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出倾销与反倾销的八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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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步出倾销与反倾销的八大误区吴政龙步出倾销与反倾销的八大误区吴政龙 在世界经济贸易全球化、一体化程度日益加深的今天,贸易与投资自 由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大趋势。然而,各国政府在失去惯用的关税和 非关税保护措施的同时,都在致力于 WTO 框架内的保护伞。在这样 的环境下,反倾销措施从未放慢前进的脚步,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由于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经验尚不丰富,我国迎战 WTO,必须从 理性的高度认识倾销与反倾销,学习、理解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 有关条款和 WTO反倾销守则的规定,合理运用, “师夷长技以制 夷” ,从而在国际化竞争中赢得发展。当前,我国企业在倾销与反倾 销的问题上,必须步出以下八个方面

2、的误区: 误区之一:反倾销法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倾销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反倾销则是世贸组 织认可的贸易保护措施。 不可否认,自从 20 世纪 70 年代后期以来,贸易保护主义兴起并不断 加强,反倾销为多数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起到了重要作用,反倾销 措施名为反对不正当竞争,实则形成非关税壁垒。但它们都在 WTO 所允许的规则之内。这仅表明,目前 WTO 的反颂销法律文本仍不健 全, 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有关反倾销规定的一些漏洞被一些国家和 地区当作一种战略而使用。但不管怎么说,反倾销是 GATT 及 WTO 赋予进口国的一项合法权利, 倾销与反倾销问题在本质上就是一个法

3、律问题。鉴于此,经济界和法律界人士强调,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 的不断加深, 运用国际反倾销法实施对国内产业的有效保护已是一项 紧迫任务,我国可以 WTO反倾销守则为范本,在与其保持一致 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 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同时,尽快制定出台反倾销法,这样不 但能够减少本国工业所受到的外国产品的冲击, 而且对外国对华反倾 销指控还可以起到威慑作用,降低外国对华反倾销提案的频率。 误区之二:倾销是自由贸易的行为 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 并因此给 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实际上,倾销是一种滥用自由贸易的行 为,无论对出口国还是进

4、口国,都有极大的危害性。对出口国来说, 倾销会挤占其他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 无论从事倾销的生产厂商出于 何种目的对外低价倾销, 客观上都有可能抢夺原本属于未进行倾销的 本国企业的海外市场份额;会损害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倾销厂商可以 利用倾销手续,处理其库存或剩余产品,从而维持其在国内市场上的 垄断价格,以弥补其在海外市场的损失;会扰乱本国市场秩序,低价 销售会创造一种虚假的竞争优势,引发国内其它生产厂商的过渡竞 争。对进口国来说,倾销的危害更大。首先是它会阻碍进口国相应产 业的发展。 因为出口国倾销企业对海外市场的扩张是通过挤占进口国 相同产品生产商的市场份额实现的。其次会扰乱进口国的市场秩序。

5、 再者是威胁和抵制进口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的建立。 尤其发达 国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倾销, 将直接阻碍甚至摧毁这些国家对建立 新兴产业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而进行的努力。不仅如此,倾销对其他 国家也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破坏世界市场竞争的秩序。 误区之三:对华反倾销调查是对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歧视 不可否认, 国外对华反倾销在政策和具体操作上存在着许多发达国家 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公正条款,有些甚至带有歧视性,如非市场经济、 替代国问题等,但它们都披着合法“外衣”。这几年,国外对华反倾 销涉及的商品之多是前所未有的。但从整个世界角度看,1999 年全 球范围内的反倾销诉讼案件较上年增长了 41%,

6、达到 328 起。 不仅仅 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就是发达国家内部也进行着反倾销的较 量。如日美之间、欧美之间、日欧之间的反倾销斗争经年不息。 因此,针对反华反倾销案件,如果我们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原因 与对策, 而是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其他动机, 将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 如果我们一味指责别国在滥用权利或将倾销的罪名强加于我, 其结果 只会助长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调查的蔑视及逆反心理; 如果我们把进口 国的反倾销调查视为是对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歧视, 我们事实上就缺 少了要求我国企业自主地约束其低价竞销行为的充分理由, 其结果只 会使进口国采取更加严厉、更大规模的反倾销措施。 误区之四:我国已成为

7、市场经济国家 有的同志认为,我们 1993 年就宣布实行市场经济了,但为什么人家 在反倾销中还不把我们当作市场经济国家看待?这是因为,我们说 1993 年解决了经济体制问题,实际上只是我们承诺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我们还是个经济转轨中国家。WTO 是个市场经济国家组织, 其规则也是依此制定的。因此,一些 WTO 成员国在与我国的贸易纠 纷中, 为着自身利益, 从运用规则的有利原则出发, 在反倾销案件中, 就认为我们不是市场经济,会有补贴或其他优惠措施,价格不足以反 映市场的情况, 就要找第三国来作为参照体系确定我们是否存在倾销 行为。而所谓倾销,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就是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 冲

8、击了进口国的行业和市场。就这个问题,从我们国家来看,因原材 料、劳动力和运营成本都低,价格和成本来看肯定不是倾销,但如果 放在第三国如新加坡,仅劳动力成本一项就足以使我们的成本增大, 价格往往就低于成本,就成了倾销行为。这样,我们的企业就往往输 掉了官司,在经济上吃亏不说,还得退出艰难挤进去的市场。成为 WTO 成员国后,这种情况不会马上改变,要 15 年以后才会把我们当 成市场经济国家看待, 这与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也是一 致的,只有到那时,这种情况才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参照第三国判案 的情况才不会出现。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误区之五:中国企业应诉反倾

9、销的胜诉率低 不可否认,进入 90 年代以来,中国实际上成了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 害者,对华反倾销案的倾销成立率极高。但认真分析一下,大量倾销 案的成立是我们没有应诉, 不应诉哪能胜诉?哪会产生高的胜诉率? 据统计, 在已发生的 378 起对华反倾销案中, 至少有 50%的企业没有 应诉。我国企业对国外反倾销案应诉不力,恰是导致我国反倾销案 80%以上败诉的重要原因。我们知道,实施反倾销调查本身并不意味 着倾销成立,而拒绝应诉无疑等于默认构成倾销。在我国的出口产品 中,尽管有许多是自我竞争造成的低价,但也有一些商品确实具有竞 争力,完全具备通过法律途径和积极应诉赢得公平解决的机会和条 件。专家介

10、绍,欧盟把参加应诉的中国企业分为 4 类:市场经济、分 别裁决、合作企业和不合作企业,不合作企业就是不应诉的企业,如 果有倾销行为,就会得到惩罚性关税;合作企业会得到平均税率;分 别裁决企业就比较有利了, 因为它是根据你的销售价格来计算你的倾 销幅度;市场经济待遇更好,是根据你的成本与价格比较来计算你的 倾销幅度,关税往往就是零。按常规,一起反倾销案件从开始调查到 最终作出裁决, 往往要经历半年到一年以上的时间, 征税期高达 5 年, 通过复审还可继续延长, 如果不应诉, 就等于自动放弃在该国的市场, 因为裁决后征收的高关税将无法逾越。 按照国际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的 实际情况,应诉显然比不应诉强

11、。更为严重的是,拒绝应诉所导致的 高比例倾销成立裁定,不仅极大地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恶化我国企 业涉及经营的国际环境, 而且还使任何不以高于正常价格进入他国市 场的中国商品,都难以避免倾销的嫌疑而要求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时 也给某些贸易保护主义势力以把柄,造成中国企业软弱可欺的印象, 从而更加变本加厉提起反倾销诉讼。 误区之六:起诉方掌握着反倾销诉讼的主动权 一般来说,在反倾销诉讼中,关于损害的证明,主动权掌握在起诉方 手里;而关于倾销行为的证明,主动权掌握在应诉方手里。因此,中 国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时,应主要从证明出口价格未低于“正 常价格”着手。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确定与出口价格

12、相比的 正常价值。 这种正常价值一般是按照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可比价格来确 定的。因此,如何恰当地说明这些价格的实际水平并说服裁判者接受 这一种说明,则是能否掌握应诉主动权的关键。应诉的实践表明,能 否掌握主动权, 在于平时能否规范经营行为, 按国际惯例行事。 比如, 会计帐薄不全、财务状况不明在国内企业较普遍,万一被反倾销,不 少企业单是“调查问卷”这一关就过不了,因为很多费用、帐目“说 不清楚”,根本不符合国际通行的财会制度。有的应诉时交不出相应 材料,而没有材料就等于没有证据,裁决机构只听到起诉方的一面之 词,人家说什么就是什么,想要打赢官司谈何容易!例如,在欧盟对 中国节能灯反倾销案中,作

13、为一家全额出口 1999 年产销节能灯 340 万只创汇 480 万美元的私营企业江苏常州海龙灯饰有限公司, 就是因 为财务制度未与国际市场接轨,竟成了其被评定为非市场经济的“罪 魁祸首”。又如由于历史原因,不同所有制企业待遇不平等,国有企 业至今还享受着一些优惠政策,同时又承担着企业办社会的特殊任 务,很难完全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成本核算,这也是美国和欧盟实行不 公正的“第三国替代”的主要借口。 误区之七:出口份额不大、出口总值有限的被诉产品应诉没有价 值 事实上,反倾销胜利,不仅可以将竞争对手从当前市场中驱逐出去, 而且可以对一个市场的未来产生重大影响。当 1988 年欧盟第一次对 中国彩电出

14、口提出反倾销诉讼案时, 中国电视在欧洲的市场份额并不 大,但欧盟看到了中国产品出口的竞争力与发展趋势,就利用反倾销 法,立案对来自中国的彩电展开反倾销调查,但当时中国对事态发展 估计不足,认为既然出口量不大,就没有将应该做的工作做到位,结 果 1991 年欧盟对来自中国的电视征收反倾销税, 之后税率一路攀高, 到 1998 年终裁,对中国大小彩电统一征税,税率为 44.6%,将中国 彩电彻底堵在欧洲之外,至今难以打开局面。因此,面对竞争对手的 反倾销诉讼, 不能因为被诉产品出口占整个收入份额不大出口总值有 限而放弃及时有效的应诉,否则最终将失去具有前景的市场。同时, 一旦我国出口产品在一个国家

15、被裁为倾销, 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 连锁反应。其它国家也会对我国出口产品相继征收反倾销税。 误区之八:对华反倾销诉讼是外国企业挽救自身命运的救命草 反倾销是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分析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确实 存在不少无理指控的诉讼。但是细致分析,我国出口商品生产成本原 本就普遍较低,加之一些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患有“短视症”,见 到某种商品畅销,便蜂拥而上,使短时间内进口国或地区的某一商品 猛增,结果授人以柄,遭到反倾销的指控。更有甚者,一些企业置国 家、整体利益于不顾,采取高价抢购、恶性压价、假冒伪劣等不正当 竞争行为,让人家形成了中国企业最易倾销的成见,导致了反倾销诉 讼。另外,中国出口的六成产品输往欧美市场,市场的集中造成了本 国企业的相互竞争、进行价格拼杀,而欧美相同产业面临中国大量产 品的涌入,为了保护自身,往往会运用反倾销的武器对中国企业提起 反倾销诉讼。 作者:吴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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