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 新编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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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问收获问耕耘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二)】 汇报人:xxx. 不问收获问耕耘 不问收获问耕耘 1 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 2019-07-18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二).txt-一人行,必会发情 二人行, 必 会激情 三人行,必有奸情 就不会被珍惜。 真实的女孩不完美, 完美的女孩不真实。 得之坦然, 失之淡然,顺其自然,争其必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来源 : 作者 : 日期 : 09-0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法释 2009 5 号, 2009 年 2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

2、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2 次会议通过,2009 年 5 月 13 日起施行) 目录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违约责任 六、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已于 2009 年 2 月 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462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5 月 13 日起 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 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人民法院能

3、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标的和 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 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 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 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 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 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 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 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 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 在合同订立时采用 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 不问收获问耕耘 2 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

5、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 “交易习惯” :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 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 有义务办理申 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 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

6、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 ; 对方当 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 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并具有合同法第 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

7、对人时生 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 视 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 可以 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

8、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 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 人民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 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 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 一般经营者的判断, 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结合其他相 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

9、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 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 合理的低价 ; 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 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 参照合同法第 不问收获问耕耘 3 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 应当 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 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 后顺序抵充 ; 到期时间

10、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 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 当其给 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对方 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三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 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 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九条

11、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 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当事 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 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 变卖 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非不可抗力造 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当事人请

12、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 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 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 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 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 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 和诚

13、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 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六、附则 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 适用本解 释 ;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 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来源: 作者: 日期:09-0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不问收获问耕耘 4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

14、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 (一)(1999 年 12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90 次会议通过法释 1999 19 号)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 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 合同 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 适用当时的 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 但合同约定的履行

15、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 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 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 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 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 不适用合同法。 二、 诉讼时效 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 自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

16、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尚 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 自当事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 “一年” 、 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五年” 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 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 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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