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之基础理论参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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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的处理与鉴定,学习目的,熟悉医疗事故的解决方式和医疗纠纷案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了解医疗事故的鉴定制度,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处理,一、医疗事故争议的协商解决 医疗事故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是医患双方以互解互谅的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自主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协商,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事实,即是否造成了不良后果,不良后果是否是由医疗行为所致;所致不良后果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二是承担责任的方式,即医疗机构对其过错造成的医疗不良后果应当以什么形式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一般以经济赔偿为主,有的也可

2、以采取赔礼道歉的形式。 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医疗事故鉴定后协商,主要解决承担责任的方式。,二、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解决 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医患双方不愿协商解决,或者自主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向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争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依法

3、确定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解决 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选择诉讼途径解决,也可以在自主协商解决不成后,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不服后,再选择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当事人选择民事诉讼的,可以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前,也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过程中或处理后。当事人选择行政诉讼的,也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前,也可以在行政部门行政处理中或处理后。但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4、的,对调解结果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按照民事诉讼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最常见的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普遍程序,包括起诉程序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判定或裁定等,此外,还包括不常见的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如医疗事故人身伤害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进行审理,做出撤销或变更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审判监督程序又叫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

5、解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程序。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强制当事人履行的程序。医患双方在医疗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中应正确了解诉讼程序,才能更好依法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四、医疗事故赔偿 1.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 医疗事故的赔偿属于民事法律责任。对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在2002年9月1日起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根据法定赔偿项目,按一定标准计算给予赔偿。赔偿项目一般分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 、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这里的赔偿范围运用于一般人身

6、伤害的民事赔偿范围,一些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也有别于一般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 2.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标准,应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制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应考虑患者的实际损失、一般一看机构的赔付能力和其他类似损害赔偿的状况等因素。,医疗事故赔偿不应是象征性的,但也不应超越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让患者获得合理的赔偿就是让受害者得到与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赔偿。这种赔偿标准反应了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它随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医患关系

7、本质上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在处理医疗事故的时候应该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又考虑到医患关系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在处理医疗事故的时候又有需特别强调的一面。 3.医疗事故赔偿方式 我国对医疗事故受害者实行一次性结算经济赔偿原则。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等级、造成医疗事故的情节和患者的情况等,给予受害者一次性经济赔偿。目前一些地方正在推行医疗职业风险保险制度和医疗意外保险制度,这既解决了医疗事故赔偿资金的来源,也提高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通时也加强了社会医疗保险意识。医疗事故实行保险制度是国际通行做法。,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鉴定,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机构与鉴定的提起

8、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规定由医学会负责。我国医学会是指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医学科研组织,医疗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医学社会组织,它是独立存在的社会团体法人,与任何机关和组织都不存在管理上的,经济上的,责任上的必然联系和利害关系,其权威性使在我国现阶段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中具备了专业性,中介性,客观性的条件。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二、专家鉴定组的产生 医学会要承担起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9、应依法建立“鉴定专家库”这样一个庞大的、由高级医学及相关学科专家聚集而成的专家储备库。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家组成的专家鉴定组负责进行。组成鉴定专家组的专家,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的主持下,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编号、等量抽取,最后一名专家由医学会抽取(保证单数),组长由组员推举或由最高专业技术职务者担任。入选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必须是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必须具有一定的资力和工作经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限制。这可以克服各个地区可能存在的技术能力的局限性,保证不同地区的专家库的实际鉴定能力和权威性,提高社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0、结论的信任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专家回避的三种情形: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尤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三、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 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 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是诊疗护理的准则,遵守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医疗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医疗质量的基本条件。 2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争议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医疗过失行为,指的是违反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医疗行为。所谓医疗事故争议,是指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合法性提出争议,并认为不合法的医疗行为导致了医疗事故。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 由于

11、患者的病情轻重和个体差异,目前暂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四种。,四、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则 1、依法鉴定 是不是医疗事故,关键是看医疗行为有无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独立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质上说是一种医学辨别与判定,它应当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独立做出鉴定结论的过程中,不应受到医患双方或任何第三方的非法定的影响或干扰,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与客观。 3、实行合议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若干专家组成的专家鉴定组来完成的。由于医学科学本身的特殊的复杂性,加之鉴定专家个人对疾病的认识存在着思维方式的不同,将难免使鉴定过程中出现的不一致,这时,法

12、律要求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表决,以超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少数人的意见也应该记录在案。通过这种合议制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与公正。,4.当事人参与 当事人参与技术鉴定是多方面的。当事人有权选择鉴定专家,在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也可以要求自己不信任的专家回避,有权向专家鉴定组提供相关材料、陈述意见、进行辩护,并可以就有关物品及材料要求进行技术检验。 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医患双方在收到医学会接受鉴定申请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医学会提交下列材料:对医疗事故争议的书面陈述、申辩。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复

13、印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验报告、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单等病理资料原件、复印件。,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血液、注射剂、药物、医疗器械等实物,或者技术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六、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中体现以下方面:1、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

14、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2、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争议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中的责任程度。4、医疗事故的等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及相应材料医学会至少存档20年。,七、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六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包括: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无法按照常规采取的急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诊疗过程中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现有医学科学无法预料、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五种情况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可以不受理 1、当

15、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到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4、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委托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案例,原告陈某到被告上海某医

16、院进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出院后原告感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遂再次至被告医院就诊,并行左眼上睑下垂矫正术,原告左眼仍然只能微睁,功能受限。随后,原告至XX医院就诊,被告知其左上睑下垂系提上睑肌损伤所致。,XX区医学会鉴定结论:某医院的诊断和治疗原则无不当;病员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 原告收到鉴定书后未申请复议,直接诉诸于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术前未向本人告知术后有关并发症,且在手术中割断了提上睑肌,要求被告医院承担过错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00元。,鉴 定,根据鉴定结论,不能证明被告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具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要求难以支持。被告医院愿意补偿原告人民币30,000元,可以准许。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0元,由原告负担。,一审法院认为:,最后,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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