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PPT参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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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七章 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2,第一节 海关统计制度,一、海关统计概述 (一)海关统计的含义 海关统计: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二)海关统计的性质 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 海关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关统计是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依据 海关统计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海关统计客观地反映了我国的对外贸易和海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和结果,3,(三)海关统计特点 全面性 可靠性 国际可比性 (四)任务和作用(了解) 二、海关统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 海

2、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1)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 海关统计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 (2)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4,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了解) 海关统计数据的报送 海关统计资料的编制(了解) 海关综合统计资料的发布和提供 (二)海关统计范围 列入我国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二是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 注意: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为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的货物三类。,5,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 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主要包括:我国境内法人和其

3、他组织以一般贸易、易货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等方式进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租赁期1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货物,国际间或国际组织间无偿援助、赠送的物资等。 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重点掌握货物) (1)过境货物、转运货物和通运货物;暂时进出货物;用于国际收支手段的流通中的货币以及货币用黄金;租赁期在1年以下的租赁货物;由于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而由该进出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同类货物;退运货物;边民互市贸易进出货物;中国籍船舶在公海捕获的水产品;中国籍船舶或者飞机在境内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中国籍或者外

4、国籍的运输工具在境外添装的燃料、物料、食品,以及放弃的废旧物料等;无商业价值的货样或者广告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转移的货物;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6,(2)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主要有 修理物品;打捞物品;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我国驻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军队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军队人员的自用物品;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 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的货物 海关实施单项统计的货物包括免税品、进料与来料加工以产顶进、进料与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加工

5、贸易转内销设备、进料与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货物及余料、加工贸易结转设备、退运货物、进料与来料加工复出口料件等。,7,例题:下列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是() A、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 B、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C、租赁期在1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D、无商业价值的进出口货样或者广告产品 答案:D 例题:列入海关统计的是() A、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 B、退运货物 C、报税仓库进境货物 D、无代价抵偿货物 答案:C,8,(三)海关统计项目 主要掌握:海关统计价格、海关统计类别、海关统计时间 海关统计商品分类 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采用8位数编码的结构。 海关统计数(重)量 海关统计价格

6、 (1)按统计价格的货币计算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分别按照美元和人民币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外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月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折算率以及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计。,9,(2)价格统计的规定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进口货物的价格按CIF价格进行统计) 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FOB价格进行统计) 海关统计国别(地

7、区) 海关统计经营单位 海关统计贸易方式 海关统计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海关统计运输方式 海关统计关别,10,海关统计关别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指运地海关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起运地海关进行统计;进出海关特殊区域的货物,由特殊区域所在地海关进行统计。 海关统计时间 我国进口货物按海关的放行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的日期进行统计。 (四)海关统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11,第二节 海关稽查制度,一、海关稽查概述 (一)海关稽查的含义 海关享有依法实施稽查的权力 海关稽查具有特定期限 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的稽查期限是自货物放行之日

8、起3年内;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海关的稽查期限是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3年内 海关稽查针对特定的对象 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内容 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目的,12,(二)海关稽查的特征 从本质上看,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管理职能的实现方式,也是海关监管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1)将原有海关监管的时间、空间进行了大范围的延伸和拓展 (2)将海关监管的主要目标从控制进出口货物转变为控制货物的经营主体一进出口企业,不再人为地将企业与货物割裂开来。 (三)海关稽查的目标 直接目标 最终目标 实现海关稽查目标的主要手段 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稽查的对象,13,海关稽查的企

9、业、单位 (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包括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专业对外贸易公司、工贸公司和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单位。 (2)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包括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承接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等 (3)经营保税物流及仓储业务的企业 (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减免税进口物资的企业、单位 (5)报关企业,包括专业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经营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或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代理等业务又兼营报关服务的企业。 (6)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上述企业、单位是海关稽查的对象,亦称为被稽查人。,14,海

10、关稽查的进出口活动 (1)进出口申报 (2)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3)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4)与进出口货物有关资料的记载、保管 (5)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6)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7)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8)暂准进出境货物的使用、管理 (9)其他进出口活动 (二)海关稽查的方式 海关稽查包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和验证稽查3种方式,15,常规稽查:以中小型企业为重点,采取计划选取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的全面性稽查。 专项稽查:以风险程度较高或政策敏感性较强的企业或行业为重点,采用风险分析、贸易调查等方式,对某些企业或

11、某些商品实施的行业式、重点式、通关式稽查。 验证稽查:是指海关以验证企业守法状况或贸易安全情况,动态监督企业进出口活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守法自律为目标,对申请评为和已评为A类或AA类管理的企业分别开展的准人式、监控式稽查。 (三)海关稽查的常用方法 查账法 调查法 盘存法 分析法,16,(四)对企业管理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规范性要求 (五)海关稽查的实施 海关稽查的实施程序 海关进行稽查时,将组成稽查组,其成员不少于2人,稽查时,海关稽查人员应当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同时应当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事项。海关工作人员与被稽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

12、)稽查通知 海关实施稽查3 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 在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但径行稽查时仍应制发稽查通知书,17,(2)稽查实施 对被稽查人进行符合性测试 对被稽查人进行实质性测试 查阅和复制被稽查人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异地查阅或者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检查与进出口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货物情况 向被稽查人询问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封存被稽查人账簿、单证等资料或者进出口货物 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延伸稽查 注意:第项都是要经过海关关长批准,1

13、8,(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 稽查报告报送海关前,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了解) 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 (1)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3)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权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

14、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19,(4)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六)海关稽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封存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封存;经海关稽查认定

15、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20,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 (七)与海关稽查相关的法律责任 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

16、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1,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和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2)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22,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一、海关事务担保概述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 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在向海关申请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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