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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恶意逾期证明 针对编号为: 20140317000016166991135 的征信 报 告 显 示 的 客 户 张 海 峰 ,( 身 份 证 号 码 : 370625196808076472 )的逾期问题,特出具本情况说明 如下; 经本行查询, 该持卡人持有的上述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于 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5 月账单项下的欠款, 因持卡人更换手机号未与我行取得联系,该客户信用卡产生 年费造成逾期的问题 ,未按照本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 合约的规定未按期还款,导致账户逾期,现持卡人已将上述 逾期欠款还清,并非主观恶意拖欠,经我行调查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工商银行 银行卡部 客户经理 2014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