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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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新中市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市区以外的县(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事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实施。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

2、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第2章 部门职责和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第四条 新中市人民政府设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市救助基金)。市公安局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独立设立救助基金,应当报新中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新中市人民政府成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合办公会议(以下简称“联合办”),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市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二)协调、研究市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三)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四)定期向市政府

3、报告市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五)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市联合办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卫健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新中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可根据会议议题,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第六条 成立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基金办是救助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承办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垫付资金的审核、发放、追偿等工作。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八条 市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一)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二)公安交警部门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孳息;(四)救助基金办依法向机动车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人追偿的垫付资金;(五)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在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退费支出后,全额纳入救助基金;(六)社会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办理);(七)其他资金。市财政从市区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按不低于上一年度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由救助基金代管,用于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救助。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将筹集的救助基金拨付到市救助基金专用账户。第十条 救助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5、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第十二条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害人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健局组织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健局审核后,由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提请市救助基金联合办公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审查意见。联合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或

6、者数额较大的,经联合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可在一年内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第十三条 市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项目,限于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不包括殡葬选择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准的基本殡葬费用收费标准核定,垫付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总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应在收到尸体处理通知书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处理尸体,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市救助基金不予垫付。第十四条 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

7、故责任人交付市救助基金提存,纳入市救助基金的资金管理范畴。道路交通事故死者身份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确定后,市基金办按规定还付相应资金给损害赔偿权利人。第十五条 因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亡需要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的,有关申请垫付的程序和审核救助款项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后,垫付的资金在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资金范围内按规定划拨。第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困难群体进行救助的救助对象、救助条件、审批和发放程序等,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制定相关规定。每年用于交通事故困难群体救助的费用不得超出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金额。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实施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

8、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承保保险公司(异地投保的,可以送达至承保保险公司在新中市的同一公司分支机构)和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实施抢救治疗的医疗机构。第十九条 肇事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收到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肇事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未明确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无责赔付的限额先予支

9、付或者垫付部分抢救费用,但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后2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剩余款项。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前,市基金办已经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赔付限额内向市基金办归还垫付抢救费用。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不及时足额预付抢救费用的,新中银保监分局应当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或建议上级监管部门予以处罚。保险公司多次不及时足额支付、结算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在定期公布救助基金资金使用情况时,一并将该保险公司拖延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市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市基金办申请垫付

10、抢救费用。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向受理交通事故处理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辖区交警大队(以下简称辖区交警大队)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垫付申请表,辖区交警大队1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提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1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和医疗机构送达同意垫付抢救费通知书。对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同意垫付,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受害人无行为能力,也无亲属的,由医疗机构代为向辖区交警大队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垫付申请表。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优先偿还垫付救助基金承诺书,承诺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市基金办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

11、权利。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将申领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表、受害人的医院诊断、抢救治疗情况、抢救费用清单及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等材料交市卫健局组织审核。市卫健局组织人员5个工作日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5个工作日内将抢救费用划拨至医疗机构指定账户,同时书面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市基金办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尸体检验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受害人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受害人亲属凭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道路交

12、通事故社会救助垫付申请表等资料提交给辖区交警大队。辖区交警大队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提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2日个工作内向申请人和殡葬机构发出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对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同意垫付,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但没有亲属或未知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辖区交警大队代为向市救助基金办公室提交垫付丧葬费的申请。第二十四条 殡葬机构根据受害人家属提供的身份证明、同意垫付丧葬费通知书、死亡证、尸体处理通知书等资料,及时处理受害人遗体。对于未知名尸体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尸体处理意见后,殡葬机构按规定处理尸体。第二十五条 殡葬机构在尸体处理完

13、毕后,持申领结算丧葬费的申请表、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及丧葬费用清单、火化证等资料提交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殡葬机构将有关资料提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市基金办5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费划拨至殡葬机构指定账户,同时书面告知受害人亲属。第二十六条 市基金办认为受害人或其家属申请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垫付抢救费/丧葬费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对市基金办出具的不同意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或对具体的垫付费用金额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

14、作日内向市基金办申请复核。市基金办可以组织专家组人员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5章 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第二十七条 市基金办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就所垫付金额范围取得向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故意骗取救助基金的,由市基金办予以追偿,并配合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确认后,市基金办先行垫付丧葬或抢救费用的,辖区交警大队应及时通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缴纳市基金办已垫付的费用,并及时抄告市基金办。市基金办应及时开展追偿工作。市基金办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1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时,受害人员或其亲属、公安机关、农机部门应予协助。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支付垫付费用的,市基金办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十九条 市基金办已出具同意垫付费用通知书或已经垫付资金的,辖区交警大队在发还肇事车辆前应当书面通知市基金办。市基金办已经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市基金办可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协商,约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结算垫付费用前,由市基金办留置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或者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提供担保;市基金办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扣留肇事车辆直至责任方结算垫付费用。第三十条 市基金办对已垫付的救助基金应当予以追偿。追偿时间超过3年,赔偿义务人没有支付能力的,市基金办应当召集市联合办公会议成员单位审核,审核同意后予以核销。核销后,市基金办仍保留追偿的权利。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市救助基金专户。第六章 救助基金管理第三十一条 市基金办开设的账户主要用于核算市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归垫等。第三十二条 市基金办应当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定期对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第三十三条 市基金办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市公安局、财政局和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接受市纪检监察、市财政、市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市基金办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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