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2020年10月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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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一、项目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含司法鉴定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刑事技术机构) 资质认定(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 号); 5、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5 号);,1,2,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 号); 7、食

2、品检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 号) 8、关于开展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公刑20151681 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 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及省级(机构名 称冠“山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5个试点市局受省局 委托负责受理及审批)。 市质监局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省级(机构名称冠“山东”)检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的受理。 五、许可条件 1法律地位: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申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 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

3、伙企业、民政部 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 的管理体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 1 份); 法人地位证明文件; 申请人质量手册; 申请人程序文件; 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7. 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首次申请除外);

4、 8. 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4,(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 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 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认证机

5、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 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 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 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 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 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

6、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该行政许可。,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 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 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 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中华人民

7、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食品检 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 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 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 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 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 开除处分的

8、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6,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 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 165 号 令)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查换证 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 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

9、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 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 6-12 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 具食品检验报告:,7,(一)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

10、定批 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三)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 的; (四)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 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 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 严重后果的; (二)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人员的; (三)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四)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 (五)依法撤销资质认定

11、的其他情形。,8,第三十七条 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许可程序 申请。属省局受理的申请内容,申请人需通过我局网上办事大 厅提交申请,同时到我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提出申请, 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但是,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我局网(), 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其中,加盖公章的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封面和要求提交原件核对的申请材料应 以原件扫描文件(PDF 文件或 J

12、PG 文件)方式提供,其他申请资料均 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以扫描文件(PDF 文件或 JPG 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人在提交纸制材料的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 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 止。 受理。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 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9,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 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3.评审。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技术评

13、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 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 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4.审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查询。申请人可登录我局网站()实时查询 办理状况。 十、许可期限 20 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 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2 号)本项行政许 可行政机关不收费。,10,十二、审批结果公告 我局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 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事项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 6 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 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提出申请。 根据认监委发布的(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 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 3 年的验收或授权证书。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我局门户网() “表格下载”下载。 领取证书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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