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衡阳师院毕业论文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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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李达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历史学专业 学生:周霞 指导教师:任向阳摘 要:李达法律思想的产生是基于其个人生活实践,并批判地继承各派法律理论的结果。他不仅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了法律的来源、本质、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而且用自己的实践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研究李达的法律思想,不仅对当前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有着借鉴与启示的作用,也可为我们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 李达 法律思想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引言李达,号鹤鸣,湖南零陵县人,生于一八九零年。作为中国早期的马克思主义启蒙思想家,其致力于将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 提出

2、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具体实际的法律观点,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正如1981年韩德培所提出的,李达“是我国一位少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1,“是我国最早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法学的一位拓荒者和带路人”2。1986年唐春元也指出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面,李达“是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奠基人”3。因而探讨李达的法律思想对于当前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依法治国理念有着重要的意义。 1李达法律思想来源李达的法律思想不仅来源于他的生活实践,但更重要的是他在批判地继承古今中外的各种法律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思想。1.1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借鉴作为一位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李达法律思

3、想的形成必然借鉴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李达认为,“只有具有科学的世界观和社会观,才能跨出那法典与判例的洞天,旷观法律以外的社会与世界的原野,究明法律与世界、与这个现实社会的有机的联系,建立法律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才能使自己的研究可对时代作积极的贡献,而不至于与时代脱节,才能促进法律的改造,使适应于现实社会。”9(P14)这科学的世界观和社会观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要旨就在于,将法律观置于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分析法律制度及其相关的现象,以普遍联系的观点分析法律现象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承认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10因而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指导

4、下,李达指出,“法理学的研究,首先要阐明世界法律发展的普遍原理,认识法律的发展与世界发展的关系,认识特定历史阶段上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其次要应用那个普遍原理来认识中国的法律与特殊的中国社会的关系,由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路线,展开与之相互适应而又能促进其发展的法律理论,作为改造法律充实法律的指导。”9(P13-14) 总之,在李达看来,“法理学必须接受科学社会观的指导,把法律制度当作建立于经济构造之上的上层建筑去理解;阐明法制这东西,是随着经济构造之历史的发展而发展,而取得历史上所规定的特殊形态,阐明其特殊的发展法则,使法律的理论从神秘的玄学的见解中解放出来,而构成科学的法律观。”9(P6)这就是

5、说要依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把法律制度当作建立于经济结构之上的上层建筑,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分析法律制度及其相关的现象。因而借鉴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点,为李达进一步研究法律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思想。1.2对传统法律思想的批判与继承 李达自小接受传统教育,中国传统文化对李达早年思想的影响颇大,因而李达对法律理论的探索,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李达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有深刻地认识,李达对传统的法律思想中的“朕即国家”、“言出法随”式的法律观进行了深刻批判。他指出,“过去几千年的文化遗产中,有许多东西在当时就是反动的。这些糟粕无疑是应当扫除的,文化遗产中当然有曾经起过进步作用的东西,即

6、精华的部分,但是,这些东西一般说来仍是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是剥削阶级的上层建筑,是为剥削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如果原封不动的照搬过来,就只能起反动的作用。因此,对于文化遗产的精华部分,也必须进行分析和批判。”11(P322) 但李达指出,我们不能为了批判而批判,我们的目的是在批判的基础上加以继承。李达认为,传统的法律理论中也包含着许多合理的成分,如轻徭薄赋、恤刑慎杀等内容,这些思想内容既有利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又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我们要继承。 但“继承本身不是目的,继承的目的是破旧立新、除旧布新或推陈出新。”11(P324)这就是说,李达主张对传统的法律思想加以批判地继承,

7、希望能在批判地继承传统文化法律理论方面开创出新的局面。1.3对西方各派法理学思想的批判地继承李达生活的时代是饱受侵略的中国近代,当时,在列强侵略下,中国被迫打开了国门,因而李达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西方各种思想的影响,但李达也是本着批判继承的态度来对待西方各种思想的。他指出,世界各国思想“精华的部分,是当作人类思想的财富继承下来的,但是这种继承也不是简单的原封不动地搬取过来,而是根据无产阶级的利益和当代科学的成果,对它们加以批判和改造,把它们变成具有新质的东西。至于糟粕的部分,是要坚决抛弃的;但是抛弃也不是简单地一笔勾销,置之不理,而是指出它们的错误的阶级根源和认识根源,加以驳倒,并把它们当作肥料来

8、利用。”11(P75-76)总之,李达坚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力图联系各派法理学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实事求是的评价各派法理学。他指出“各派法理学对于各该时代的法律都有相当的贡献,后起的各派,都有其补偏救弊的功能,但同时又各自暴露其自身的矛盾,暴露其所主张的学说都不是科学的。”9(P84)正是在对西方各派法理学批判与继承的基础上,李达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2李达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李达不仅密切联系中国的实际,而且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研究和分析法律制度及其相关的现象,确立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具体实际的法律观点与方法,形成了其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体系。2.1以唯

9、物史观来分析法律的来源及其与国家的关系首先,为探讨法律的起源和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李达主张运用唯物史观从法律产生的基础中探求法律的来源。他首先对唯物史观进行了阐述,唯物史观“是反映历史发展之具体过程的科学的历史观”12(P304)它“以社会现象的发展法则为对象”,“是社会诸科学的成果的概括。”12(P285) 他指出,法是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而产生的。如“在原始社会的经济结构中,生产手段是归社会所共有,人与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是平等的,所以这个时代的社会经济构造及其规律秩序,完全依靠传统习惯去维持,并受种族中的年长而有经验的人所指导,没有特别权力去实行压迫或强制的必要。”12(P289)而在

10、奴隶社会则赤裸裸的表现出奴隶所有者与奴隶的阶级对立,“国家的法律,是奴隶所有者阶级划分财产范围与政治权利的章程,对于奴隶全不适用。”9(P103)在封建社会中,则表现为封建阶级与农奴或农民阶级的对立。“封建的法律是君主或领主的命令,是官僚处理人民的民刑事件的备忘录。那种命令,君主或领主可以依照自己阶级的利益而随时改变,对于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具有生杀予夺的最高权威。”9(P103)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尽管宣扬在法律面前平等,这在表面上看来较之于封建时代确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实际上一切政治上的支配权完全属于资产阶级政党或金融贵族集团。由此李达认为,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11、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私有制的产生,社会便形成了两个对立的社会集团, 随后就产生了阶级、国家和法。原有的原始社会氏族联盟和氏族习惯就逐渐被国家和法所代替。因而法是为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其次,李达运用唯物史观从历史发展角度阐明法律与国家的关系。他指出,法律与国家发生发展过程密不可分。正如马克思主义所认为,“一切政治的上层建筑,结局总服务于生产,结局由当时社会的生产关系所规定,从根本上说来,国家的目的,就在于保障特定的阶级的经济结构。”9(P90)任何一个国家权力的建立与巩固,国家职能与任务的实现, 都需要法律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以保证统

12、治阶级意志的实现。因而“国家的目的,表现于政治政策,政治政策,又表现于立法政策,而制定为法律;这也是很明白的事情。所以法理学的研究,必须从法律的领域,踏入于国家的领域。”9(P15)总之,在他看来,“法律是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这便是说,法律是国家的统治者用以保障特定阶级的经济结构的许多规则之总和。”9(P102)“法律制度与国家形态,是一体的两面。国家是法律的形体,法律是国家的灵魂,法律是实现国家目的的工具,是发挥国家机能的手段。法律是附丽于国家而存在的,有国家必有法律,有法律必有国家,世界上有什么样国家的形态,必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9(P87)总之,李达运用唯物史观,把国家、法律视为人

13、类历史发展阶段性的产物,使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得到科学的阐述。 2.2运用唯物辩证法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为了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李达主张运用唯物辩证法来进行分析。他首先阐述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内容。他指出:“唯物辩证法是唯一的科学的世界观。这个世界观,是摄取了人类认识的全部历史的成果而积极的创造出来的东西。”12(P10)他认为,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观点是,它将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看成是处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之中的,尽管任何事物都同其他事物相区别而相对独立地存在,但他们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因而要用联系的观点来看问题。其次,运用唯物辩证法着重分析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李达指出,

14、法律与道德是紧密联系的。原因在于,一是法律与道德都是行为规范, 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二是法律与道德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 都体现共同的阶级利益与要求。从法律的起源来看,在阶级社会里, 统治阶级总是把某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统治者首先把那种奴役他人剥削他人的新道德,编订为国家的法律了。至于旧道德之中,凡属认为有妨害奴隶制经济结构的功能的部分,就制定为禁止或命令的法规;认为有保障奴隶制经济结构的功能的部分,就制定为容许的法规;于是道德规范中,有一部分变成了法律,其余部分仍当作社会规范存留着。”9(P109)而这样做的目的当然就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因此,“法律中有道德

15、的成分,道德中也有法律的成分。”9(P109)例如,中国封建社会礼这种道德规范,已然被封建统治者采用为法律,“确能维持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保障封建的经济结构。”9(P110)因此“外国学者多说中国的旧法律多含有道德的分子。”9(P110)但李达认为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区别而独立存在的。他指出,首先“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只是国家规范中非道德部分的法律与道德规范中未经法律化的部分的道德之区别;又可以说是包含了道德的法律与未经法律化的部分的道德之区别。”9(P109)其次,社会的道德的内容中“凡属具有保障市民经济结构的功能的东西,如所谓公平、善良、善意、诚实、信用之类,已经铸入于法律之中了。”9(P11

16、2)“那些已被采订为法律的道德,是借公权力强制实行的;那些未经采订为法律的道德,是不借公权力的强制而放任社会自由遵守的。”9(P109)这就是说,法律是依靠国家权力来强制实行, 道德则是靠公众自觉来实行的。综上所述,李达运用唯物辩证法论述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指出法律与道德尽管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但它们保证实施的方法却根本不同。2.3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法律的本质 李达主张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对法律的本质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首先,他对历史唯物主义进行了阐释。“历史唯物论是社会发展理论与社会认识方法的统一,它决不与具体的历史相分离,也决不与其他社会科学相隔绝,它是反映历史发展之具体过程的科学的历史观。”12(P304)他认为,社会的存在规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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