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钞押运期间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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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钞押运期间安全保卫工作 1.业务简介(1)运钞是指现金(本、外币)、金银及其制成品、重要空白凭证、有价证券等的调拨、运输。(2)运钞工作人员是指担负运钞任务的押运员、随车业务员、驾驶员。2.相关规定2.1运钞工作人员必须是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年满20周岁,身心健康,爱岗敬业,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押运员必须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持枪证,经过专业培训,能掌握枪支弹药使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熟练掌握枪支的使用和保养技能。驾驶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驾龄,熟练掌握交通法规,有娴熟的驾驶技术。2.2建立健全考核培训、安全教育制度。运钞押运属于要害岗位,上岗前须进行审查、培训和考

2、核,合格后上岗。运钞工作人员的审查、培训和考核按总行和省行有关要害岗位管理规定执行,每年第一季度对运钞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不合格者必须离岗培训。对运钞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每月不得少于1次,教育情况要有记录。运钞工作人员岗位轮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3建立健全思想行为排查制度。每季度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员工思想行为排查帮促办法,开展思想行为排查工作,发现行为异常、不适宜从事运钞押运工作的,立即调离运钞押运岗位。敏感时期要加大排查频次和力度。各级行要建立运钞押运工作人员思想行为排查档案,规范排查记录,详细记录每次排查的时间、对象、内容及方式方法等。2.4建立健全检查制度。

3、各级行保卫部门要定期对运钞押运工作进行检查,主要采取调阅营业机构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的方式,对运钞车停靠位置、押运员站位、款箱(包)交接过程等重点环节进行检查。每次对每个营业机构的检查要调阅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监控录像资料。支行每月对所辖营业机构检查1遍;市分行每半年对所辖营业机构检查1次,检查面不低于50%。2.5建立健全运钞押运身份验证制度。运钞押运身份验证方式为:电子身份验证随车业务员工作证验证,做到电子身份验证、工作证和本人三者完全相符后,方可打开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以下简称安全门),随车业务员方可进入柜台内办理款箱(包)交接手续。身份验证必须在有效监控范围内进行。保卫部门至少每周从系统管

4、理主机上打印1份电子验证记录日志。通过调阅监控录像资料和电子验证记录核对,强化对电子身份认证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未执行身份验证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营业机构当日值班主任或当日安全员和随车业务员纪律处分。实行社会化押运的,向保安服务公司通报情况,建议处理。身份验证记录日志,要专夹保管,保管期至少1年。2.6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参与押运的人员、车辆、时间、路线、接送款单位、款项数额等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2.7坚持双人武装押运制度。每辆运钞车配备2名押运员、1名驾驶员、一至两名随车业务员(实行社会化押运的,必须配备2名随车业务员)。所有运钞工作人员均应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等防护装备(器

5、材)。2.8建立预防和处置暴力犯罪预案定期演练制度。预案内容要系统细致,人员分工要清晰明确,反应措施要快速准确,相互配合要紧密有序,处置过程要安全第一。每半年组织一次模拟演练,不断强化运钞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演练前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模拟各种突发事件的现场,以检验各岗位人员的熟练程度和处置技能,积累和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和能力。要将每次演练的类型、时间、参加人员、演练情况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详细记录在安全教育记录簿中。2.9建立运钞车有权派出制度。运钞押运必须使用标准运钞车,并配备手提式气体灭火器、随车通讯工具、报警装置等,由现金调拨中心或保卫部门统一管理。执行运

6、钞押运任务前,运钞车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发执行任务通知单,派出运钞车执行运钞押运任务。非执行任务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动用运钞车。特殊情况需动用运钞车的,必须由运钞车管理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2.10各行要根据辖属营业机构的地理位置、路况、周边治安状况,合理确定运钞路线,并不定期进行调整。2.11实行车长负责制,车长要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运钞车车长负责制暂行办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运钞押运安全。2.12每辆运钞车配备押运用防暴枪2支,长途押运护卫车配备1支。执行押运任务时每支枪随枪装备4发杀伤弹,执行长途押运任务时可适当增加。2.13实行社会化押运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安服务公司

7、应承担的有关责任。2.13.1保安服务公司应对农行实施社会化押运的现金业务实施足额投保,确保保险事故发生时,农行不受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以农行账务记载为依据。2.13.2押运物品在下列押运区间被抢、被盗、丢失、烧毁及污损的,保安服务公司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1)营业机构营业前款箱(包)接送:金库门内款箱(包)交接完毕至营业机构柜台内款箱(包)交接完毕;(2)营业机构营业终了款箱(包)接送:营业机构柜台内款箱(包)交接完毕至金库门内款箱(包)交接完毕;(3)现金调拨:出发地金库款箱(包)出门起至目的地金库款箱(包)入库;(4)离行式ATM机装钞:ATM机管理行随车业务员(出纳员)携钱箱打开安

8、全门起至ATM机装钞结束;(5)执行上门收款任务:随车业务员进入与客户约定的办理款项交接场所起至返回管理行柜台内;(6)到人民银行调缴款:农行金库门口至人民银行指定交接区域。2.13.3加强与当地保安服务公司的沟通、协调,每半年与保安服务公司召开一次押运情况分析会议,对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对合同中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善的,经充分协商后,及时补充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2.14运钞工作人员职责2.14.1押运员职责 (1)严格遵守押运制度,按规定使用安全防卫器械,确保押运现金、金银、有价单证安全;对款项、金银等运送时间、地点、路线、数量、押运情况等严格保密。 (2)运

9、钞途中保持高度警惕,做到人不离款,枪不离身,随时准备应付紧急情况。 (3)熟悉本单位“押运期间防暴预案”,遇有紧急情况,按照防暴力侵害原则处置。 (4)无论是送款,还是接款,押运人员均不得进入柜台内,只在柜台外进行警戒。2.14.2运钞车驾驶员职责 负责运钞期间的行车安全及日常的车辆保养。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车辆监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听从车长的指挥,积极配合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2.14.3车长职责 (1)车长(有一名押运员兼任)的责任自每次运钞押运枪支领用出柜始、业务箱出库装车前至运钞任务执行完毕业务箱入库、枪支入柜止。 (2)检查督导押运人员按规定领取、使用、交回枪支弹药并办理登记手续;督导押运

10、人员按规定站位警戒,护卫位置到位、规范;督导押运员按规定领取、使用、交回持枪证; (3)检查督导驾驶员做好出车前的车况检查和平时的车辆保养,按规定的路线执行运钞任务,按交通法规行车,按规定的位置停靠车辆; (4)检查督导驾驶员、押运员、随车业务员按规定戴头盔、着防弹衣,车长随身携带通讯工具; (5)检查督导随车业务员认真清点随车款包数量、与网点营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交接业务款箱; (6)督导运钞人员在运钞过程中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认真观察周围的情况; (7)对违反押运操作规程的人员,必须现场进行有效的劝阻、纠正; (8)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押运员、随车业务员的思想和行为变化,经常与他们交流谈心,配

11、合相关部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消除隔阂,防患于未然; (9)运钞任务结束后,要及时向现金调拨中心或保卫部门负责人报告运钞押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运钞押运的工作建议。2.14.4随车业务员职责 (1)负责营业网点的调缴款及款箱(包)的清点和交接登记。 (2)负责营业网点的调缴款及款箱(包)的运送。 2.15运钞押运期间枪支使用规定 2.15.1枪支弹药配备数量 (1)每辆运钞车配备押运用枪2支。 (2)同时有守卫、押运任务的单位,枪支可兼用,尽可能控制枪支数量。 (3)每支防暴枪装备杀伤弹20发,执行任务时随枪装备4发。 2.15.2枪支弹药存放的管理 (1)配枪单位要配

12、置坚固安全、存取方便且枪、弹分存的经公安部门认可的专用枪柜。存放环境要具备防潮、除湿的条件,存放地点要在有效电视监控范围之内。 (2)建立枪支弹药出入柜登记薄,内容包括:枪弹种类、枪弹及持枪证的出入柜时间,领用人员姓名,枪管员姓名。 2.15.3枪柜钥匙及枪证的管理 (1)枪柜常用钥匙的管理:钥匙实行分管,严禁由一人同时保管两把钥匙(密码)或一人开启枪柜。钥匙实行平行交接,不得交叉。钥匙交接要办理登记手续。 (2)枪柜备用钥匙的管理:枪柜两把备用钥匙由保卫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行领导分别妥善保管,启用时要记录启用原因、时间。 (3)配枪单位管枪负责人变动时,枪弹及枪柜备用钥匙的移交要履行校验交接手续

13、,及时更改枪柜密码并备案。 (4)枪证由专人统一保管。 2.15.4枪支维修保养 (1)枪支专管人员要定期对在用枪支进行维护、擦拭和保养,使用的枪支要随用随擦,严防损坏、锈蚀,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对于因机件老化、磨损无法修复需报废的枪支,须经公安机关进行技术鉴定,配枪单位书面专题报告,连同枪支报废鉴定书,逐级报至省行保卫部批准后,向核发枪证的公安机关送验登记清册,将报废枪支交公安机关处理。各单位不得自行销毁枪支。 2.15.5持(管)枪人员条件和审查 (1)年满20周岁,身心健康,爱岗敬业,品行良好。 (2)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3)持(管)枪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当地

14、公安机关审批并发给持枪证之后方可上岗,无持枪证者不得上岗。 (4)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枪支弹药使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5)持(管)枪人员的岗位要相对稳定,对新调整持(管)枪人员必须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 (6)每年第一季度对持(管)枪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持(管)枪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逐级报年度考核情况。 (7)对于因债务缠身、邻里同事关系紧张、家庭矛盾突出等原因造成情绪异常、精神压力较大的持(管)枪人员,一经发现,应随时调离持(管)枪岗位。 (8)持(管)人员军事业务技能的训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2.15.6枪弹检查及涉枪案、事故的处

15、理 (1)省行保卫部每年组织对全辖配枪单位的检查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20%的配枪单位。 (2)市分行保卫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配枪单位的检查。(3)支行保卫部门每月对枪弹的检查不少于一次,支行主管领导每季对辖内枪弹检查一次。(4)市分行现金调拨中心领导每月对枪弹的检查不少于一次。 (5)特殊时期和法定节假日,所有配枪单位必须对枪弹进行检查。 (6)发生枪弹被抢、被盗、丢失和枪支走火等涉枪案件、事故,要按要求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行保卫部门报告。2.15.7枪弹档案管理 (1)枪支弹药档案由所在行保卫部门负责建立,并实行“一枪一档”管理办法。 (2)建立领用、交接登记、归还注销的保管制度,填写要准确规范。2.16上门收送款安全规定 (1)建立上门收(送)款服务客户登记、报批制度。凡上门收(送)款服务的客户,一律由客户经理逐一填写上门收(送)款服务客户登记表,写明该客户收(送)款数额、账户余额、综合回报情况、服务距离和时间,以及治安环境状况等,然后报经支行领导审查批准。(2)上门收(送)送款服务必须使用标准运钞车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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