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对公起诉书范本 对建设银行的起诉书 新编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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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问收获问耕耘 公对公起诉书范本 对建设银行的起诉书 汇报人:xxx. 不问收获问耕耘 1 公对公起诉书范本 对建设银行的起诉书 2019-08-08 09:52:16 起 诉 书原告: 性别:男 年龄: 民族:汉工作单位: 电话:住址:北京市 邮政编码:被告(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86-10- 67597114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建国 职务:行长地址:北京金融大街 2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被告(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电话:63603083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民 职务: 北京市分行行长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 28 号楼 4 门 邮政编码:1

2、00053 被告(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发猛 职务:支行行长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大街 314 号 邮政编码:100054 被告(全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电话:82488080(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赠 俭华 职务 : 深圳市分行行长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金融中心东座一二楼 (营业部) 邮政编码 : 5 案由:财产损失侵权起诉事实与理由:本人在北京市 2006 年 1 月初第二次爆发的手机短信 银行卡刷卡消费诈骗案件中, 被犯罪份子利用建行龙卡及其 ATM 机通过转账功能骗走近 1 万元人民币,但本人认为骗子之所以

3、能从 ATM 机上通过诈骗的手法转走本人卡内存款与建 行在龙卡及其 ATM 机的管理上存在违规行为及重大漏洞有着直接的联系。国家信访局于 2006 年 9 月份曾将我反映该行这些问题的信件转给该行, 该行北京分行工作人员 2006 年十 一前就此信反映的问题曾与我电话沟通,但最终未有结果。 受害经过简述:2006 年 1 月 4 日下午我接到手机短信说:“中国工商银行通知你:贵各户您在太原百货商场刷卡消费 4800 块钱,次日结帐时予以扣除,如有疑问拨打咨询电话 0351-2763753。 ”后我到中国银行北京 宣武门支行柜台前咨询,柜台营业员(2 号窗口)竟然说不知道。因这时工行已快关门(5

4、 点关门) ,来不及去工行了,于是我就打了那个咨询电话,电话中骗子先后分三次冒充太原 工行、 太原公安局及银联卡中心对我行骗, 结果于 1 月 5 日被骗子以你的个人资料被银行的 人泄露,会从你的存折中划走钱,须办理银行卡通过修改系统内部识别码做防护为由骗到 ATM 机前,通过手机按照他们的指点在 ATM 机上进行操作,实际上那些操作是卡与卡之间 的资金转帐程序,并不是什么修改系统内部识别码,而本持卡人还蒙在鼓里全然不知,卡内 存款就这样神不知鬼不晓地转到了骗子的帐户下。 结果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菜市口支行开户 的牡丹灵通卡内近 15 万存款转到骗子的账号下 (犯罪份子前后共用了 4 个账号)

5、, 后骗子又 进一步诱骗我说建设银行的存款也要办理龙卡作防护, 结果又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菜市口支 行开户的龙卡中的近 1 万块钱转到了骗子的账号下, 最近刚查到转到什么账号下去了。 本人 现起诉中国建设银行在龙卡银行卡业务管理上违规操作并存在重大漏洞, 从而诱发手机短信 银行卡诈骗,造成本用户卡内资金重大损失。具体情况陈述如下 : 中国建设银行在龙卡业务 管理上违规操作的行为及重大漏洞如下:1、不向持卡人发放银行卡使用说明及安全用卡须 知 ; 2、未经持卡人申请(不告知用户、未签署协议)就开通 ATM 机中的卡卡资金转帐自助 功能;3、任由骗子使用假个人信息(非实名制)办理银行卡;4、截至 2

6、006 年 1 月 5 日, 在北京市于此前 2005 年 10 月早已大面积出现手机短信银行卡诈骗, 用户卡内资金通过 ATM 机转账遭到重大损失后, 建行未尽到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有效的警示义务及没有采取防范危害 不问收获问耕耘 2 再次发生的有效措施。以上就是北京手机短信银行卡诈骗 2006 年 1 月及以后再次爆发的真 正原因。骗子深知用户根本不知道 ATM 机中的卡卡资金转帐功能是怎么回事,同时银行又 没有对这一功能实施任何风险管理措施,于是编造了各种谎言将持卡人骗到 ATM 机前,诱 导持卡人操作 ATM 机中的卡卡资金转帐程序,将卡内存款转到了骗子的账号下,而持卡人 还蒙在鼓里全然不

7、知。百姓损失惨重,被骗金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被骗事主有建程院院 士、局长、公安人员、教师、商人等各行各业人士。去年春节刚过诈骗又起,个案被骗 9 万。 截至去年新浪财经网评选最不满意银行卡,工行牡丹卡排名第一,建行龙卡排名第二。早在 去年10月犯罪份子就把工行及建行的银行卡及其机具ATM机做为诈骗工具对北京百姓疯狂 行骗, 而工行及建行到现在仍未按行业行规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 致使银行卡诈骗至今不 能杜绝。工、建两行视百姓的财产为儿戏,在已出现犯罪份子使用其银行卡及机具进行诈骗 的情况下,仍就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不对其银行卡及机具实行规范管理,造成诈骗一轮接 一轮的爆发。去年五一节期间大量

8、北京市市民又接到诈骗短信。 根据北京晚报去年 9 月 6 日报道, 从去年五一节期间至去年九月银行卡异地消费诈骗短信又造成 130 名北京市市民被 骗, 损失金额高达 500 多万。 仅去年 9 月 5 日傍晚至夜间就有 3 名事主被骗, 金额总计达 120 万。 这是和谐知音吗?是以人为本吗?符合中央精神吗?犯罪份子如此熟悉银行业务、 银行 电子机具 (ATM 机) 及电脑网路系统, 而且知道哪家银行存在管理上的漏洞, 这是偶然的吗? 真正的诈骗集团很可能就是由熟悉银行业务的银行内部人员组成的, 他们内外勾结, 在愚弄 公安机关、愚弄媒体、愚弄百姓。根据调查,中国银行存在和工、建两行相同的管

9、理上的漏 洞,即不向持卡人发放银行卡使用说明 ; 未经持卡人申请(不告知用户,不签署协议)就开 通 ATM 机中的卡卡资金转帐自助功能。但是它们的长城借记卡并没有遭到诈骗。所以中银 并没有做任何防范手机短信银行卡诈骗的措施。 这是为什么?犯罪份子只选择工、 建两行的 银行卡进行诈骗, 这只有一种可能, 就是犯罪份子无法用假信息开出中国银行的长城借记卡, 所以中国银行安然无恙。 同理犯罪份子也没能用假信息大量开出其它银行的银行卡, 其它银 行也安然无恙。由此进一步断定犯罪份子很可能就是工、建两行内部人员,他们只能利用职 务之便用假信息开出工、 建两行的银行卡, 造成警方无法根据办理银行卡时留下的

10、个人信息 抓获他们。 当然银行方面也可能是由于不负责任没有认真辨认个人信息的真伪或者根本不看 身份证, 从而出现用假信息办理银行卡的违规情况。 但是从已经出现的数以万计的用假信息 办理的银行卡的情况来看, 这种由于不负责而造成的违规可能性有多大呢?难道银行柜台职 员都不负责任吗?难道只有工、 建两行的柜台职员不负责任吗?工、 建两行使用非实名制为 犯罪份子开出了数以万计的银行卡, 这是多么严重的违规操作。 确保办理银行卡时使用真实 的个人信息是银行的义务与职责, 然而建行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这一义务, 没有履行这一职 责,这是对国家法规的藐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 金融机构应采取

11、适当的 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识别与验证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真实、有效身份,并应依照与 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对客户作业权限、 资金转移或交易限额等实施有效管理。 银行方面对它 们的违规行为无论做出什么样的辩解都无法推卸它们应付的责任, 它们不能把自己应付的责 任转嫁给受害事主,这是不公平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 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受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 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现在被骗事主由于损失惨重,有的攒了半辈子甚至一 辈子的存

12、款都被骗走了,几十年的心血转瞬之间付之东流。他们经不住这样的打击,有的病 倒了甚至已经死亡, 本人被骗后受到重大精神打击, 目前已患高血压 (低压 90-100,高压 135- 140)及重度失眠神经衰弱。建行作为四大国有银行之一,本应是遵守法律法规的典范,但 建行却试图掩盖事实真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中央一再强调建立和谐社会,以人为本, 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却连最基本的管理、服务都做不到,这种坑害百姓的霸王行为违规违 不问收获问耕耘 3 法,无论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和谐社会都是不能允许的。我在建行北京菜市口支行银行柜 台办理银行卡时, 关于卡内功能、 用途及使用方法既没有得到营业员口头说明

13、也没得到用户 使用手册这样的书面说明,只是填写了申请表后得到银行卡就完事了。ATM 机中卡卡资金 转帐这一自助转帐功能该行也没有要求持卡人到柜台前提出书面申请后再开通, 而是在客户 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办卡后就自然开通了。早在 2004 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 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中就已指出:从 2004 年 5 月 1 日起,各商业 银行在发放新的银行卡时,必须给持卡人发放专门的“安全用卡须知” ,提醒持卡人安全使 用银行卡。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持卡人安全用卡的知识宣传,通过开卡、换卡、日常对账、 用卡设备画面、大型宣传活动、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安全用卡的宣传。2

14、005 年 10 月北 京市就已大面积爆发了手机短信银行卡诈骗,而我是 2006 年 1 月 4 日接到的诈骗短信,1 月 5 日到银行办理的银行卡, 在柜台办卡时银行柜台职员没有给我任何关于手机短信银行卡 诈骗的口头或书面的明确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 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地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 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 即使正确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仍就可能对人身、 财产造成危害的, 应当

15、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 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银行方面明知其任意开通 ATM 机内卡卡转账功能的行 为已被犯罪份子利用来实施诈骗,对持卡人卡内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就我行我素,没有采 取先关闭该功能, 然后再由持卡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协议后再行开通的防止危害发生的有 效措施。 招商银行的一卡通银行卡就配有详细的用户使用手册, 手册中详细介绍了转账这一 功能,说明了转账的用途(即转账的意义) 。手册中明文规定卡与卡之间的资金转帐自助功 能需由持卡人到发卡银行柜台提出书面申请后方可开通。 到该行办理一卡通借记卡时的确需 要用户到柜面填写申请单后才能开通 ATM 机中卡卡资金转账这一

16、自助功能;农业银行的金 穗借记卡章程中也写明发卡银行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为持卡人提供帐户之间的转帐。 在农业银行 ATM 上操作转账就会得到提示:请到柜台申请转帐。因此招行、农行也没有出 现银行卡诈骗。由用户提出并签署协议后才能开通 ATM 机中的转帐功能是银行管理银行卡 及其机具业务的惯例, 也是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中国银监会发布的电子银行业 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 金融机构应尽可能使用统一的电子银行服务电话、域名、短信 号码等, 并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客户启动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途径、 意外事件的处 理办法,以及联系方式等。建行未经持卡人申请(不告知用户、未签署协议)就开通 ATM 机中的卡卡资金转帐自助功能的这一做法, 可能造成持卡人在没弄清楚甚至根本不知道转帐 功能的情况下就误操作这一功能, 从而造成持卡人卡内资金被误转走。 犯罪份子正是基于此 诱骗持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了转帐这一功能。因此建行所提供的这种方式的转帐服 务,不能保障用户卡内资金的安全。所以,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 经营 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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