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各种制度-修订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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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 信息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 一、管理对象 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管理目的 规范艾滋病、 梅毒、 乙肝各种信息资料管理程序, 提高信息管理质量。 三、管理要求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咨询信 息的婚前保健、孕产妇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每月 5 日将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 询信息上报县妇幼保健院。 3、各级医疗机构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或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和 个案信息调查,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要求 及时填写上报县妇幼保健院。 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

2、当认真核对各类原始登记与记录,确保相关 报表信息符合逻辑、完整、准确。 5、县妇幼保健院汇总、审核各医疗机构的月报和个案卡上报到市妇 幼保健院。 6、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医护人员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医护人员 职业暴露及防护工作制度职业暴露及防护工作制度 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 对所有 病人的血液、 体液及被血液、 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病源物质, 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一、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 须戴手套,操

3、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 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 有可能发生血、 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 还应 当穿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 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防止针头、 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5、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 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 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

4、、 输液器等 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6、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 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二、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1、用肥皂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 再用肥皂液和流动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已醇或者 0.5% 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 ; 被暴露的粘膜,应录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 净。 三、 医务人员反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暴

5、露的 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 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五、 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 基本用药程 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 28 天;强化用药 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 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 使用常规 治疗剂量,连续使用 28 天。预防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 尽早开始,最好在 4 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 ; 即使超过 24 小 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六、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 医疗卫生

6、机构应当给予随 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 4 周、第 8 周、第 12 周及 6 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 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 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的 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 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 ; 处理方法 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副作用及用药的 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 咨询、检测工作制度咨询、检测

7、工作制度 一、婚前咨询与检测 妇幼保健机构婚检门诊对前来进行婚检或婚前保健咨询的男女双方要 将如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信息,通过咨询的方式传递给 男女双方,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同时提供和建议或动员双方进行 HIV 检测, 力争早期发现感染者。咨询、检测后要认真填写“婚前保健登记”。 二、孕产期咨询与检测 有检测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及助产服务机构的产科门诊、 病房的医生 与孕产期保健相结合, 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 主动为孕产妇提 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 三、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者,也要进行检测后咨询。特别 是本人或配偶具有危险行为者, 要提供

8、有关艾滋病感染 “窗口期” 的信息。 四、 对于临产首次就诊的孕产妇, 首诊助产机构在没有充分的时间进 行复测和确认试验的情况下, 应及时应用两种不同的快速检测试剂同时进 行检测(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流程图 3),两种试剂检测结果均为 阴性则视为阴性,正常分娩 ; 任何一种试剂检测结果出现阳性反应或两种 试剂均出现阳性反应, 应暂时按照阳性结果处理, 及时告知受检者并进行 咨询,在知情同意原则下,采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产程 中及时服用抗病毒药物。 如确认结果为阴性, 则及时终止已采取的干预措 施。 五、 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服务, 告知预防母婴 传播干预措施

9、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 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 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 保健管理及追踪随访制度保健管理及追踪随访制度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 的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 指导、相关 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 二、 有条件的咨询检测机构应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感染孕产妇提供 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 三、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程度, 提供 喂养方式指导、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 四、各级医疗

10、卫生机构负责为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所生 的儿童提供追踪随访服务,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 展常规儿童保健,指导免疫接种、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 工作人员首诊负责制度工作人员首诊负责制度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对阳性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 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收阳性孕产妇。 二、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 产、喂养指导、儿童定期随访与检测、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婴儿早期 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介等服务和干预措施。 三、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

11、范治疗,为其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 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 四、 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 24 小时内注 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 试剂、药品管理制度试剂、药品管理制度 一、验收与登记 仓管负责人根据市保健院提供的试剂、 药品及清单对数量、 品种、 品牌、 包装等进行验收,无误后入库,并建立出入明细账。 二、贮存 冷藏试剂、药品统一存放在专用的冰箱内,冷箱保管及温度控制由仓 管负责人负责。 1、艾滋病病毒(HIV)试剂、梅毒(TRUST)一般应 28避光保存, 在有效期内使用。 2、梅毒螺旋体检测试剂(

12、胶体金法)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诊断试剂原 包装应存于 430,阴凉避光干燥处,有效期 24 个月。切忌冷冻或在已 过有效期后使用(有效期见包装袋) 。检测试剂应在铝箔袋撕口后 1 小时内 使用权;如在温度高于 30或在高湿度环境中,应尽可能做到即开即用。 3、乙肝病毒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 抗原、e 抗体、核心抗体检测试 剂原包装应存于 430,阴凉避光干燥处,有效期 24 个月。切忌冷冻或 在已过有效期后使用。 4、乙肝免疫球蛋白应贮存于 2-10,严禁冻结,久存可能出现 低量沉淀,但一经摇匀立即消散。若有摇不散的沉淀、异物或安瓿有 裂纹等,均不可使用。 5、艾滋病抗病毒药物由专人管理。 三

13、、出库管理 由各检测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试剂、药品申领,保健科审核后签发申领 通知单,仓管人依据申领通知单的数量发放,领取人签名后出库。 四、其它 1、试剂的保存应严格按照要求存放,以保证有效期内能有效地使用, 杜绝浪费现象。 2、仓管人应对试剂库存定期检查,不使用过期变质的试剂。 3、3、试剂、药品只限于孕产妇和阳性孕产妇所生婴儿使用,严禁收费、 挪用、变卖等。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自愿咨询、检测艾滋病、梅毒和乙肝自愿咨询、检测 保密工作制度保密工作制度 一、环境安静,无打扰,能够做到保护隐私,咨询者在咨询时任何无 关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对咨询内容、检测结果以及求询者前来咨询事件 均要保密; 二、

14、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记录与求询者个人识别特征有关的信息; 三、咨询者所有咨询资料(病历、登记表、化验单等)均应放在能加 锁的柜子里,专人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四、受检者有权知道检测结果信息,但也有改变自己不安全行为的道 德义务。 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接受对有关求询者感染情况的调查; 六、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 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条文一致。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档案保密制度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档案保密制度 一、 严格执行保密文件登记签字制度,否则,不得传递文件、资料。 二、 不携带文件、资料回

15、家,不得将秘密文件、档案资料给家属、子 女阅读。 三、 不在普通电话中谈论秘密事项和不用普通邮件寄发秘密文件、 资 料。 四、 不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不得私自销毁 秘密文件、资料。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逐级上报制度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逐级上报制度 一、各医疗保健机构须将信息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任务, 建 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资料收 集、管理及逐级上报制度。 1、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指定 1 名保密意识及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 负责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信息资料的收集、整 理及个案卡报表

16、审核上报,人员更换要做好交接工作。 2、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期 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 3、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及时填写和逐级上报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4、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或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和个案信息调查, 填写和上报系列个案登记卡。 二、 开展艾滋病、 梅毒、 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艾滋病、 梅毒和乙肝检测、咨询原始信息登记,及时填写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 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及系列个案登记卡,一式二份,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妇 保科。 三、 各医疗保健机构务负责信息资料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每个月的5 日前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月报表,并做 好存档记录。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逐级审核制度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逐级审核制度 一、各医疗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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