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预防犯罪工作条例“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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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条例“十法”贺国斌( 2005-9-619:40 )当前,部队各级兴起了学习贯彻军队预防犯罪工作条例的高潮,按条例抓好预防工作的意识正在逐步得到强化。笔者经过认真归纳认为,落实条例,关键在于抓好十个方面的问题,目的在于加深对条例的理解和掌握,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能力和水平。一是注重“一个转化”:即注重个别人的思想转化。二是做好“两项工作”:即做好心理教育和疏导工作、奖励和处分工作。三是加强“三种目标的技术防范”:即加强首脑机关、要害部位和重要目标的技术防范。四是开展“四项预防教育”:即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反腐蚀教育,法纪教育和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教育。五是落实“五项基本制度”:即落实

2、形势分析、安全检查、骨干工作、情况报告和军地协作制度。六是抓好“六类人员政审”: 即抓好补充的新兵和征招入伍的学员、地方大学生、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军队服务的地方人员;调入首脑机关、要害部位、尖端科研单位和配备重要武器装备部队工作的人员;担任军械员、保密员、通信员、保管员和在警卫对象身边工作的人员;参加作战行动、重要军事演习、尖端科研试验等重大任务的人员;出国(境)执行任务人员的政审。1七是加强“七种人员的教育管理”:即加强对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要与国外境外的机构、人员建立联系的军人;出差、探亲、休假、住院、集训、借调、转业、退休待安置等在外人员;零散人员;管人管钱管物

3、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操作重要武器装备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八是防止“八类矛盾激化”:即防止因打骂、体罚士兵引起的矛盾激化;防止因处理小偷小摸、男女关系违纪问题不当引起的矛盾激化;防止因处理涉及官兵切身利益不当引起的矛盾激化;防止因解决官兵涉法问题不当引起的矛盾激化;防止因解决官兵实际困难和问题不当引起的矛盾激化;防止因压制、侵犯官兵民主权利或人身权利引起的矛盾激化;防止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的矛盾激化;防止因处理军地纠纷不当引起的矛盾激化。九是管好“九种重要部位、物品或设备”:即要加强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小散远直单位、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材料以及现代办公设备的管理

4、。十是确保政治纪律“十不准”和行政管理“十不得”: 即不准发表反对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指示精神的言论;不准擅自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或者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非法刊物、非法网站以及有政治性问题的人员发生联系;不准围观、参与和以各种方式支持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活动,或者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等活动;不准擅自收听收看国外、境外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准传看、抄写、张贴、私藏有政治性问题的印刷品;不准编造、听信、传播政治谣言;不准擅自成立和参加军队条令条例规定之外的组织;不准、迷信活动;不准参加邪教以及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的活动;不准违反上级规定的其他政治纪律。不得购买、收藏、传看或者复制渲染色2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软件、音像制品;不得浏览、下载、复制、保存、传播互联网上非法、有害的信息资料;不得参加不健康娱乐活动;不得私自离队、不假外出、酗酒、赌博、寻衅滋事和打架斗殴;不得私藏、携带违禁物品;不得从事经商以及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得为地方单位和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或者介入地方经济纠纷;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对外交往;不得参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大众传媒开展的交友活动;不得违反上级的其他行政管理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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