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资格证考试科目《综合素质》重点-修订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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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幼儿法律保护 (一)幼儿法律保护的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幼儿生存权、保护权、参与权和发展权。 2,依法打击伤害幼儿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控制并减少侵害幼儿人身权利的各类 刑事案件。禁止虐待、溺弃幼儿,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禁止使用童工(未满 l6 周岁)和对 幼儿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幼儿犯罪。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5,建 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幼儿提供法律援助。 (二)幼儿法律保护的策略措施 1, 立法与执法。 完善幼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认真执行 中 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

2、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 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 幼儿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 严禁利用幼儿生产和贩运毒品。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 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的现象。 2,司法保护。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3,法律宣传与服务。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幼儿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幼 儿权益。 禁止对幼儿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 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 年人订立婚约。加强对幼儿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法律意识,

3、提高幼 儿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二、幼儿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l9 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 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对于幼儿的保护主要有如下两项内容: (一)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幼儿体、智、德和谐发展 幼儿园的幼儿保护工作, 应当把保育和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以促进幼儿身体上的正常发育和智 力健康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 展幼儿正常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 : 增强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动

4、 手能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劳动的情感;培养诚实、勇敢、好问、友爱、爱护公物、 不怕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使幼儿的身心 和谐发展。 为了保证幼儿的身心健康, 幼儿园应按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健康制度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对幼 儿卫生保健、人身安全、饮食作息、体育活动等方面的保育工作。同时,根据幼儿身心发育 的规律和年龄特点, 创设与教育活动相适应的良好环境, 为幼儿提供表现其能力和机会的条 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内容,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促进幼儿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的 和谐发展。 (二

5、)提高幼儿师资的素质。适应幼儿保护工作的需要 我国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幼儿园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 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生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 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 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 精神病患者, 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搞好幼儿教育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提高幼儿保育教师的素质。它要求幼儿保育教育工 作

6、人员既有合格的保育教育业务能力,高度的责任心和对工作、幼儿的爱心,又有健康的身 体素质。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各类幼儿园应当 按相关条件、要求聘用或任用幼儿园的各类工作人员,并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和调整,不断 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幼儿保护工作的需要,保证幼儿在幼儿园 中得到良好的教育、照顾和保护,使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总之,幼儿园作为学校保护的场所之一,是幼儿从家庭走向社会的重要环节。由于幼 儿生理结构的特殊性,抚育幼儿,保证其身体的健康发展是基础,同时还必须针对幼儿的心 理特点,开展各种适宜于幼儿的智力教育和智力开发的活动,以启迪其智慧

7、;对于幼儿园大 班的儿童,应进行适当的品德教育和智力开发,以保证幼儿身心的全面发展。 三、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五章第 27 条、第 28 条对违反该条例的下列九种行为。规定了 相应的法律责任:(1)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2)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 全标准, 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3)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4)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5)使用有毒、 有害物质制作教具、 玩具的;(6)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7)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8)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的;(9)在幼儿园

8、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其中,许多 规定同教育法、教师法是一致的。 1,园注册管理执法案例 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筹办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便招收了 45 名幼儿。案例处理: 区教育局在处理中认为,兴办幼儿园对于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为实施九年义务教 育打好基础是十分必要的。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5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举 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同时,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保证办园的基础条件,该条例规定 了举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即第 11 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

9、未经登记注 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 l2 条规定:“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 在区、 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 停办, 由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这些规定体现了教育法 第 27 条关于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 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要求。某街道办事处筹办幼儿园,应按上述规定履行必要的注 册手续。 然而, 经调查, 该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就招生, 违反了 教育法 和 幼儿园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故应根据教育法第 75 条规定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2

10、7 条的有关 规定予以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2,幼儿园园舍卫生安全设施管理执法案例 某县某乡中心小学附设幼儿园,因儿童厕所年久失修,改用中心小学室外厕所。该园 儿童家长向县教育局反映,要求修复儿童厕所,县教育局将家长反映通知幼儿园,要求尽快 修复儿童厕所,但该幼儿园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予执行。 案例处理: 该县教育局在处理过程中认为,兴办幼儿园,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确保幼儿安全 的必备设施。 然而, 经调查, 该幼儿园将为小学生设计的, 每个蹲位两个木制踏板间距为 30 厘米宽的公共厕所供幼儿使用。违反了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8 条第 2 款关于“幼 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

11、全标准”, 以及国家教委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 30 条关于“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办公用房和厨房”的规定,妨碍了 幼儿的安全与健康。故应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27 条第(二)项关于对“园舍、设施不 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 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理。 3,幼儿园园舍管理执法案例 某县一机械厂在扩建住宅时,侵入邻近的乡幼儿园园舍场地南北走向 l,5 米,并填平 了其中的沙地。 案例处理: 县教育局在处理过程中认为,机械厂非法侵占乡幼儿园园舍、损坏幼儿活动场地的行 为属实,该行为违

12、反了教育法精神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25 条关于“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 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的规定, 故应根据 教育法 第 27 条第 2 款和该条例第 28 条第(四)项关于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罚款的行政处罚, 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 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处理。 4,幼儿园保育管理执法案例 某市某区某幼儿园为参加一项比赛。组织该园中班、大班幼儿练团体操。每天在室外 排练 3 个小时,排练期问不许幼儿小便,

13、致使个别幼儿体力不适,直至晕倒。 案例处理: 区教育局在处理中认为,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 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然而,该幼儿园组织幼儿排练团体操,打乱了幼儿 一日生活常规,违反了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l6 条关于“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 活动形式。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 教育规律, 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以及国家教育委员会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 l7 条 “不 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第 21 条“幼儿园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意 幼儿的实践活动”的规定,故应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

14、27 条关于对“教育内容和方法 违背幼儿教育规律, 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 给予限期整顿、 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理。 5,幼儿园教师管理执法条例 和把握是否给予行政处分和给予何种行政处分中,适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 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3)构成犯罪的, 根据 刑法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教育机构财产的法律责任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幼儿园教育教学秩序的 行为分析 : 上述行为。 主要表现在幼儿园内或周围结伙斗殴

15、、 寻衅滋事。 所谓结伙斗殴, 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动机而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幼 儿园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进行破坏骚扰等。 幼儿园内部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一般是因与领导或同事之间闹矛盾、纠纷或者因 对工资、待遇等方面不满引起的。其他单位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有的是因为个人私怨,有 的是因单位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间闹纠纷, 还有的纯属无理取闹。 扰乱教育秩序的行为 违反了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民个人。包括社会人员和幼儿园的工作 人员或者是其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结果

16、,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危害后果和影响不大,可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2)情节较重,致使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工作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影响恶劣,致使 幼儿园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刑事制裁。 2,破坏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行为分析:上述行为是指偷窃、抢夺或哄抢、毁坏幼儿园房屋、设备、教学器材或其 他物资,使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或全部地丧失。情节较轻的,是一 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构成犯罪的,系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律责任主体 : 主要是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民个人。 具体来说, 与前一行为主体相同。 执法机关及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分别给予处理,具体执法机关及处理同 前一行为所述。 3,侵占幼儿园的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行为分析:侵占幼儿园园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偷窃、抢夺或哄抢、 勒索幼儿园的教学器材或其他物资, 故意毁坏幼儿园房屋和设备, 占用幼儿园的房屋、 场地。 这种行为轻者扰乱了正常保育教育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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