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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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2.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工作, 建立从业 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进行日常监督管理。3.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参加一次查体, 每年到期前一个月参加 健康复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4.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 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5.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 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6. 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有效健康证明者,交 卫生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

2、处理。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一、米购人员按食品卫生法要求,购买一切食品,应相应固定食品米 购场所,以保证质量。二、采购时应主动向对方索取此批产品检验报告或化验样品,产品检验合格证。三、禁止采购腐烂变质、超期、标识不合等不符国家标准的标准的原料和食 品。四、禁止采购未经卫生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定期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商品标志、标出品名、产品、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禁止“三无”产品。六、采购人员在购物时,应对食品进行必要的感官检查,不能外购熟食制品。七、运输包装容器应符合卫生要求,不能与有蠹物,污物混运,以防污染食 品。八、 保管验收员食品卫

3、生要求做好食品的验收登记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卫生 要求的各种食物拒收入库,并经常活理。九、在食品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账记录。 台账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台账格式可参照卫生监督所提供的“三放心”采购登记台帐和餐饮经营单位 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台账,其中畜禽产品、蔬菜、堂制品记录在“三放心”采购 登记台帐,粮油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其他食品记录在餐饮经营单位 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台账。从固定供货基地或供货商采购食品并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的,应留存每笔供货活单,可不再重新登记台帐。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4、并进行台账记录。 台账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台账格式可参照卫生监督所提供的“三放心”采购登记台帐和餐饮经营单位 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台账,其中畜禽产品、蔬菜、堂制品记录在“三放心”采购 登记台帐,粮油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其他食品记录在餐饮经营单位 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台账。从固定供货基地或供货商采购食品并签订采购供应 合同的,应留存每笔供货活单,可不再重新登记台帐。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 GB2760 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 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 法添加非食用

5、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2、 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丁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 餐饮经营单位加工经营 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 用。3、米购使用的明帆、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 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 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 许可证。6、严禁违法使用

6、硼酸、硼砂、罂栗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 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深圳市特别规定:禁止餐饮业服务单位(包括食堂、食 品摊贩等)及个人购买、储存、使用业硝酸盐。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 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丁面点、糕点、肉类加工。7、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 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 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8、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 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 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

7、食用产品或有蠹有害物品 混放。9、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 证明。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 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 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 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 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 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8、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疳子、 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 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 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 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八、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每年至少进行一

9、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 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 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 工作。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 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 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3、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每天早晨工作人员上班后,由负责人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身体健 康状况检查,检查内容如下:1、观察食堂工作人员精神状态是否有 过度

10、疲劳和病态;2、观察食堂工作人员眼球、面色是否特黄(有患 肝炎的可能);3、观察食堂工作人员有否咳嗽、咯血(有患肺病的 可能);4、观察食堂工作人员双手有否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5、询问食堂工作人员有否痢疾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6、观察食堂工作人员有否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生 是否符合要求。 二、每天由晨检人员填写好晨检表,并在晨检表上 并签字,晨检表要求真实、准确。三、如检查中发现个别食堂工作人员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 按以下方法处理:1、食堂 工作人员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要求在工作前脱下;2、对指甲过长,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搞好个人卫生后上班。3、对患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4、食堂工作人员及管理负责人在出现咳嗽、 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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