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协议未完能走吗?(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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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期满,协议未完,能走吗?网友xx问:本人现服务于一著名企业集团。前两年公司因发展需要,去年及今年对本人进行了两次培训,并签了培训协议,供为公司服务十年,以下补偿,培训并非我个人要求。现公司管理日渐衰落,人事制度奖懒罚勤等等,本人也觉得不能更好地发挥所长,长此下去必将消亡。虽然公司对我也有知遇之恩,但是人各有志,总想到外企去再创一番事业。如今合同将近期满,但服务协议还有八年。我能够合法地离开吗?另外,两次培训公司的花费只是五六千元,而我也为企业认证作出了应有的供献。如果赔偿能离开,大约要赔多少呢?恳请指教!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只需提前3天通知公司即可合法的离开,但应根据你和单位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给予公司一定的补偿。培训协议是你们双方意思的反映,是合法有效的。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

3、违反双方培训协议约定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标准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在你为公司服务的时间内,单位对你进行了两次培训,第一次培训你已经为单位服务了两年,而第二次培训你只为单位服务一年,根据上述规定,你给予单位的赔偿应该根据递减的原则,分别按每次培训后的实际服务期占十年服务期的比例乘以该次的培训费用计算补偿的培训费用,然后再相加。即可计算出你应该赔偿公司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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