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非煤矿山)9635-修订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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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矿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 目 录目 录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 2 (二)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 4 (三)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 5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6 (五)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 - 8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0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12 (八)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3 (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4 ( (十)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5 (十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 -16 (十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

2、 -17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管理目的一、管理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员工依 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 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 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术语、定义二、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 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 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危害:是指对职业活动的企业员工可能导致职业 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 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

3、程中产生的其 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 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 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 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 等)。 三、管理职责三、管理职责 1、安全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负责职 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单位 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 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

4、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 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 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劳资科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 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 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 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 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 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 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基层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 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 按规定发给员

5、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 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 健康管理档案。 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 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 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四、一般规定 1、 安全科及各基层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 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 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 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 各基层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 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基层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

6、射源以及其他 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基层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 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 害的发生,降低施工生产成本。 五、报告程序五、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 安全科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科及时向矿部领导 汇报,同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 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 确认。 4、 当安全科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 病后, 填写职业病登记表

7、, 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 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 担。 六六、 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 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切实保护我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 ,制定本制度。 1. 铁矿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 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劳资科与已进、 新进铁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 告

8、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 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 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 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 铁矿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 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 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 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 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

9、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 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 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 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 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 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 公司安全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 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 制度的落实。 7.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 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预防和控制技能。 8、 本制度从 x 年 x 月 x 日起实施, 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科。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0、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我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 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作业场 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 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铁矿下属各基层单位在工艺改造或采用新工艺后,新产 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各基层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 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施工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情况; (三)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二、铁矿安全科在接到报送资料后,认真组织对所报职 业危害因素场所监测,如需监测机构

11、配合,由铁矿安全科负 责协调。 通过监测,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 强度情况,并分析危害程度。 铁矿安全科根据监测、分析结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向铁矿综合办公室汇报,提出相应措 施和建议,并按照指示监督落实。 三、铁矿安全科应及时整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安全科备案。 四、 本制度从 x 年 x 月 x 日起实施, 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铁 矿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

12、职业卫生知识、操 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 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铁矿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劳资科负责职业卫生教育 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 本铁矿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 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入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 ,介绍铁矿作业 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

13、患,可能造成的危 害;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 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铁矿新设备、新 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 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 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 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铁矿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 各基层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 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5、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 保管,各基层单位培训情况

14、应每年1112月报矿部职业卫生 管理部门备案。 6、 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 上岗作业。 四、各基层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 训经费。铁矿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矿长的批准后实 施。 五、每年按铁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六、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 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铁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七、 本制度从 x 年 x 月 x 日起实施, 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

15、用寿命,节 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1.设备检 修分大修、中修、小修、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和事后维修。 大修理费用由大修理基金支付;中修、小修费用由施工生产 费用支付;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的费用按项目及检修分类 分别支付。 2.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 程,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制 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 周期。 3.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 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施工生 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任何检修项目 都要办理检修任务书。 4.设备检修计划由车间

16、编制。基 层单位设备动力组织平衡,报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后下达。 检修计划提出时,应同时提出备品配件、材料、工器具计划。 5.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要做到: (1)由铁矿设备科全 面负责大检修工作。 (2)在大检修前要成立大检修筹备 领导小组,负责搞好检修项目的落实,物资准备、施工准备, 劳动力的准备和开、停车置换方案的拟订等工作。 (3) 组织和指挥大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行 动。要做到“三个面向”(即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施 工生产)和“五到现场”(即思想工作到现场、施工生产指挥 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服务到现 场)。切实抓好停车、置换、检修、试压开车“四个环节” 。 (4)大检修中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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