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订编选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149417056 上传时间:2020-10-26 格式:PDF 页数:15 大小:193.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订编选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订编选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订编选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订编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订编选(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促进 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 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 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 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

2、为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2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上

3、 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 府主导、社会共治,突出重点、协同推进,引导、鼓励、教育 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水平,是单位和个人应 尽的义务,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 示范。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 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投诉、举报 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 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 及时

4、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 3 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弘扬良好社会 风尚,监督不文明行为。 4 第二章 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 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 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四)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 (五)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

5、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 看礼仪; (七)乘坐电梯先下后上;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 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杂物 (二)不传播传染性疾病; (三)不乱涂、乱画、乱刻; (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 5 (五)不随意张贴、散发广告、传单;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消费,文明用餐,文明节庆,节约资源; (二)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三)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洒祭奠物品; (四)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五)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设施、

6、场所; (六)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 (七)不食用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 (八)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 活动; (九)不酗酒滋事;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 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二)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停放车辆规 范有序,服从管理; (三)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 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6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

7、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 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 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 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四)不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不合理要求;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 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 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 闹事。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 发布和传播虚 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十九条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 实守信,

8、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 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遵守 广告管理规定,不得制作、发布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第二十一条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应当 7 保证商品质量,不得从事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等活动。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服 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保障食品及其他用品安全、卫生。文 化娱乐等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经营场所管理, 不得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城乡公共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 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保持车况良好、车 容

9、整洁、车内干净卫生,不从事追逐竞驶、串线运营、甩客宰 客等损害乘客合法权益、危害乘车安全的行为;加强乘客引 导管理,维护正常乘车秩序。 第二十三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应当 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 持环境整洁卫生 ; 加强乘客购票、 等候、 进出站(港)引导管理, 维护进出站(港)秩序。 第二十四条 供水、供电、燃气、银行、邮政、通信等 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服务范围和规模,合理布局服务网点,规 范设置服务窗口,及时有序为经营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 设备,设置醒目服务设施、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标志,规范 景

10、区景点内从业人员经营服务行为,不从事虚假宣传、 强制消 费、欺客宰客等活动;加强巡查管理,加强客流调控,维护正 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 8 有序参观游览。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日常养护巡查, 保 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公示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车辆 通行费;根据车辆流量设置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减少收费道 口车辆拥堵;对涉困涉险车辆和人员,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规 范设置服务区,保证服务区功能完善,干净卫生。 第二十七条 邮政、快递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邮政、快 递服务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安全送达邮件,不损毁寄递物品,不 收集、泄露、买卖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

11、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 理,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等,防止扬尘、渣土、 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减少 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9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 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 表彰奖励。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职工、会 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规定予 以表彰奖励外,生活仍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 救助。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12、被恶意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 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 依法建立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单位、 组织应当提 供便利并给予必要支持。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 善活动,依法保护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遗体及器官, 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城市、卫 生城市、 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活动,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 10 理,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和特色风貌,创造美丽整洁的

13、生活环境、 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 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提供便捷高效的 公共服务,促进城市和谐宜居。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村镇: (一)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提升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二)完善水、电、路、通信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 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村镇自然、历史、人文风貌; (三)开展文明乡风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 (四)培育弘扬新乡贤文化,妥善处理民间纠纷; (五)倡导邻里守望,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 提供帮助; (六) 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14、传承和保护优秀 民族民间文化,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七)加强村镇集市贸易管理,推动归行划市、路市分离 划点贸易。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 施,加强文明单位建设: (一)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科学、民主、规范管理; (二)建设健康单位文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 道德、言行举止文明; 11 (三)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 益; (四)规范经营行为,诚信守约,照章纳税; (五)规范服务行为,制定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承诺,优化 务内容和流程,优质高效文明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 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开展文明家庭创

15、建活动,促进 家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风淳朴。 禁止家庭暴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保障学生健 康成长: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 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承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 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 谩骂、体罚学生; (四)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 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五)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文明 校园。 12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 工作指

16、导机构应当通过开办市民学校、 农民夜校、 家长学校、 道德讲堂等方式,开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统美德、社 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职 业技能等宣传教育,培育和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树立 科学精神,自觉远离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 作指导机构应当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住宅 小区等,依法制定服务规范、自律章程、村规民约、业主公约 等自律自治规范,推动相关单位、 行业和基层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 合 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等交 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 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 13 设施; (六)体育场(馆) 、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总结/计划/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