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参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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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2,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概述 进口商品检验 出口商品检验 监督管理制度 法律责任,3,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概述,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1989.8.1; 2002.10.1)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体系 商检法的立法宗旨(1)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 法定检验,4,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主体(2、3、9),商检机构 检验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机构,5,法定检验,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4) 法定检验的内容(6) 法定检验的范围(5.1) 法定检验的依据(7),6,进口商品检验,进口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 残损鉴定(13) 装运前检验,7,

2、装运前检验,“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商检法第十四条 对象 义务主体 方式 商检机构的参与,8,出口商品检验,出口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 适载检验,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商检法第17条,10,适载检验,“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

3、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 商检法第18条 对象 义务主体 申请期限,11,检验监督管理制度,抽查检验制度【对象、重点】(19) 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制度(20) 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制度(21) 检验鉴定机构监督管理制度(22、23) 认证【管理】 (24、25) 、验证制度【对象】(26) 商检标志、封识管理制度【对象】(27) 免验制度【对象】(5.3) 复验制度(2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衔接】(29) 行为规范,12,复验制度(28),申请人:报检人 申请理由:对商检机构作出的结果有异议 受理机构:原商检机构

4、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 期限(15-45;15-60) 费用的承担,13,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概述 商检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14,商检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刑事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5,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逃避法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第33条) 非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行为(第34条) 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第35条)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行为(第36条),16,刑事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刑法第280条),17,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第37条) 渎职行为(第38条) 刑事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 商检失职罪(第4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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