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局《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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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fileroot042020-1029721ba2c8-2f59-4c69-be35-5a0ca4bb8e7027393970e8875c4b858256f170df20b2.pdf乌鲁木齐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行车组织规则用语说明一、技规:系指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二、行规:系指行车组织规则。三、事规:系指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四、货规:系指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五、超规:系指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六、危规:系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七、站细:系指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八、段细:系指段行车工作细则。九、前端:系指列车或车列运行方向最前端的位置。十、前部:系指列车或车列运行方向前部的1/3部分。十一、

2、后部:系指列车或车列运行方向后部的1/3部分。十二、尾部:系指列车或车列运行方向最后一辆车。十三、后端:系指列车或车列运行方向最后端的位置。十四、其他列车:系指旅客列车以外的列车。十五、动车:系指利用本身动力自行运转的车辆。十六、轨道车(含轨道平车):轨道车分轻型和重型两种。能由搭乘人员随时撤出线路的,称为轻型轨道车;不能由搭乘人员随时撤出线路的,称为重型轨道车。十七、坡度:到发线坡度系指平均坡度;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的坡度系指换算坡度。上述以外线路坡度系指实际坡度。十八、超过、不满(不足)、大于、小于(少于)、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不包括本数;及其以上、及其以下包括本数。十九、隔开

3、设备:系指安全线、避难线、平行进路和能起隔开作用并有联锁条件的防护道岔。二十、前方站、后方站:列车开向的车站为前方站,反之为后方站。二十一、信号机前方、后方、内方、外方:信号机显示的一方为前方,亦称外方;信号机防护的一方为后方,亦称内方。二十二、影响接发车进路的调车作业:1.占用、穿过接发车进路的调车作业;2.线间距不足5000mm,一线接发列车,邻线调车作业,其中之一挂有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二十三、灯显设备:利用无线调车手持台发出调车信号指令,以灯光显示并辅以语音提示指挥调车作业的无线调车设备。二十四、车组、车列:1.车组:两辆及其以上的车辆连挂在一起,称为车组。2.车列:指按照列车编组计

4、划的要求编成的车组称为车列。二十五、胜任人员:1.曾从事过该职工作且离开该职工作不超过本部门规定时间的高职代低职人员;2.经考试合格,由主管人事部门颁发代务命令或发给合格证,指定代替该项工作的人员。二十六、兰新线:系指兰州阿拉山口间的铁路线。二十七、南疆线:系指吐鲁番喀什间的铁路线。二十八、北疆线:系指乌西芦草沟间的铁路线。二十九、六道湾支线:系指乌东六道湾间的铁路线。三十、小黄山专用铁道:系指乌北小黄山间的铁路线。三十一、中铁、哈铁:中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哈铁系指哈萨克斯坦国铁路。三十二、调车作业原进路返回:系指在电气集中区内进行调车作业时,在机车车辆未走完所排进路全程的情况下,向该进

5、路已解锁的轨道区段退行。三十三、中途折返:系指在电气集中区内进行调车作业时,在机车车辆未走完所排进路全程的情况下,越过折返信号机并占用其前方接近轨道区段即排进路返回。三十四、三机推挽牵引:系指采用前部两台机车牵引,尾部一台机车推送的牵引方式。总则行车组织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行车设备现状和广大职工行车工作实践制定,是指导全局行车组织工作的基本规章。全局行车组织工作除遵照技规及国家、铁道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规则、标准等技术管理文件命令办理外,均应执行本行车组织规则。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必须符合本规

6、则的规定。在铁路局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则的规定。第一章 技术设备第1条 基本要求(技规第12条)各种行车设备,必须符合技规规定的技术标准,对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技术设备,由设备管理、使用单位提出改造建议,经业务处审查、计划部门汇总,逐年纳入计划进行改造;在未改造前,有关设备管理、使用单位应制定保证安全措施。第2条 铁路基本建设程序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条)一、铁道部、铁路局(含合资铁路)投资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新建、改扩建项目,由计划统计处负责管理。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运输生产设施项目,由总工室负责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鉴定和设计文件的

7、审查,并提出书面技术审查意见。计划处统计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未经技术鉴定(审查)或技术鉴定(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二、地方投资的铁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前期工作中的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由总工室负责管理,进行项目的论证设计文件的鉴定、审查。运输相关业务处,必要时房地、计划统计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参加鉴定和审查工作。专用线项目按照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21号部令)的要求报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三、地方建设项目委托路局管理的执行路局建设管理办法。四、铁路工程施工阶段建设管理工作由建设管理处负责。施工图的政策性

8、审查由建管处负责,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和施工图会审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由路局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五、铁路专用线工程: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且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凭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与车务段和铁路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有关安全协议、运输协议和相关维修协议后,方可开通使用。第3条 提供有关技术设备资料的补充规定(技规第8、9、185、203条)新建、改建铁路行车设备及建筑物,除按规定进行验收交接外,接管、维修单位应在设备启用前,按下列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有关资料:一、工务段提供:1.线路平、纵断面缩图(标明钢轨类型、坡度、曲线半径及起讫点、道口、桥涵、隧道、车站中心里程);

9、2.车站线路及由工务负责维修的岔线、段管线、特殊用途线的平面示意图(标明各股道钢轨类型、线路全长、有效长、实际坡度、允许速度、曲线半径及起讫点、线间距、股道编号、道岔辙叉号、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800m,1100m,1400m)内的换算坡度及非集中操纵的道岔编号)。二、电务段提供:信号设备平面示意图、联锁图表。三、生产建筑物的产权管理单位提供:候车室、仓库、行车室等生产房舍,站台、天桥、风雨棚的长度、宽度、高度、使用面积,距轨面高度及其距线路中心距离,地道的位置、坡度、宽度、高度等。四、供电段提供:水栓、照明灯桥、投光灯塔等设备的数量、位置、能力(水压、功率),距线路中心距离及距轨面的高度。

10、五、车辆部门提供:风管路、列车试验器、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及电动(固定)脱轨器的位置、走向及限界图等。车号自动识别系统相关资料。第4条 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应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6、8、315条)与行车有关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经铁道部批准使用的除外)试用前,须经路局总工程师室组织科学试验或技术鉴定、批准并出具鉴定证书,提出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与行车有关的设备及主要材料等物资必须具有国家或铁道部的生产许可证或产品认证报告或铁道部准入证明文件等。第5条 技术设备检查处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328条)行车设备除按技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外,车站行车设备在日常检查或使用中,对发现的问题要记入

11、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设备应立即停用。维修负责人认为设备能保证行车安全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签注意见,车站可继续使用。第6条 保持轨道结构标准状态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9条)凡改变轨道结构及其组成部分的标准设计状态或在轨道上安装其他设备,须经工务处审查批准。对妨碍行车安全或削弱强度及其稳定性的设备,应予以拆除。第7条 限界检查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20条)一、建筑接近限界管理工作由路局总工室负责。局管内区间线路、车站正线、接发超限货物列车到发线的建筑接近限界,每五年检查一次。检查工作由总工程师室负责组织,运输相关业务处、房地、建管处及建筑物所属等有关

12、部门、单位进行。其他线路的建筑接近限界,至少每二年检查一次,检查工作由车务站段组织工、电、辆、供电、房建等相关单位进行。二、对日常发现或接到建筑接近限界变化的信息随时逐级对口上报,同时报告调度所、运输处、货运处。建筑接近限界相关业务员处应向路局限界管理办公室备案。发现侵入限界的设备,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三、接近铁路线路修建各种建筑物及电线路时,由铁路局总工室组织工务、货运等相关部门研究后批准。第8条 桥隧检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6、37条)一、桥隧检定:对一些技术复杂、结构薄弱、有严重病害及重要的桥隧,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检定。检定办法要根据铁路桥梁检定规范和桥梁检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进行。二、桥

13、梁结构试验:对一些特大、高墩、有严重病害、新型结构及大修加固后的桥梁、梁跨(包括圬工梁拱)和墩台进行仪器试验,以测定静、活载作用下的实际变形、弹性挠度、应力、位移、振动和冲击等。三、桥梁水文检算:对大桥及有水害的桥涵,要进行孔径检算和冲刷计算。四、桥梁墩台基础挖验和钻探:对墩台基础深度不明的桥梁,应进行挖验和钻探,摸清情况,具体工作由工务处组织。对浅基墩台要根据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有关规定及铁道部安排进行防护和加固。第9条 沿铁路线路铺设光(电)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5条)一、铺设光(电)缆应尽可能避开路基。光(电)缆沿路堑铺设时,应在堑顶天沟边缘2m以外。如无天沟时,应在堑顶边缘5m以

14、外。沿路堤铺设时,应在路堤坡脚1m以外,有护道时应在护道1米以外,光(电)缆沟应填满、整平、夯实。回填时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路基稳定。二、在特殊情况下,光(电)缆必须在路基面上铺设时,在路堑地段,应在道床坡脚0.3m以外和侧沟之间;在路堤地段,应在道床坡脚以外,光(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m,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0.4m。三、铺设光(电)缆穿越线路时,应用钢管或混凝土管防护,埋入的管顶距路基面不得小于0.7m,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0.4m。四、在路基范围内铺设光(电)缆,须经工务处批准并与有关工务段签订协议后,方准开工。铺设光(电)缆直接影响工务设备的完整状态时,应由施工单位按原标准整修恢复。第1

15、0条 靠近及跨(穿)越铁路线路(桥涵)修建各种管线、渡槽及建筑物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3、52条)一、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由路局总工程师室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论证后审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由建管处负责,建设项目管理由路局项目管理所负责,工务段派人协助指导。施工单位修建上述设施时,应将设计文件及施工安全措施报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再与铁路有关部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施工。二、铁路线路两侧妨碍行车安全的树木修剪、移栽和砍伐,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和防护栅栏,行车公寓的业务指导以及铁路局铁路用地的管理、审批、办理手续等工作由房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第11条 道口看守及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48、49、50条)一、道口瞭望距离应符合第1表的规定;第1表 道口瞭望距离表行车速度(km/h)火车司机最小了望视距(m)机动车驾驶员侧向最小了望视距(m)120900400/双线50010085034080850270注:“机动车驾驶员侧向最小瞭望视距”为机动车在距道口相当于该级道路停车视距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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