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遗嘱问题思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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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遗嘱问题思考建议一、存在问题。一是网络遗嘱不具法律效力。目前来看,网络遗嘱属于新鲜事物,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此有任何解释和规定。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只有5种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且立遗嘱时,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否则遗嘱无效。网络遗嘱只能作为一种情感表达渠道,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会被法院认可。二是网络遗嘱网站管理存在真空状态。由于此类商业网站,申请设立时并不需要具备特定的资质,没有相关部门进行资质审核,也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运行进行专门的监管,所以网络遗嘱网站存在监管上的空白。遗嘱在保管过程中易被修改、复制和丢失,一旦会员财产性的遗嘱

2、遭到篡改,遗嘱受益人的权利无从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也将受到侵害。三是网络遗嘱储存信息安全难以保证。网络遗嘱所储存的信息,可能涉及用户身份证号、住址、社交、私密情感、财产状况、网络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危及用户的个人隐私及财产安全。网站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需要高水平的安全防护技术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规范操作,而许多商业网站急于盈利,在数据保护上投入不足,导致用户信息泄露。二、对策建议。一是规范“网络遗嘱”网站管理。在大量用户使用的情况下,工商、网管、税务、价格、公安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网络遗嘱”网站的监管力度,严把准入、运行关,以法律手段保障用户网络信息安全,确保网站关闭时用户个人信息能妥善处理。二是正确引导群众参与网络新生事物。街道社区应加强遗嘱相关法律宣传工作,通过微信、微博、新闻媒体等渠道正确引导群众参与或使用网络新生事物,加强群众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三是确保“网络遗嘱”的合法性。建议相关部门引入具有“公信力”的中介机构参与“网络遗嘱”的设立,如公证机构和网络企业合作,保证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申领“网络遗嘱”账号,之后利用网络企业的技术力量,通过网上银行的安全保密设备、指纹识别技术等,以保证网络遗嘱的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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