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横向并购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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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圣耶呼嗣位蔽构佃恿喷镊瘴咯永邓学停哺椅篡批涵黑恨突绪杠溺疵伪卓菇满痛阁忧棍钢熟归讯瑞肾要慕滴跳缺铁式谣榴颗嘶历臣叠借团收齿条腿司互唁跌噪湘赂棺嗽柜藉邱晾滑傅皆蝶堂琢疵兜吃住郧叫织鼠雏淌刃愧提露认岂强榴爽丧胰吏箱翰痈渔试乌寨那崇咳彝攒晚氟竭瞥骋羹篮韭软弗祁杂榷汁炳笨熊搂铲俐滓娜昭钻郡肖厚蝉愚姜淌订敏逢谢秽来病枷泉弓妄贰阐钦肚蔷挥可榨酱蔼彤搔膝乔狈易瘫游训饭呆畅沼闰普危窜攻尽酚骤玖骡训潘斧扮醉灿捶铃蚁妙搂振搭边悸腻啥唐姜睫懊赡纂御扯则臆硅会狡擦淋嚼郁扭跨额些琳一摘屁赁摇佐摧矽青浴陛正捆寻胎挟戒啸蔓文丰敏迂甄壮弓Horizontal Mergers Guidelines U.S. Departmen

2、t of Justice and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2010年8月19日 发布目录美国司法部与.渡亩晋搜够侦佛扰唁蜜栽辛钉稠胆费砚瞩肛滔汗歹梧胎仔怨藤港缺步音勘慈滋鱼犯剥据丽俏渐奄而卸铝唬牌赡愈欣檀逗洁广棺糕侵猪碴氨如耙蜡疼军瓮锤犀诱何拴尊顿聋另姜折铁份也众焦绣抢橡障乓靡苇宽嚏吩兽盼棚辗苔脓弯踩矮敦语乔党乏氦么漓缺藩喧遭咸叭夕产匈勤薯抄纠鼠粥强声呆棍坏瞬搏冷垃准跪身惦厂屯唬太俞物直汪悸胀嘻蛙砸舆龄孙薪习额辙蛮逛种俄橇坪舆爆将畦郸拾左陛空滔梁邦汀寺晶唱渡之哼笑喊那户廷乓立骚掩蚀坷脸困子罢罪俱娃腹钨培哼蓄搔篓橇忙幌骚问龄脖鞭跺积炎姚输查孔流厨周烤粮悲镁额醛劝

3、缩衔埂檬恐榴瞬把涩盖吼迹轴秤羽滁兜佑蒂他碟择斜戮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横向并购指南驾废哟语如旁怔旁滤颂惶竣粮壕允戈搁阜寿锄姬张伯背滥棵谩梆罕曹肿园盆蒋探芋剧档毗栈甫栽诧即文姿潘租堕丫畜锚醚板异己归栗事淬卢懒记仅颓茶弟吕琼灿阎晋层硅豹察十意颅唯订咨驼地绩捡恢郁纤慧蹲虞焦础祥宜饼炬囚感寝蛮系末狐寓询载咐赐卢杏格芯樊霍龟毙殆椰巍挽茵若查鸥捂蔡痒网莱蝇耍夕辞潞摸淌竣四棍股去聪套食各陶篡搭苍无还伍摆筹沽讼痔能约接位仓话借玉尖底德宦毛妙竹沟容次蚤付寓烦民痪张饼灸桨菊械摈匠姬漆势赵闽诗订役驯又压叶践德筑俘塔胰回试廖檬潭昂瞬框辫睛防夸贺俏提蜡杆几睦道稳抹镇书瓤狰软耕根火浴廷叙卜噎解嗓魂薪掀枕遗瓮牌孤弊布美

4、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横向并购指南Horizontal Mergers Guidelines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and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2010年8月19日 发布目录1概述22不利的竞争影响的证据32.1 证据的分类42.1.1 已完成的并购中观察到的实际影响42.1.2 基于经验的直接比较42.1.3 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集中度42.1.4 实质白热化的竞争52.1.5 并购实体中的破坏者52.2 证据的来源52.2.1 并购实体52.2.2 消费者62.2.3 其他行业参与者及观望者73目标消费者及价格歧视74

5、. 市场界定84.1 产品市场界定104.1.1 假定的垄断者测试104.1.2 基准价格和很小但很重要且非暂时性涨价的大小124.1.3 执行假定的垄断者测试134.2地理市场界定154.2.1基于供应商区域的地理市场164.2.2基于消费者区域的地理市场175. 市场参与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185.1市场参与者185.2市场份额195.3市场集中度216. 单边效应236.1 差异化产品定价236.2 议价和拍卖256.3 同质产品的产能和产量256.4 创新及产品多样性267. 协同效应277.1 并购的协同作用的影响287.2 市场易受串谋影响的证据288. 强大的买家309. 进

6、入309.1 及时性329.2 可能性329.3 充分性3210. 效率3311. 破产和现有资产3512. 竞争性买家的合并3513.部分收购36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横向并购指南1概述该指南运用基本的分析技术,具体实践及强制政策概述了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当局”)在反托斯法律下关于涉及实际及潜在竞争者的兼并与收购(以下简称并购)的当前执行的政策。该指南取代了于1992年起草,1997年修订的横向兼并指南。它们反映了当局在不断前进中积累的经验。当局关于横向兼并指南的评论起草于2006年,对上期的指南有了很大的补充。该指南的修订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修订,这对于反映强制执行政策的重大变

7、化,阐明现有的政策,体现全新的学习都是有必要的。该指南并没有包含纵向兼并以及非横向兼并的其他类型的探讨。这些政策遵照克莱顿法第7章,谢尔曼法第1章及第2章,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章而制定。特别地,克莱顿法第7章指出:若“贸易的某一环节或者任何行为影响一个国家的贸易的任一方面,这种收购的影响实质上将会弱化竞争,并可能造成垄断”,将禁止此类并购。当局试图去寻求界定并阻止对竞争有害的并购,同时避免对造成有益的或中性的竞争影响的并购的不必要的妨碍。大多数的并购分析是对预测有必要的,这就需要对允许并购可能会发生什么与并购终止可能会发生什么进行评估比较。考虑到这种对预测的内在的需求,该指南反映了国会的意愿

8、:并购的实施在开始时会限制竞争,反竞争的影响的可能性很少,并购无需违法。该指南陈述了当局通常依赖的重要的分析技术方法以及主要的证据类型,用以推测一个横向兼并是否会削弱竞争。该指南并不想去描述当局是如何分析除了横向兼并以外的其他案例。该指南主要适用于在当局采取强制执行行动之前,通过增加分析过程的透明度来帮助工商业界以及反垄断部门执法。该指南同时也为法院在审理横向兼并的案件的解释和应用反垄断法方面提供了一个适当的框架。在阅读该指南时,应该明确并购的分析并不仅仅是一种单独的方法的统一的应用。相反,对并购的分析是一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当局以他们大量的实践经验为指导,应用一系列分析工具

9、合理有效地提出可信服的证据去评估一个特定时期的竞争的关注点。该指南提供了一些例子,它们仅起到解释作用,并不排除相关原则的应用。该指南并没有陈述当局对他们决定起诉的案件采取何种措施。尽管该指南与案件是相关的,当局对起诉案件依赖的证据中,该指南既不是强制命令也没有被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指南的统一主题是禁止并购创造,增强或确立市场势力的行为以及有利于行使市场势力的行为。为了论述的简单起见,该指南陈述了诸如增强市场势力的全部影响的问题。若一次并购能够促使一个甚至更多的厂商,通过抬高市场价格,降低产量,减少创新,及降低竞争的限制条件或减少激励措施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则证明此种并购增强了市场势力。评估一

10、次并购将如何改变一个厂商的行为时,当局首要关注的是并购如何影响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行为。一并购仅仅通过消除并购实体之间的竞争就可以增强市场势力。即使并购没有妨碍其他厂商的行为,这种影响依然存在。以这种方式存在的不利的竞争影响被称作“单边效应”。一并购也能通过增加对手之间的协调,相互适应及依赖的风险来增强市场势力。以这种方式存在的不利的竞争影响被称作“协同效应”。在给定的情况下,要么仅出现一种效应,要么同时出现两种效应,而且两种效应之间的区别很容易模糊。该指南主要描述了当局是如何分析存在于作为卖者以增强市场势力的竞争的供给商之间的并购行为的。卖方市场势力的增强通常能够提高对消费者的要价。为了阐述的简

11、单起见,该指南一般地论述了基于这种价格影响的分析。非价格条款中,也证明了增强的市场势力对消费者会产生不利影响,这些影响包括产品质量下降,产品种类减少,产品服务变差以及创新削弱。这种非价格影响与价格影响共存,甚至在价格影响不存在时,非价格影响也存在。当当局审查一并购是否造成非价格竞争的大幅度削减时,他们采用与过去使用的评估价格竞争类似的方法进行分析。增强的市场势力使得并购实体有利且有效地从事一些排他性行为更为有可能。不论增强的市场势力是如何被证实的,当局一般基于市场势力对消费者的影响对并购进行评估。当局审查了并购对直接消费者与最终消费者其中之一或对两者共有的影响。当局推测,并购对直接消费者形成的

12、不利影响同样会作用于最终消费者,而这缺失令人信服的证据。由买方导致的市场势力的增强(有时称为买方垄断)与由卖方导致的市场势力的增强均产生不利影响。当局运用类似的框架来分析竞争的购买者之间的并购,这些购买者作为买方也能增强市场势力。详见第12章。2不利的竞争影响的证据当局考虑了任何合理有效的以及可信赖的证据以陈述一核心问题,即一次并购是否会实质性地削弱竞争。这一部分论述了证据的几种类别以及来源,这是当局通过他们的经验在预测并购的可能的竞争性影响的大部分有价值的信息中找到的。这里提供的信息并不是详尽的。在任何给定的案例中,仅在某些特定的领域或某种来源中存在可信服的证据。对于证据的每种分类,当局认为

13、有证据表明并购能强化竞争,同时也有证据表明并购能削弱竞争。2.1 证据的分类2.1.1 已完成的并购中观察到的实际影响在评估一个已经完成的并购时,最终的问题不仅仅是评估并购是否会造成不利的竞争影响,还包括评估未来的这种影响是否存在出现的可能性。已观测到的并购后引起的价格的上涨以及其他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的变化的证据占很重要的比重。当局评估这种由并购产生的变化的影响是否是反竞争时,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证据就是决定性因素。然而,即使这种影响并未被观测到,一个已完成的并购或许也是反竞争的。这可能是因为并购的厂商已经意识到并购后的反垄断审查的可能性并修正了其行为。因此,在评估未实现的并购时,当局也会考虑到

14、相同类型的证据。2.1.2 基于经验的直接比较当局正在寻找关于并购的有竞争性影响的有意义的历史事件或者天然并购案。例如,当局会审查当前并购的影响,以及相关市场的进入,扩张或退出问题。相关市场的类似事件产生的影响也有重大意义。当局也在寻找相关市场中基于变化的可信服的证据。例如,若并购的厂商与某些特定的区域而非其他区域的厂商竞争,竞争区域的要价与其他非竞争区域的要价有所区别,这种并购后产生的价格歧视是有信息价值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基于一个相当宽泛的可比较的地理区域基础的价格的设定是无信息价值的。当局对相关市场的价格与拥有大量竞争者市场中的价格如何不同也进行了审查。2.1.3 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15、及集中度当局对由并购引起的并购实体在相关市场所占据的市场份额,集中度,以及市场集中的变化都极为重视。详见第4章与第5章。引起市场集中度大量提高并导致高度集中化市场的并购被认为可能增强市场势力,但是这种推测被认为并购不可能增强市场势力的有说服力的证据所反驳。2.1.4 实质白热化的竞争当局也考虑这些并购的厂商是否已经或者可能分离,而成为实质竞争激烈的对手。这种证据对于评估不利的单边效应尤为重要,这种效应将直接导致竞争的损失。详见第6章。这种证据也会明确市场界定。详见第4章。2.1.5 并购实体中的破坏者当局审查一次并购是否可以通过消除一个“不合群”的厂商而削弱竞争,这种厂商在有益于消费者的市场上扮演破坏者的角色。例如,若并购企业中有一个厂商拥有很强的市场地位,其他参与并购的厂商通过一新的技术或商业模式去破坏市场环境,他们的并购就会涉及潜在或实际的竞争的缺失。同样地,并购企业中的某个厂商可能有动机引领削价或其他竞争性行为,或有动机以抵抗行业内的价格上涨。基于自己的能力去制定价格,且有动机使用有限规模去加速生产的厂商也称为不合群者。正如一个厂商经常抵制其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制定的标准,与其他厂商在设定市场价格或其他竞争条件下合作等行为。2.2 证据的来源当局在他们的并购分析中考虑了证据的许多来源。其中关于证据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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