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审员培训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参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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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2,职业健康安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中规范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劳动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3,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表现形式,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条例、办法) 部委或地方政府规章 工会法规性文件 我国政府批准采纳的国际劳工公约 标准,4,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级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基

2、础标准、方法标准 卫生标准、产品标准,6,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7,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发展初级阶段:1950年至1956年,1950年,国家颁布“共同纲领”,要求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施; 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就明确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健康”的法律规定 1956年“三大规程”,8,“三大规程”,1956年国务院颁布: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9,调整阶段:1958年至1966年,19

3、63年 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 “五项制度”。 1963年 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10,职业健康安全“五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制度,11,五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12,五项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3,五项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4,五项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5、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15,五项制度职业健康安全 措施计划制度,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 内容:(1)单位或工作场所;(2)措施名称; (3)措施内容和目的;(4)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16,停滞阶段:1967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建设受到阻碍,17,恢复发展阶段:1979年至1990年,1979年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1982年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6、1983年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监察工作报告 1987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8,逐步完善阶段:1990年至今,1991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2年 矿山安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 1994年 劳动法 1998年 消防法 2001年 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 安全生产法,19,基本法律基础,宪法-基本原则 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20,法律基本内容,事故预防 人员 设施、设备和物品 作业环境 管理 事故处理 法律责任,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总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 附则,22,中

7、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总则 前期预防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23,职业健康安全监察制度,国家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监察 具有专属性和强制性,24,事故预防人员方面,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及职业资格 劳动防护用品和健康监护 童工的禁止使用和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 工作时间和休假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25,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及职业资格,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

8、得特种作业资格。”,26,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27,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

9、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8,196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了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990年原劳动部颁发了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对企业生产岗位职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做了具体规定。 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002年1

10、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意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29,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基本内容,思想教育 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典型事故教育 职业资格教育 企业法人、厂长、经理 技术干部 行政管理干部 班组长、安全员,30,企业工人三级教育,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31,特种作业,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

11、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32,特种作业的种类,电工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起重机械(含电梯)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登高架设作业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压力容器操作 制冷作业 爆破作业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采掘(剥)作业 矿山救护作业 危险物品作业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3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3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劳动法第七章做了具体规定。,35

12、,女职工一般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6,女职工“四期”保护,经期 孕期 产期 哺乳期,37,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召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8,工作时间和休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第四章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出了规定。 1991年6月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

13、题的通知。 1995年3月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39,劳动防护用品和健康检查,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定期对劳动者做健康检查作出了规定。,40,职工健康检查,一般员工 特殊员工 健康档案,41,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安全帽类 呼吸护具类 眼防护具类 听力护具类 防护鞋 防护手套 防护服 防坠落护具 护肤用品,42,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认证和发放,生产许可证

14、产品检验证 产品合格证 按标准发放,43,事故预防设施、设备和物品,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 职业健康方面的设施 生产辅助性设施,44,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三同时”,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也做了相应规定。,4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

15、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46,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6.1)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目录/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安全监察),47,特种设备用语含义,锅炉: 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

16、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48,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C液体的气瓶; 氧仓等。,49,压力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50,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51,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 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52,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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