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包装设计相关的法律制度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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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六章与包装设计相关的法律制度,2,鉴于“绿色设计”需要,包装生产者在进行 包装设计时就应该考虑多种因素:,环保性 卫生性 安全性,产品性能 产品成本,包装材料的减量化、无害化 包装使用的安全性、便利性,+,3,与包装设计的法律制度包括:,合理包装制度 包装材料无害化制度 包装安全制度,4,第一节 合理包装制度,包装与产品的关系 推行合理包装制度:建立与完善限制过度包装制度,对过度包装进行界定。,5,一、过度包装概念的法学界定,第一节 合理包装制度,过度包装:是指超出了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介绍或说明商品的功能要求的包装,即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包装成本超过必要程度。 包装体积过大; 包装的

2、品质质量与内装商品的品质质量不匹配,6,一、过度包装概念的法学界定,是否需要制定法律来限制过度包装?,反方: 过度包装仅为了增加商品的美观程度或用来实现市场销售,不是不正当竞争的市场行为; 大部分包装在运输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过度包装”是市场需求所致,正方: 过度包装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属于欺诈行为; 危害性,增加消费者负担,增多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 违法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 合理包装制度,7,二、国外对过度包装的限制性规定 包装空位 液体产品包装的预留容量,第一节 合理包装制度,8,(一)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对过度包装的规定 美国、加拿大规定:有下列过度包装,

3、属欺骗性包装:a.包装内有过多的空位,包装与内装物的高度、体积差异太大,无此需要者;b. 无故夸大包装,非技术上所需要者。 澳大利亚规定:各种包装的空位不得超过包装体积的25%; 对一些经颠簸后内容物下沉的商品,除适应产品的密度变化或温度变化引起产品体积膨胀所预留的容量外,以上国家大都对包装的预留规定了上限,如通常15%为液体产品的预留容量的上限。,第一节 合理包装制度,9,(二)欧盟及其成员国对过度包装的规定 1、欧盟相关规定 1994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明确指出:商品包装立法的目的在于防止包装废弃物的形成和提高包装品的再生利用率,而实现这一目的有效果方式之一便是限制

4、过度包装。 76/211/EEC直接规定了产品的质和量,这是一部比较实用和覆盖面广的技术法规,它要求各成员国按确定的重量或容量预包装产品。确定的重量或容量范围分别为:5g,10kg,5mL,10L,第一节 合理包装制度,10,(二)欧盟及其成员国对过度包装的规定 2、欧盟成员国的相关规定 在欧盟成员国中,德国的相关规定最为全面。1991年包装条例,首次用法律形式限制包装在整个商品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包装层数。 包装容器内空位不得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容器内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应在1cm以下;包装容器内壁的间隙保持在5mm以下;包装成本一般应在产品成本15%以下。 有关部门经常对市场上的商品包装

5、进行检查。 1992年4月起,商家必须回收出于美观目的而采用的包装。,第一节 合理包装制度,11,(二)欧盟及其成员国对过度包装的规定 德国政府认为,以膨大的包装夸大真实的内装物容量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将予以处理。 1998年,进一步修订了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南,要求企业对其产品包装进行全面负责,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消耗,以及对包装进行再循环使用。,第一节 合理包装制度,12,(三)日本有关包装空位的规定 包装新指引(日本百货业协会专责委员会) 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 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的15%; 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

6、费者产生误导。 商品礼品包装适当化纲要 包装容器中的间隙原则上不可以超过整个容器的20%;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隔必须在1cm以下;商品与箱内壁的间隙必须在5mm以下;包装成本一般应在产品成本15%以下。,第一节 合理包装制度,13,(三)韩国对过度包装的处罚措施 韩国:过度包装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 为落实药品包装比率和层数的限制,三大措施规范厂商行为: 检查:对被怀疑有过度包装之嫌的商品,政府可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到专门检查部门接受检查;(20D) 标示:将检查记录在物品包装上标示; 罚款:一旦查验出物品包装违反包装标准,第一次限令3个月内予以改善,第二次查获时,处以罚款。 最高罚金:300万韩元

7、。,第一节 合理包装制度,14,三、我国过度包装行为的现状及其现实危害性 (一)我国过度包装行为的现状 (二)过度包装行为的现实危害 1.与建立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包装法理念相违背(在商言商); 2.在国际贸易中易遭绿色壁垒的限制而处于国际竞争的劣势; 3.在客观上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也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4.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5.助长了不良的社会风气; 6.刺激了假冒伪劣产品的衍生。,第一节 合理包装制度,15,四、完善我国关于过度包装的限制性规定的建议 (一)基本要求 包装应以满足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介绍和(或)说明商品的基本功能为前提。包装应选择适当的材料,确定合理的体积和

8、层数、采用适当的形式和结构,减少包装材料用量和降低包装成本,有效地利用资源,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减少包装废弃物,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第一节 合理包装制度,16,四、完善我国关于过度包装的限制性规定的建议 (二)一般原则 1、减量化原则 2、简单化原则 3、合理化原则 (三)引导与激励原则 (四)过度包装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合理包装制度,17,无毒无害 无氟化 可降解 该制度的理论依据:SPS协定(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TBT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第二节 包装材料无害化管理制度,18,一、包装材料无害化管理制度的国际法渊源 (一)WTO卫生检疫措施协定(SPS) 1、内容 SPS协定指

9、出,为了以下目的各成员国有权采用保护人类、动 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和植物卫生(SPS)措施: 保护人和动物生命免受来自食品、饮料中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有毒物质或致病性生物的危险; 保护人类生命免受来自植物或动物携带的疾病或致病生物的危险; 保护动物和植物生命免受来自害虫、疾病或致病生物的危险; 保护国家免受来自害虫进入、存留或传播所造成的损害。,第二节 包装材料无害化管理制度,19,一、包装材料无害化管理制度的国际法渊源 (一)WTO卫生检疫措施协定(SPS) 2、基本原则 协调一致原则;(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条约IPPC) 等同性原则; 危险性

10、评估原则; 透明度的原则; 技术援助原则; (二)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 (TBT),第二节 包装材料无害化管理制度,20,二、对国外有关包装材料法规的概述,第二节 包装材料无害化管理制度,产品包装主要功能: 保质性(隔离性、机械保护性、稳定性) 安全性(卫生性) 操作性(机械加工性、适合印刷性、密封、密合性) 方便性(物资流动过程中的方便性); 商品性(展览性、标识性) 环保性(废物处理性) ,21,二、对国外有关包装材料法规的概述,第二节 包装材料无害化管理制度,(一)与食品药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的一般性规定 1、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无害化法律体系的建立 美国: 1812年,美国开始生产罐头食品,

11、并开始关注包装材料锡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1902年,美国农业部开始调查与包装材料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 1906年,美国首先推出两个有关包装食品的安全卫生法规(食品药物条例);,22,1931年,美国FDA(食品与药物管理局)正式成立,从而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 2004年10月,美国公布包装中的毒物法案,要求玻璃或陶瓷包装中,镉的含量不超出1mg/kg,六价铬的含量不超出5mg/kg,铅的含量不超出5mg/kg,汞含量为零。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典,认为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中的活性物质定义为间接食品添加。,23,第二节 包装材料无害化管理制度,欧盟: 1875年,英国通过了第一个食品与

12、药品法规,对食品与药品包装材料的无害化进行了规范,随后,法国公布了相应的食品卫生法规。 现行的94/62/EC法规,严格限制了包装产品中的重金属含量,其中对铅、镉、汞、六价铬四种重金属的检测和计算方式做了详细解释。例如,铅的含量小于100mg/kg. 2001年6月30日起,欧盟各国生产或销售的任何包装物不得含有超过1mg/kg的重金属,否则不得销售。 89/109/EEC对与食品接触的出口包装材料提出了总体要求,允许迁移极限为60mg/kg, 2002/72/EEC采用了不同的量,并特别关注与薄膜复合的材料。,24,第二节 包装材料无害化管理制度,日本: 食品包装用的印刷油墨标准以日本食品卫

13、生法为基准,限制了180种造成公害物质危害系数较同的化学物质并且禁止作为生产油墨的原料,并且规定印刷包装食品材料的残留溶剂量小于10mg/m2,其中,甲苯小于3mg/m2. 俄罗斯: 法律规定,对于蔬果包装,不可用报刊、杂志等印刷品以及油浸纸作为内包装。,乙基己基胺:合成树脂材料中的添加物(增加柔韧性和弹性, PVC 中 40-50% )。可能损害人体内分泌系统,严禁使用含有该物质的食品包装。,25,二、对国外有关包装材料法规的概述,第二节 包装材料无害化管理制度,(一)与食品药品接触的包装材料的一般性规定 2、食品药品包装无害化法律体系执法机构的建立 为了食品包装材料无害化法令的有效果实施,

14、确保食品包装安全具有很高的公众信任度,欧美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 1958年,欧洲食品规范委员会成立; 法国:国家认证委员会、国家标签鉴定员会CNLC、卫生部、农 业部、国家特产研究院;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美国食品安全和检验局FSIS、 动植物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署EPA,26,二、对国外有关包装材料法规的概述,第二节 包装材料无害化管理制度,(二)电子电气产品包装材料规定,2003年2月13日,欧盟和欧洲议会颁布双指令,即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以及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限制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醚在电子电气产品中的使用,同时也适用于

15、相关包装材料。,(三)运输包装材料规定,27,二、对国外有关包装材料法规的概述,第二节 包装材料无害化管理制度,(四)包装材料的可循环利用以及可降解要求,欧洲:1992年完全禁止使用PVC包装材料; 欧盟:包装用品的设计、生产必须符合能再利用和再生的要求,禁止不可回收不可分解的原料的使用; 美国加州:1993年规定,所有硬塑料容器要么可以再利用,要么按1991年的10%减少原料用量,或必须包含25%的可回收物质; 美国纽约州:禁止使用氯氟烃发泡聚苯乙烯作快餐盒和咖啡杯; ,28,三、我国现行包装材料法规概述,第二节 包装材料无害化管理制度,出于安全的规定(食品) 食品包装用纸、包装用原纸的原料

16、、包装用原纸的生产商; 2006年7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通则)和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审查细则),正式启动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 出于环保的考虑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处理法:地膜、一次性包装材料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理的产品; 1996年:铁路禁用非降解性塑料快餐盒。,29,四、包装法中包装材料基本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第二节 包装材料无害化管理制度,(一)市场准入制度 美国:通过包装材料的认可和许可制度规定了严格的包装材料市场准入制度。与食品接触的材料为间接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FDA规定: 包装材料必须在法规中有明确的确认; 包装材料需要经过检验(复杂的迁移试验,新型包装材料必选 测试); FDA允许公司提交一份“食品接触证明”,以此判断接触食品的一种材料及其使用方法和相关数据是安全可靠的; 确保材料满足FDA规定则是食品包装商的份内职责,厂商在生产和销售某种药品之间必须向FDA提供充分证据以表明药物及其包装是安全的。,30,四、包装法中包装材料基本制度的构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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