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乐悠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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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 4545 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仅承保境外旅行批单 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仅承保境外旅行批单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删除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九条“保险责任期间” 第三、第四款全文,并以下文替代: 如投保单次旅行,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 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2)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该次旅行离开 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 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2)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 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但若该被保

2、险人非因中转原因未直接 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在境内其它地方暂时停留的,则为该被保险人到达 该暂时停留之处;(3)本合同约定的该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届满日(该次旅行最长承保期 间应自前述该次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含始日与终日)。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 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每次离 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 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 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但若该被保险人非因中

3、转原因未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 作地而在境内其它地方暂时停留的,则为该被保险人到达该暂时停留之处;(2)本合同约 定的每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届满日(每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应自前述该次旅行出发时间起 算,含始日与终日);(3)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 本合同的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此页内容结束) 2 2 / 4545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2017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312017042108682) 第一章第一章 基本条款基本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

4、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美亚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 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人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第三条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但最多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以本合 同约定的为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任任何情形下,本保何情形下,本保 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 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器、生物或化学武

5、器交易人员。 本合同仅承保本合同仅承保在在境内常住境内常住的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不承保非不承保非在在境内常住境内常住的的任何任何人人。本合同所称的境 内常住是指一年中在境内的居住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 注意: 在投保人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 是以粗体阴影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 请及时联系本 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400-820-8858。 3 3 / 4545 若若任何任何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

6、险), 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 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四条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减少被保险人的减少 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若本公司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或投保人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本合同项

7、下的被保 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时丧失。除本合同另有约 定外,本公司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对于按保 险年度计收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如果对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期间不满一年,本公 司将根据下表约定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资格丧失资格丧失日至满期日的天数日至满期日的天数 退还保险费的百分比退还保险费的百分比 足300天或以上 60 足270天少于300天 50 足240天少于270天 40 足210天少于240天 30% 足180天少于210天 25% 少于180天 0 (2)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则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最

8、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 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 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则自其身故之日起或于本合同项下对其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 保险金额之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 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第五条第五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4 4 / 4545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 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 龄填写。若申报的

9、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 补交差额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 率,计算实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率,计算实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 而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 并按约定无息退还相应已缴付的

10、保险费。 第六条第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 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 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 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特别安排

11、外, 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 产。 第七条第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 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第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5 5 / 4545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 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某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责任

12、保险责任期间期间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费或按双 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 凭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如投保单次旅行,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 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2)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该次旅行离 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

13、,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 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该 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 日;(2)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3) 本合同约定的该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届满日(该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应自前述该次旅行出 发时间起算,含始日与终日)。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 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每次 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

14、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 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 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 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2)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旅行最长承保 期间届满日(每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应自前述该次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含始日与终日); (3)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 第十条第十条 保保险险期间的延长期间的延长 如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情况、自 6 6 / 4545 然灾害、 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严重身体伤害入住当地医院) 导致其旅

15、程延长, 而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本公司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为该被保险人就前述旅程免 费自动延长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可至该被保险人旅程结束。 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与相关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 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意外身故意外身故及及伤残保险金给付伤残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对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1)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

16、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款第二项的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款第二项的意外伤残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则其意外事故保险金给付, 则其意外事故 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 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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