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买卖合同范本4篇(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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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动车买卖合同范本4篇黔 XX-01买方(甲方):卖方(乙方):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地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使用说明1、 此合同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旧)机动车买卖交易。2、 卖方(乙方)对其出售的(新、旧)机动车应具有所有权;或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新、旧)机动车经营资格,且具有(新、旧)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才能与买方(甲方)签订此合同。3、 签订此合同应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持一分,办理车辆过户或转籍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4、 本合同应使用钢笔填写。5、 本合同不得翻印。买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证照种

2、类:号码:电话:代理人:身份证号:电话:卖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证照种类:号码:电话:代理人:身份证号: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新、旧)机动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有权出售属于自己的(新、旧)机动车,(或乙方受的委托),有权出售车牌号码为:的(新、旧)机动车(见附件一: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第二条(新、旧)机动车状况车牌号码 出厂日期 已行驶公里数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编号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 有效期从 至 最近一次年检时间。车辆瑕

3、疵状况:第三条价款(新、旧)机动车价格(不含税费):金额大写:(新、旧)机动车交易中所发生的税由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双方各负一半( );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双方各负责一半(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1、 付款方式(支票、现金):2、 付款时间:第五条验收时间、验收方式及交换时间、手续1、 验收时间:2、 验收方式:双方约定车辆由甲、乙双方当面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3、 交接时间、交接手续:车辆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车辆交接,乙方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并向甲方移交与车辆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

4、证明清单)。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乙方当面验收车辆,审验乙方提供的卖车相关文件和手续:2、 持本人(或本单位)有效证件,按规定与乙方共同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或转籍手续;3、 车辆交接后在办理过户期间,车辆使用中发生的任何总问题,由使用者自行负责;4、 不得采取胁迫、欺诈、提供虚假文件或虚假证明等手段进行交易。5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按合同约定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在的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2、 如实向甲方陈述保证真实性,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保证真实性,对隐瞒车辆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3、 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4、 因乙

5、方原因致使成交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应接受甲方退车要求,解除合同、全数退还车款,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5、 因出售车辆的所有权或委托权问题,造成甲方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八条变更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责任方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第九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十条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合同发生纠纷,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 、向 人民法院起诉;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

6、仲裁;4、 其他方式:第十一条几项具体约定1、 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公安、交通等部门有关的车辆管理规定,并遵守(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规定,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双方共同违反有关规定,则损失共同承担;2、 乙方收取甲方全部购车款后,按规定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3、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4、 本合同经签(或盖章)后生效。第十二条其它约定条款:附件一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请将(新、旧)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或复印件)粘贴于此处附件二乙方身份证(或

7、单位证明)复印件请将乙方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复印件粘贴于此处附件三乙方应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1、 机动车行驶证2、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3、 养路费缴会凭证4、 车辆年检证明5、 税讫证明6、 其它材料: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经办人:备案机关年 月 日论机动车买卖合同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机动车买卖合同范本(2)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登记是准予上道行驶的行政管理措施,非所有权登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以占

8、有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公示方式存在很多弊端,建议人大常委会尽快做出立法解释。关键词:机动车所有权 转移 建议立法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件及有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均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决定着当事人对车辆风险的承担或利益的得失。而对机动车买卖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理论与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车辆所有权方为转移。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意见的分歧造成各地的判决结果迥异。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登记的性质为准予上道行驶登记。XX年施行的中华人民

9、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亦规定了已经注册的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的证明、凭证。以此规定表明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是不以注册登记为条件的,恰恰相反机动车准予上道行驶登记需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在先,上道行驶登记在后。事实上XX年6月,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就确认根据现

10、行机动车机动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与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现行的车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二、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机动车在民法上是动产的一种。目前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汽车的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没有特殊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条规定,表明财产(包括动产,也包括不

11、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依合同法,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完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目前的法律涉及动产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两项:一是海商法,二是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12、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做出了更为明确的答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XX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该请示中涉及的案件大致情节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前,被告就其所有的汽车与第三人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在第三人支付款项后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虽然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但第三人接受该车后在

13、工商管理的汽车交易市场上办理了交易手续,并将该车投入运营,原告起诉后,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被告以卖掉的汽车。对法院是否可以对该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就该车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被告交付了车辆,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卖行为无效,车辆仍属于被告所有,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有道理,法院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既然被告收受了第三人支付的车款并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该车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已转移到第三人,如果法院扣押第三人的汽车,就属于扣押案外人的财产,不符合民事诉讼

14、法的规定,故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财产保全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答复: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做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王治平在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指出:虽然法研XX121号认为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但由于请示中涉及的案件并没有特殊性,因而发研XX121号的结论并非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则是对当事人约定认可,该批复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故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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