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修订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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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36 - 附件 7: 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京福闽赣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 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方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福铁路客运专线闽赣段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测管 理,推进过程控制标准化,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施 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的规程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 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为加强第三方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第三方检测 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组员:公司安质、工程部部长、指挥部指挥长、设计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 第三章 检测项

2、目 第三条 第三方检测的项目有以下三种 1.公司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检测合同中明确的项目, 如桥梁桩基。 2.各标段施工单位与质量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合 同中明确的项目,如隧道衬砌和路基基桩等。 3.建设过程中公司及指挥部认为需要增加或抽验检测指定委托的 - 137 - 项目。 第四章 检测方法 第四条 桥梁基桩检测采用瞬态激振法(低应变)和声波透射法, 隧道衬砌采用地质雷达检测,路基基桩采用无损检测(低应变、大应 变)、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荷载试验(单桩、复合地基)等。 第五条 第三方检测在施工单位按规定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 的基础上进行。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因第三

3、方检测而减少相应检测频 次,降低检测质量。 第五章 检测单位组织机构 第六条 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进场后应组建第三方检测项目部, 检 测站项目部应配备独立的办公、生活、交通、通讯等设施,食宿自理, 不得与施工单位一起办公和食宿,不得借用施工单位交通工具。 第七条 各检测单位进场后在一周时间内将项目部办公地点、 联系 电话、组织机构等报送所在标段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 指挥部及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八条 各检测单位应按照投标承诺、 合同要求和标段施工进展情 况合理安排进场人员和设备,确保进场检测设备数量、状态、性能以 及人员数量等满足投标承诺及施工现场进度的需要,同时加强仪器设 备维护与校

4、准,确保检测设备状态良好。 第九条 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规范和投标承诺,结合标段实际,制 定完善的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统一 着装、统一标识。 - 138 - 第十条 各标段施工单位委托检测的项目, 施工单位应联合监理单 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认真审查委托检测中标单位的企 业资质、组织机构、进场人员资质情况,防止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员 进场。 第十一条 检测工作不得转包、分包。 第十二条 第三方检测单位应根据委托检测项目的需要与否, 建立 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建设及管理标准按公司制定的试验室建设 标准实行。 第六章 检测人员要求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项目经理、技

5、术负责人、专业检测工程师必须 符合投标承诺,同时根据标段实际情况设立相应部门和检测小组。 第十四条 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统一着装、统一标识,进场后 尽快熟悉相关技术图纸、技术标准、设计标准等内容。 第十五条 检测人员应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数据说话的工 作原则,及时主动地做好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若检测单位更换检测人员,应提前上报监理单位、合 福铁路公司安全质量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更换。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必须常驻检测现场, 如离开现场 3 天以上时,须报公司指挥部同意。 第七章 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熟悉本标段设计文件和标段范围内各施工 单位编制的施工组

6、织设计,建立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 - 139 - 证体系,根据有关检测技术规范、标准等认真编制检测规划,报所在 监理单位总监审核后实施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第十九条 检测单位应根据标段特点,编制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 报所在监理单位总监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审核后实施,同时报公司安全 质量部核备。 第二十条 检测规划(计划)于进场后 15 日内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审批后,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指挥部核备。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 根据检测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编制、完善后报监理单位及指挥部审批, 报公司安全质量部核备。 第二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规划、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施 工组织设计等,合理编

7、制年度和分月检测计划并实施。 第八章 检测报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基桩报验条件 桩头的处理标准如下: 1.桩头必须凿除到设计标高; 2.桩顶面应平整,密实、并与桩轴线基本垂直,桩头浮浆必须全 部凿除; 3.对于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基桩,应在桩头磨好四个平面,如下 图所示: - 140 - 低应变检测桩头处理示意图 4.对于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的基桩,其桩身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 规范要求,方可报验。检测前,施工单位应事先在声测管中注满清水, 并用塞子塞好,以免掉入杂物;所检测基桩桩身混凝土的强度必须符 合规范要求,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 隧道衬砌检测前,施工单位必须清理隧道内检测通 道,台车退出检测区域

8、,给检测单位提供必要的检测条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提前一周将待检计划报监理、检测单位。 施工单位在被检项目具备检测条件后,填写检测报验单,提前 24 小时 电话通知驻地监理和检测单位。 第二十五条 驻地监理和检测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检电话通 知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赶到检测现场,三方共同在施工单位的报检 单上签字确认。若监理、检测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无故未能准时到达现 场,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考核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单位,及时提供检测单位 所需的施工过程中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保证检测结论的准确性。 第九章 检测要求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驻地监理全过程见证检测并

9、在检 测记录上签字。施工单位对检测记录予以确认签字,对拒绝签字的, 由检测单位注明理由。各监理单位应派人对现场检测实施全过程旁站 监理。在监理人员未到场前,检测单位不得进行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范和相关要求,做好检测现场的环境保护、劳 - 141 - 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好环 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检测单位应加强检测行为管理, 确保检测过程不受外 界干扰。除针对性检测或检测规程有明确规定外,检测单位应严格按 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具体的检测部位、测点位置或抽取样品,不得 由施工单位指定检测部位。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影响随机抽样的,应在

10、检测报告中作详细说明。 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应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 序,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数据、结果 承担质量责任。 第三十一条 检测过程中涉及检测方法的重大变化必须报监理单 位审核、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章 检测报告 第三十二条 检测单位必须及时完成现场检测工作, 并按时提供中 间报告(初步结论通知单)和最终检测报告,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正式检测报告原件至少一式六份, 必须打印, 并由相关人员 (检测人员、 旁站监理)签字、加盖检测专用章、CMA 章和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在检测结束后,及时将检测结果向指挥 部、施工、监理单

11、位通报,要求低应变检测、声波透射、荷载试验、 隧道衬砌无损检测、钻孔取芯和动力触探等结果通报不超过 24h。 第三十四条 每周五 17:00 前,检测单位应将本周检测情况进行统 计汇总,分析后上报公司及所属指挥部。 第三十五条 每月 30 日前检测单位应汇总分析本月检测情况和检 - 142 - 测结果,在监理例会上进行通报,将分析资料报送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和公司及所属指挥部,同时上报次月检测计划。 第三十六条 每季末(最后月 30 日前)和每年 12 月 20 日前,检 测单位应将本季度、年度检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将分析资料报送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同时上报次季度和次年检测计

12、 划,其中桥梁桩基桩身质量检测和隧道衬砌质量无损检测资料应上报 公司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 检测单位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 漏报、瞒报,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公 司指挥部、安质部报告,并协助制定解决方案。 桥梁基桩检测应及时提供和汇总超声波检测基桩按 1%的比例进行 低应变对比检测的检测报告(不作为评判基桩质量依据),并在所有 现场基桩检测工作完成 20 天内, 编制完成基桩超声波检测与低应变检 测对比检测报告,一式五份交甲方。 第三十八条 检测报告内容(报告格式见附件) 1.基桩检测报告(含路基) 检测报告应内容全面、数据真实、结论准确,用

13、词规范。报告内 容包括: 1.1 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 施工单位名称, 基础形式, 设计要求, 检测目的, 检测依据, 检测数量, 检测日期; 1.2 地质条件描述,包括土层分布及主要物理力学指标; 1.3 被检桩(点)的编号、布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 143 - 1.4 检测方法及原理,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 1.5 现场检测及数据处理分析、典型波形曲线图、检测结论; 1.6 检测中异常情况的说明; 1.7 检测机构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1.8 检测、分析、校核、审批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检测 机构报告专用章(包括骑缝章)和计量认证章(CMA

14、章)。 2.隧道衬砌检测报告 2.1 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 施工单位名称,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2.2 被检隧道里程、测线布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2.3 检测方法及原理,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 2.4 现场检测及数据处理分析、典型剖面图、检测结论; 2.5 检测中异常情况的说明; 2.6 检测机构认为有必要说明的问题; 2.7 检测、分析、校核、审批人员(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检测 机构报告专用章(包括骑缝章)和计量认证章(CMA 章)。 3.报告档案管理 3.1 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 和试验

15、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检测合同、委托单、原 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3.2 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台帐。 凡在检测中出现结果不 合格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应及时登记不合格检测台帐,并于报告当 日将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单报送监理单位和公司所属指挥部,不得隐 瞒不报。 - 144 - 第十一章 质量缺陷和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按信息化管理要求,配置有关设备和人员,及时录入 有关数据, 对检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必须在 24 小时内 同时报公司、指挥部及监理单位。 第四十条 对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 III、 IV 类桩或隧道衬砌存在的质 量问题

16、(缺陷),检测单位应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将检测结论报驻 地监理的同时,2 小时内向公司安全质量部、工程管理部汇报,同时 向公司所属指挥部汇报。由公司负责组织对缺陷桩和隧道衬砌质量问 题(缺陷)的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 III、IV 类桩,由第三方检测单位按标准规定实施钻 芯法核实,施工、监理单位全程见证。钻芯法检测结果与超声波法或 低应变法一致,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钻芯法检测结果为合 格桩,所发生的费用由检测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对因声测管堵塞造成该桩不能检测或不能完全检测, 则按检测规程的要求采用钻芯取样法进行完整性检测,钻芯取样法所 需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争议且不能达成一致时, 则由 公司委托其他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质量问题 (缺陷) 发生后, 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 有效的处理方案和措施,并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公司批准后实施。 处理结果经监理单位认可后,报检测单位重新检测,重新检测费用由 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章 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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