与企业债权人,双重优先权原则,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抵销 不得代位 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六、合伙企业变更、解散和清算,变更,入 伙,条件与程序 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办理变更手续,法律效力 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 伙,退伙方式,声明退伙,协议退伙

12、 通知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法律效力,财产分额或合伙人资格的继承,退伙结算,承担连带责任,分担亏损,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清算,确定清算人,财产清偿,剩余财产分配和债务的承担,办理注销登记,所欠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企业债务,合伙人出资,按合伙协议约定或平均分配,七、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设立中的违法责任 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有关国家机

13、关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案情 张甲、王乙、李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 问题 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是否有效? 2.该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答案与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这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下的明确定义,也是合伙企业的实质内容。为保

14、证上述实质内容得以实现,该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其运作行为、设立的要件和程序等加以详尽的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要件(条件):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他们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上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应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非仅限于其投资的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而不以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

15、或其它的债务承担方案中确定的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比例为限。在合伙企业中,所有的合伙人都应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有有限合伙人人伙。所谓有限合伙人,是指仅以其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了: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尽管这里未具体说明人,是指法人还是自然人,但从整个条文内容看,应当指的是自然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即有书面合伙合同。它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文件。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合伙事务执行、人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约定。按照合伙

16、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还要向企业机关在申请登记时提交。3.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的份额、实物。作为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投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组成部分。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它财产权利出资。每个合伙人应出资的具体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当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只有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事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但它也可以在主要经营场所之外有多个经营场所。所谓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就一特定的合伙企业而言,根据其从事的业务的特点和要求,它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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