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法原则来帮你处理理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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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前言 在读书的时候,每一次学习一个特别法,老师总是会 花几节课的时间来讲解这个特别法所隶属的部门法的基本 原则,因为基本原则就是整部法律的精髓、宗旨,当遇到 特别法法条无法规范或者不适合规范某一种行为的时候, 这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法官评判的依据和标准。在我 们保险理赔的日常工作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一些模棱两 可的案件,案件情况很特殊,没有一条法律可以规范约束 遵循,或者说有法条可依却显失公平。这个时候适当的考 虑一下所参照的所属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许很多问题也 就迎刃而解了。 案例一案例一 宋某某,45岁,常年与妻子黄某感情不和。2000年, 宋某认识一李姓女子,并以夫妻名义在另外一

2、个城市共同 生活工作。 2005年,宋某在我公司投保一份高额意外险,在投保 单的身故受益人一栏,宋某指定“妻子”为身故受益人(没 有写具体的姓名),但是在身故受益人身份证一栏填写了 李某的18位身份证号。 2006年春,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黄某和李某同时前 来我公司申请理赔,要求领取身故保险金。 请问这种情况下理赔人员应该认定谁是身故受益人? 问题问题 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 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除此之外别无他法解 决指定保险身故受益人纠纷的问题。但是本案中,黄 某和李某都有正当的理由和依据证明自己就是这唯一 的一个身故受益人。黄某是投保人宋某的合法配偶, 也就

3、是身故受益人一栏的“妻子”,而中国公民的18位 身份证号是固定且唯一的,宋某在身故受益人身份证 号码一栏填写的是正确的李某的18位身份证号码,所 以对我们理赔人员来说,要确定身故受益人就必须拿 出合法合理有说服力的法律依据来。 分析分析 填写投保书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表示投保人向保 险公司发出要约,申请成立保险合同。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二) 意思表示真实”。 在指定身故受益人姓名一栏,投保人填写的却是一个 身份“妻子”,不是他的妻子黄某的姓名,“妻子”两个 字明显是在逃避什么。而在指定身故受益人身份证号 码一栏,18个数字却是明确指向另外

4、一个人李某。一 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正常的情况下是不会将一串 18位的数字写错的,除非他是故意的。 结论结论 投保人投保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 他希望自己的身故受益人是李某。 案例二案例二 投保人钱某,2005年9月给其母亲投保福禄双至10万。 2006年3月,被保险人因刀伤身故,但是钱某并未来申请理 赔。2006年9月续期外勤跟进时,侧面了解到是自杀,当时 就身故了。投保人以为我们理赔人员已经掌握其母亲自杀 的证据,所以书面申请说是当时被保人是做饭时不小心割 伤,投保人只希望公司退还全部保费,并未想申请理赔。 2006年11月,外勤将钱某的全额退保费的申请拿回公司 后,公司直接给其做了退保操

5、作,合同解除。2007年初, 当钱某了解到我们公司理赔并为掌握其母亲自杀的证据之 后,客户要求对退保前保单有效期内的保险事故申请理 赔。 请问这种情况下理赔人员应该怎么和客户解释? 问题问题 关于退保,客户和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理解。客户认为 退保之后,保险公司不管是扣除手续费退保费还是退现 金价值,保单都是从退保这一刻起终止效力,之前依然 有效。所以对于退保之前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认为,退保就是保险 合同至始无效,也就是这份保险合同从来没有存在过, 所以对于退保之前的事故不应该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但 是保险法根本就没有规定退保之后合同状态的问 题。所以如果不

6、给出一个合法合理的理由,那么一旦诉 讼,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保险公司就将陷入被动。 分析分析 退保的含义。退保是法律赋予投保人的主动解除保险 合同的权利,投保人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要求解除保 险合同。 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等价有偿的原则。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和享受 发生保险事故后获得保险金的权利。相对应的,投保 人的义务就是保险公司的权利,投保人的权利就是保 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收取保险费,但是当被 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后就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分析分析 投保人钱某主动提出退保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保险 公司将他所交的两年保险费已经退还给他了,也就是

7、解除了投保人的所有义务。民事法律上讲求权利义务 对等,既然投保人没有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那么 他就没有办法享受获得保险金的权利。 投保未满两年申请退保是要扣除手续费退保费的,因 为投保人投保又退保,这当中的服务运营成本保险公 司必须收取。因为整个过程中保险公司是无过错方, 所以这部分损失必须由投保人来承担。 结论结论 退保就是至始解除合同,客户退保就意味着这 张保单从未存在过,双方都没有相对应的权利 和义务了。既然保单至始无效,那么退保之前 的身故,我们保险公司自然不可能承担保险金 给付的责任。 客户想要获得身故保险金,那么请他让这张保 单保持当前有效的状态而不是曾经有效的状 态,缴纳保险费

8、,这样我们才能够承担相对应 的保险责任。 一组案例一组案例 1.夫妻离异,妻子为自己投保后身故,身故受益人为11岁的 孩子,前夫希望以监护人的名义取走前妻留给孩子的保险 金,但是投保人曾明确表示过身故保险金只能给孩子。 2.夫妻关系不和,妻子为11岁的孩子投保教育险后身故,主 险有豁免,丈夫以保费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变更投保 人然后申请退保,但是投保人曾明确表示过保险金是给孩 子读书用的。 3.丈夫判刑服役出狱后下落不明,妻子为自己投保后身故, 孩子从小是由姨妈抚养长大的,由于找不到其父亲,没有 法定监护人的签字11岁的孩子就无法得到保险金,但是目 前孩子又急需这笔保险金治疗疾病。 问题问题

9、 这是一组情况相类似的案例,都是因为种种 原因可能导致未成年的受益人得不到投保人 希望留给他的保险金,都是涉及未成年人法 定监护的问题。然而保险法只规定被保 险人是未成年人的问题,没有规定受益人是 未成年人的时候该怎么处理,那么在保护未 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我们只能在保 险法这个特别法所隶属的部门法民法通 则中分别为三个案例寻找解决的方案。 一组案例一组案例 夫妻离异,妻子为自己投保后身 故,身故受益人为11岁的孩子,前夫希 望以监护人的名义取走前妻留给孩子的 保险金,但是投保人曾明确表示过身故 保险金只能给孩子。 分析一分析一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10、”夫妻离异不会影响法定监护 人的身份。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 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 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 人的财产。” 分析一分析一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又明文规定:“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 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 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获 得保险金这种纯获利性质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是有权实施的。 案例一:结论案例一:结

11、论 虽然这个父亲完全有权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代为 领取保险金,但是如果法定监护人有可能会损害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未经法定监护 人的同意直接将保险金有条件地支付给被保险 人。 理赔处理:以身故受益人的名义将保险金存入指 定银行,并付领取条件当身故受益人年满18 周岁之后凭本人身份证亲自前来领取。 一组案例一组案例 夫妻关系不和,妻子为11岁的孩 子投保教育险后身故,主险有豁免, 丈夫以保费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 变更投保人然后申请退保,但是投保 人曾明确表示过保险金是给孩子读书 用的。 分析二分析二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 意思表示

12、真实”。这位母亲作为投保人, 投保的是专门针对孩子的教育年金险,而且 还是具有豁免功能的,其目的很明确,就是 希望保险公司为孩子将来的读书提供长期的 保障。 案例二:结论案例二:结论 虽然购买保险的保费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父亲完全有权要求变更投保人之后 退保,但是这么做有可能会损害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投保人当初的投保 真实意思表示。 理赔处理:拒绝变更投保人,让保单继 续有效。 一组案例一组案例 丈夫判刑服役出狱后下落不明, 妻子为自己投保后身故,孩子从小是 由姨妈抚养长大的,由于找不到其父 亲,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签字11岁的孩 子就无法得到保险金,但是目前孩子 又急需这笔保险金治疗疾病

13、。 分析三分析三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 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 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三) 关系密切的其 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 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 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结论案例三:结论 法律规定要变更法定监护人必须父母双亡或者无 监护能力,但是要法院认定无监护能力时间很长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有的时候 可以稍微变通一下,让法律变得有点人情味。即 使将来有纠纷,也不至于赢了官司输

14、了美誉。 理赔处理:在申请孩子的父亲宣告失踪的同时, 经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监护权暂时由 孩子的姨妈取得,代为领取保险金用于孩子的治 疗。 案例三:结论案例三:结论 虽然购买保险的保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 父亲完全有权要求变更投保人之后退保,但 是这么做有可能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投保人当初的投保真实意思表示。 理赔处理:在申请孩子的父亲宣告失踪的同 时,经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监护 权暂时由孩子的姨妈取得,代为领取保险金 用于孩子的治疗。 总结总结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事情是无法用某 一条具体的法条来约束的,尤其是有一些法律 本身就有待完善,我们能够参照的就少之又少 了。但是所有的特别法都是脱胎于它们的上位 法或者与其他法律互有联系,这个时候就需要 我们能够融会贯通,利用各种有联系的法律来 印证,甚至于用上位法的基本立法原则来佐 证。法律是死的,但是会用法律的人往往能够 让死的法律变得灵活,变得为他所用,这才是 我们学习的目标。 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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