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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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93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 2007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总则一章共八条,主要规定了本条例的产法目的,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 的分级、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事故调查处理 的内容和任务,有关人民政府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工会在事故调查处

2、 理中的作用以及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等内容。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 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产法目的和产法依据的规定。 (一)本条例的立法背景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目前,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 19889 年颂施行的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

3、程序暂行规定和 1991 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作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 定,这两部行政法规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安全生 产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已由过去以国有和 集体所有为主发展为多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存,特别是私营、个体非公有 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数量上占据多数,并且出现了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个 人独资企业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 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 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4、二是, 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 安全生产面临着严峻形势, 特别是矿山 、 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或者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 遏制,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三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安 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 四,社会各界对于生产安全检查事故报告和调查研究处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作伤亡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两部行政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 有必要要在总结两个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

5、部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制定该条例高度重视, 多 次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 对送审稿充分研究论证和修改 完善,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草案,于 2006 年底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07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温家宝总理于 2007 年 4 月 9 日签署第 493 号国务院令颁布了条例,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二)本条例的立法目的 1、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相应的“操

6、作规程”,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时限要求、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 规定,特别是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以 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责任, 以保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工作在规范的基础上顺利开展,做客观、公正、高效。因此,规范生产安全事故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制定本条例的基本目的之一。 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事 故责任者根据其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相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 责任的制度。 安全生产法 明确规定, 国家建立生产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安全检查事故行

7、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领导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对 事故责任追究作了规定。 实行事故责任追究, 是安全生产工作所必需的。 实践中 , 很多事故都是人为的责任事故,即“三分天灾,七分人祸”。对于事故责任人, 只有严肃追究其责任, 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促使人们增强责任 心,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避免 3、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近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安全生产呈现 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一方面,事故的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2006 年事故总起数627158起, 比上年下降了12.6, 死亡人数112822人, 下降了1

8、1.2 ,比上年少死亡 14267 人。亿元 GDP 事故死亡率是 0.558,下降了 20.3。另 一方面,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没有发生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事故。仅管如此, 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一是,事故总量仍然偏大,相对指标仍然比较落后。比如亿元 GDP 事故死亡 率我国是 0.558,发达国家是 0.020.05,我国几乎是发达国家的十倍。交通事 故万车死亡率我国是 6.2,发达国家是 2 左右;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我国是 2.041, 波兰、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 0.5 左右,发达国家是零点零几。 二是,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频发的

9、现状没 有得到扭转。 三是,一些地区安全检查生产善不稳定,甚至出现反弹。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方针。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 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 的重要环节, 其最终目的同样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 、 事故调查处理甚至事故责任追究都不是最终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因此,条例 明确把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规定为立法目的之一。 (三)制定本条例的立法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五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作了规定。其 中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是制定本 条例最直接的立法依据,

10、条例的内容必须与安全生产法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的规定保持一致。此外,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法律,如 消防法、 道 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也对相关领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作了规定,这也是条例的立法依据,条例睥规定应当与这些法律相衔接。 第二条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 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 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释

11、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是指其效力作用的时间、地哉和对象等。本条主 要老人家了条例适用的对象范围。首先,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 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的含义比较宽泛,种类也比较多。条例作为 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其适用范围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 故。这就意味着,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事件、自然灾害事故、医疗事故等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其次,事故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职果虽然发生了事 故,但没有造成人身作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也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这里首 先体现也以人为本的理念。当然,

12、对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也要总经验教训,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漏洞,尽早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酿成更 大的事故。 此外,本条还明确了三类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知适用本条例,这三类事 故是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 上述三类事故的技术性、专业性或都保密性都比较强,其报告特别是调查处理具 有较强的特殊性,实践各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作法,不宜按照本条例规定 的程序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作法,不宜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而且 有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已经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作出了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

13、者直接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 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30 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100 人以上重伤(人以上重伤(包包 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10 人以上人以上 3030 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 5050 人以上人以上 100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50

14、00 万元以上万元以上 1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3 人以上人以上 1010 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 1010 人以上人以上 5050 人人 以下重伤,或者以下重伤,或者 10001000 万元以上万元以上 5000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3 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 1010 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1000 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 分的补充性规定。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不包括本数。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 (一)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事故等级划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事故报告的级别、事故 调查组的组成以及事故责任的追究。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区分不同的事故 级别规定相应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 是顺利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前 提,也是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6、的必然要求。多年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 作中虽然有相应的事故分级标准, 但在行政法规层面一直没有明确、 统一的标准 。 根据国务院 2005 年 1 月 26 日印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的 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多少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 造成人以上 30 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 重伤的范围。可以看出,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越多、直接经济损失越大,事故的 等级也就越高。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包括伤亡人数的标准以及 相关事故等级的名称,与目前实践中掌握、执行的事故分级可能不完全一致。这 是条例对事故等级划分作出的新的统一规定。条例实施后,在事故报告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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