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风险与防范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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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讲人:郭家汉 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法律顾问,主讲人:郭家汉 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法律顾问,工程勘察设计风险与防范,2,郭家汉律师简介,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法律顾问、北京金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 198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89年至1998年在国家建设部法规司工作,担任法规处副处长,主要负责建设立法工作,参与起草、制定了建筑法、注册建筑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工作 1999年从事专职律师以来,担任了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几十家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

2、常年法律顾问;为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楼工程、中国寰球工程公司科研设计基地等项目担任项目法律顾问;为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四川省交通勘察设计院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改制与重组提供法律服务等。 联系电话:13701159836 010-88820231 010-88820256 电子邮箱: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投标阶段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与履行阶段风险分析与防范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债权债务阶段风险分析与防范,本 讲 座 主 要 内 容,4,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投标阶段的风险分析与防范,投标阶段风险分析 投标阶段风险防范 案例分析,5,(一)投标阶段风险分析,信息缺

3、失风险(虚假信息、资料不全) 投标代理风险(水平、串通、多家) 报价失误风险(低价报价、高价报价) 合作风险(没有事先进行书面约定) 其他风险(其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主管部门不依法行政等),6,(二)投标阶段的风险防范,对第种风险的防范:通过正规渠道取得投标信息;仔细研究招标文件;调查研究、勘察现场 对第种风险的防范:严格审查投标代理机构的主体资格与水平;研究投标代理机构与业主及其他投标人的关系等 对第种风险的防范:科学计算和编制投标报价;充分利用现有工程造价资料;采取正确的投标报价策略 对第种风险的防范:认真审查和筛选合作伙伴;依法确立合作关系 对第种风险的防范:对投标进行科学决策,7,(

4、三)案例分析,北京东四某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分析,8,北京东四某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分析(一),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西侧,占地面积约 226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5100平方米,项目性质为甲级写字楼,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京人保公司共同建设 征集过程:2002年5月9日,发出邀请函。北京某建筑设计院也接到了邀请,与美国某设计公司共同参加了征集。 2002年5月31日发放征集书,要求以国内与国外设计单位合作的形式参加投标,征集书对项目背景、建设目标、工程概况、现状概况做了介绍,对规划、建筑提出了要求,对设计依据、征集方式、方案征集书、方案征集评审办法、设计成果要求等作

5、出了说明。同日,进行了现场踏勘。 2002年7月15日提交方案;2002年7月16日进行评审;两周后公布评审结果,北京某建筑设计研究院与美国某设计公司方案中选;2002年10月25日,北京,9,北京东四某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分析(二),某建筑设计院与业主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最终,北京某建筑设计院与美国某设计公司只获得了方案设计费200万元人民币,原来他们想获得的施工图设计权并没有获得,并且引发了中外设计单位之间的纠纷。 评析:在此项建筑设计方案征集活动中,主要由于有以下几方面不规范操作,造成中选单位没有达到理想的结果: 1、中、外设计单位共同参加本次方案征集活动,双方应该签订联合设计合同,

6、明确双方在联合设计中工作分工、权利和义务、前期费用的投入、设计费的分摊、责任的承担等,但是,北京某建筑设计院与美国某设计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中选后双方对于方案设计费的分配产生分歧,引起纠纷。 2、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北京某建筑设计院与美国某设计公司在投标时只递交了建筑设计方案,没有递交其他对征集书的内容进行响应的书面文件,以致,10,北京东四某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分析(三),于中标单位要求获得施工图设计权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根据我国合同 法的规定,合同签订要经过要约与承诺过程,征集书只是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而征集书作为要约邀请缺乏法律约束力,而投标作为要约一旦被承

7、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设计单位在参加方案征集过程中,除了要认真做好方案设计外,还应该研究征集书,将对自己有利的内容通过要约的形式确定下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在本次征集活动中,征集书就明确:由业主委员会确定中选方案中的一个为实施方案,由该设计单位继续完成。中标实施方案的设计单位最终成为本项目之设计单位,其方案费不另计。但事实上,中选方案的设计单位并没有成为本项目的设计单位。,11,北京东四某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分析(四),3、北京某建筑设计院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明确了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属设计人所有;二是明确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工作,由双方参照方

8、案设计阶段的相关因素另行协商。这两点对设计单位都是有利的。北京某建筑设计院缺乏维护自身的权益的意识和勇气,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应得的利益,造成自身利益的损失。这也是目前大多数设计单位的心态,因此,应该大力提高工程设计单位的维权意识。,12,二、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合同签订与履行阶段的风险与防范,勘察设计程序风险与防范 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范围与内容的风险与防范 发包人提供文件资料的风险与防范 勘察人、设计人提供成果的时间与质量风险与防范 勘察费、设计费计算与支付风险与防范 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与义务风险与防范 勘察人、设计人主体资格与义务风险与防范 勘察、设计变更风险与防范 勘察、设计分包风险与防范

9、 违约责任风险与防范,13,(一)勘察设计程序风险与防范,风险分析:业主要求未经勘察就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未经批准就要求提供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也存在违反必要程序的问题;“三边”工程 风险防范:、遵守“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工业项目:没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资源报告、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勘察报告,不能进行初步设计;没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提供设备订货和施工设计图 、民用项目:没有经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设计方案、城市规划条件和勘察报告,不能进行初步设计;没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提供施工设计图;施工图未经审查,不能进行施工,14,案例分析,案情摘要:1999年1月4日8:50

10、,重庆綦江人行拱桥突然整体垮塌,造成人死亡,直接损失万元。经调查,该项目为“六无”项目即:无正规立项、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无正规设计单位、无正规施工单位、无工程监理、无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处理结果:法院认定:建委主任林世元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死刑;建委副主任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建委主任助理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年;质量监督站站长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万元。对技术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以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年有期徒刑,罚金万元与万元。,15,案例分析,法定建设程序主要有:项目报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 施工许

11、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等 与规划设计有关的程序:工程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6,(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范围与内容的风险与防范,风险分析:工作范围与内容不明确 风险防范:对工作范围与内容作出非常具体和明确的约定 如景观设计合同:设计范围:甲方划定的设计范围(参见附图),具体包括:划定范围以内的一级道路绿化、泄洪沟绿化带、集中绿地和景观节点等,共计6.6公顷。 设计内容:具体包括:设计范围内的环境景观设计;竖向设计;道路系统设计,包括人行系统、车行系统、消防通道及地面停车场; 运动及休闲场地设计;水景设

12、计;景观小品设计,包括景观亭、棚架、座椅、桥等;植物种植设计;铺地材料设计;景观泄洪沟的景观及挡土墙设计;景观照明设计;景观给排水设计;景观喷灌系统设计;小区标示牌设计。,17,案例分析,案情简介:河北某市会议中心工程设计与幕墙设计约定不明,造成业主、工程设计单位、幕墙设计单位对幕墙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责任出现争议 案例分析: 、工程设计的内容包括哪些应具体明确; 、幕墙设计的内容包括哪些应明确; 、幕墙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点的张力与拉力的计算应由谁提供应明确 、对设计单位没有及时回复的设计问题,业主是否有权擅自施工?,18,(三)发包人提供文件资料的风险与防范,风险分析:如果不对此明确提供资料文

13、件的名称、份数、内容要求和提交时间,发包人有可能将收集资料文件的责任推给勘察人或设计人,导致工作量、成本及责任的加大 风险防范:明确约定(如:方案设计阶段应提供规划部门的规划要点、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场地规划红线图、场地地形坐标图、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阶段提供已批准的方案设计资料、场地工程勘察报告、有关水电等能源供应、交通运输、使用要求等资料;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提供以批准的初步设计资料及场地详勘报告);如由勘察人或设计人负责,应约定相应的费用;移交资料时双方应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19,(四)勘察人、设计人提供成果的时间与质量的风险与防范,风险分析:约定固定期限;提供成果的具体要求约定不明;

14、提供时未办理交接手续等 风险防范:提供成果的时间应以上一阶段成果批准或同意后的一定期限为准;合同中应明确成果提供的具体要求;提供时双方应签字或盖章。,20,案例分析,广州海珠区基坑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问题提出 法律分析 风险防范,21,1、案情简介,2005年7月21日12时10分,广州海珠城广场B区施工工地发生基坑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7.67 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亿元左右。 事故发生后,广州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广州市安监局牵头,广州市建委、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海珠区政府、海珠区安监局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书报送市政府。2005年9月20日,

15、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通报。广州市建委在调查报告书认定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参与基坑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广州市南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坑工程的地质勘察单位是广州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是广州市承总设计院,基坑开挖及支护施工单位是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基坑开挖爆破施工单位是广东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基坑土石方外运单位是广州市宏泰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基坑监测单位是广州市设计院。汕头建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分别是B区主体工程的事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22,案情简介(续),

16、一审:该项目的业主即南谊公司对死伤者进行了先行赔付,赔付金额为137.78万元。2005年12月23日,南谊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该事故有关的8个单位共同偿付原告代付的赔偿款118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各责任人的承担责任的比例:南谊公司承担35%;宏泰公司承担承担30%;承总设计院、建安公司各承担10%;机施公司、海外监理公司各承担7.5%。广州设计院、物业公司、隔山居委会不承担责任。 二审:南谊公司、宏泰公司、机施公司、海外监理公司、承总设计院、建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南谊公司承担35%;宏泰公司承担承担32.5%;承总设计院10%;广州设计院、海外监理公司各承担7.5%;机施公司、汕头建安公司各承担3.75%。 再审:广州设计院、海外监理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经再审后判决:维持广东高院的二审判决。,23,2、问题提出,承总设计院是否构成侵权?,24,3、法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例,其典型性表现在:物件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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