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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 : 柴某某申请人 : 柴某某,女,19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河南省# 县#镇。 被申请人:郑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郑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郑州市#区#路与#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许#。 申请事项: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郑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 人参加诉讼。 【案号:(2011)#民初字第 12#号】 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 原告辛#诉申请人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 理。 因导致申请人未能正常使用商铺并支付房屋租金的原因主要在于 被申请人从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一再拖延开业时间, 直至 2010 年 3 月 25 日通知交付,7 月 1 日正式开业。对于开业之前的房屋租金是 否应当支付,案件的处理结果与被申请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申请人请求贵院追加郑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 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郑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