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许可、变更及延续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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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下载餐饮服务许可、变更及延续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处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B、现场核查人员、处务会参加 人员、处长、分管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一)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项:国务院质虽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 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 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餐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 服

2、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第四条第二项:餐饮 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31 号):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三、审查条件和标准(一)审批条件:黑龙江省省管餐饮企业(二)审批标准黑龙江省省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虽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 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 毒、有害场所

3、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虽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 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 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 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 物;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所需资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2、名称预

4、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 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 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情形的说明材料;4、企业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说 明材料(项目选址、水源水质及供水情况、建筑用材料、地 面坡度、墙壁、天顶、门窗等符合卫生要求的情况,以及采 取的食品安全预防措施或手段等);5、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框架图、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附学历、资质等证明材料);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7、总平面图、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 卫生设施等示意图;8、主要设施、设备;9、房产证和/或

5、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住所证明材料;10、保证食品安全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食 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1、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 委托书;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1、拟变更企业名称(1)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3) 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 复印件;(4) 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5) 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 拟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1)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 企业法

6、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3) 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 复印件;(4) 变更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5)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 任命文件;(6) 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本人,应当 提交授权委托书。3、拟变更地址名称(1)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3) 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 复印件;(4) 有关部门地址名称改变的证明文件;(5) 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4、拟变更许可类别(1)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 企业

7、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3) 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 许可类别变更的有关资料;(5) 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5、拟变更备注内容(1)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3) 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 备注内容变更的有关资料;(5) 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6、拟变更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等其他重大许可事项(1)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3) 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

8、许可证复印件;(4)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等其他重大许可事项变更 的有关资料;(5)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本人,应当 提交授权委托书。(三)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1、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 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不 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 形的说明材料;4、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 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5、企业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说 明材料(项目选址,水源水质及供水情况,建筑用材料、地 面坡

9、度、墙壁、天顶、门窗等符合卫生要求的情况,以及采 取的食品安全预防措施或手段等);6、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框架图、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览表(附学历、资质等证明材料);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8、总平面图、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 卫生设施等示意图;9、主要设施、设备;10、房产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住所证明材料;11、保证食品安全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2、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时,应当提交授 权委托书;1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一份,以 A4纸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

10、,表 格及示范文本可在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行政 114 下载。五、受理(一)省局行政受理大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二)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5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不超过 5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六、审查与决定1、承办人A在受理申请后,对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不少于2人的现场审核组实施现场核查,拟制现场核查意见(注:变更1、2、3项的无需现场核查),并根据现场核查 意见拟制初审意

11、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一并交承 办人B复核;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直接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交承办人B复核。2、由承办人A将审查意见交处长,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3、集体研究意见经处长签字后报分管局长签批,作出许可 决定的,出具餐饮服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七、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内作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 证的决定或不予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决定。特殊情 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申办人。八、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在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长期公布;许可结果在黑龙江省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行政

12、审批大 厅公示7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 督检查办法。十、责任追究执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 任追究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妇社科责任人:承办人(A、B)、科长、主管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指导幼儿园(含学前班,下同)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对城镇托儿所、幼儿园的房屋建筑、基本设施、环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卫生保健指导与检查,合格者颁发卫生保健合格证。三、审批条件和标准(一

13、)城镇托儿所、幼儿园的房屋建筑,基本设施、环境条件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二)应当设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三)应当设立隔离室,隔离室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四)应当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四、所需材料(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许可书面申请;(二)符合教委托幼机构设置规划,同意筹建的批件;(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许可申请书;(四)托幼机构平面布局简图;(五)有关保健医(员)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学历证书(毕业证)或人是部门承认的同等学历证明;(六)

14、托幼机构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七)卫生消毒制度;(八)保健室基本设备、医疗用品、常用药品一览表;(九)从业人员一览表;(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书;()其他。五、受理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的补正通知书;对不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许可权限不属于市卫 生局受理的,退回有关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 A、B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 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审查 验收,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场不符合条件的,当场提出改进意见,待改进后验收,验收合格者方可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二)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三)承办人A、B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精品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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