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多元属性及其研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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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诸多民事权利制度中,唯有知识产权最具科技含量,最多知识要素。一般认 为:著作权发生在文化创作领域,与文化创新、文化产业息息相关;专利权产 生于技术应用领域,与科技创新、科技产业紧密相连;商标权则运作于工商经 营领域,涉及商品销售、市场贸易等诸多问题。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条件下,知 识产权的制度实施效果,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与教育的繁 荣;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中,知识产权保护又事关国际政治、国际经贸、 国际文化与科技的交流和合作。在这种情势下,从民法学理论出发研究知识产 权属性,当是题中应有之义;而结合人权理论、经济学、管理学以及政策科学, 多视角、全方位来考察知识产权功能,也

2、显得非常必要。这些理论分析,有助 于在不同学科层面揭示知识产权的基本蕴意,保持知识产权研究中的问题导向 及其方法上的开放性。 一、私人财产权:知识产权的民法理论分析 知识产权为私权,是民法学界对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认识。知识产权是一种有 别于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的知识财产所有权。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 范,应适用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项私权制度。 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是我们识别知识产权民法属性的理论工具。在古罗马时代, 市民享有一种“市民权”(status civitatis),其内容即包括公权和私权。 其中,公权是指市民法所规定的选举权(即参与议会制定法律和选举官吏的权 利)和被选举权(即被

3、选举为官吏或议员的权利);私权则包括婚姻权、财产 权、遗嘱能力和诉讼权。1后世学者关于公权与私权的划分,皆导源于罗马法 理论。知识产权归类于私权,在于它具备私权的一般确认标准:第一,它是私 人的权利。这里的私人,特指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知识产权 是“关于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第二,它是私有的权利,私权是特定主 体享有的私人权利,而不是一切人同享的公共权利。知识产权是“关于私人利 益方面的权利”。第三,它是私法上的权利。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允许“各 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形成法律关系”。2知识产权是“私法上所确认的权利”。 知识财产私权化,是罗马法以来财产领域“非物质化”革命的结果

4、。罗马法的 物与物权制度是一个物质化的财产结构。有体物即为客观实在之物,自不待言; 即便无体物,也具有强烈的“似物性”。3罗马法的物化财产结构,虽然缺乏 包容非物质财富的制度空间,但其创制的“无形财产”学说,为“财产的非物 质化革命”提供了关键性的概念工具和思想资料。4知识财产是为知识产权的 客体,不同于物权所保护的“物”。黑格尔曾说,诸如精神技能、科学知识、 艺术以及发明都可以像物那样进行交易并缔结契约,但它又是内部的精神的东 西,所以理智上对于它的法律性质感到困惑。5黑格尔之惑给我们以下启示: 第一,知识财产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类客体,将其归类于物的范畴似有不当。 但是,知识财产同有形财产

5、一样可以成为交换的标的。第二,知识财产是精神 内在的东西,但可以通过一定形式的“表达”而取得外部的“定在”。在这里, 黑格尔揭示了知识财产的非物质性与其表现形式的客观性。根据民事客体理论, 客观性是权利标的的一般特征,知识财产概莫能外。有形财产(物)的客观性 表现为客观化的物质实体;知识财产的客观性则应理解为客观化的知识体系, 即可认知性、可复制性。就波普尔所言,客观知识表明关于世界的真理独立于 人们的主观世界。到目前为止,知识财产被描绘成为一种全球性的资源,是由 人类的集体劳动在整个过去的时间内完成的。6我们必须认识到,客体的差异 性,是划分权利类型的基础。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利,就在于

6、其客体的 非物质性。 对知识产权作出私权界定,其意义在于弘扬知识产权法所应有的民法精神。现 代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 从民法精神出发,知识产权法应确立两个基本法律观:一是私权神圣。这一私 法理念强调,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私人权利受国家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 保护。知识产权法的建构,深刻地体现了下列私法理念:以私权领域为依归。 知识产权是知识类财产的权利形态,其基本属性与物权无异,都应归类于民事 权利范畴;以权利制度为体系。知识产权法虽含有程序法、公法的规定,但仍 然是以实体法为基础的私权制度。诸如权利的取得程序、变动程序、管理程序、 救济程序等,无

7、一不是以创造者权利为中心;以权利中心为本位。在知识产权 法中,是权利决定义务,而不是义务决定权利,即是以权利为本位。在规范方 法上以授权性规范为主要内容,在立法重心上以保护创造者权利为首要。二是 利益平衡。依民法精神要求,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 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知识产权法所强调的利益衡平,实际上是 同一定形态的权利限制、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在这里,私权神圣,强调的是 权利保护;利益衡平,主张的是权利限制。两者的关系并非是绝对对立的,而 是共存于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中。 关于知识产权为私权的民法分析,是一种将知识产权回归私法体系的努力。在 过去一段时间,有的学者

8、在肯定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同时,提出了“知识产权 公权化”的命题,意图说明“知识产权兼具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7亦有学 者针锋相对提出批判,认为“知识产权是纯粹私权”,“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 预,不可能使其从本质上变成私权和公权的混合体。”8笔者认为,现代私法 发展变革的一个重要趋势,即是传统私法的权利本位理念有所动摇,私法自治 原则有所限制。但是,国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干预,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在权 能范围、效力范围等方面受到某些限制,但不可能改变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 二、特别人权:知识产权的人权理论分析 知识产权的人权蕴意,是对知识产权属性的一种理论假设。在学术界,关于知 识产权本身是否为一项人权

9、存有广泛争议,但对于知识产权具有人权意义并不 否认。在人权理论的语境中解释知识产权,体现了尊重知识创造活动和智力成 果价值的人文主义精神。启蒙思想家以此批判封建特许权,为近代知识产权制 度的建构进行辩护;当代人权学者以此审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缺陷,为建立 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秩序提供理论依据。 人权定义、人权标准及国际人权公约规定,是分析知识产权人权问题的理论工 具和法律依据。“一般来说,人权指的是那些人之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的、不 可剥夺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应当包含哪些内容,人们还未形成共识。”9何种 权利属于人权,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法律文件有着不同的选择。关于人权是天 赋的、不可剥夺的这一

10、点上,美国人权宣言将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 视为首要权利;而法国人权宣言却钟情于自由、财产和安全。10这里的 财产包括通过人们劳动而产生的物质财产和知识财产。在国际人权书中,法律 文件并没有明确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但其中财产权条款和文化权利条款,使 得知识产权具有某种人权意义。世界人权宣言第 17 条规定;“(1)人人 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2)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 剥夺。”其中的财产权条款经常被视为对知识产权进行人权保护的国际法依据。 此外,世界人权宣言第 27 条规定:“(1)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 活动,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2)人人对由

11、于他创作的 任何科学及文化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 利。”后来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样规定了参加社会文化生 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产生利益的权利,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法律保护的权 利。关于知识产权的人权地位在公约起草中也是受到质疑的。主张者认为,联 合国需要各种以道义和权威来保护各种形式的劳动成果,与有形财产一样,知 识产权也需要得到保护;反对者则认为社会公众享有文化和科学进步的利益与 个人对知识的垄断权利不能混为一谈,这种权利有可能约束社会公众对智力成 果的分享。知识产权条款最终为国际人权公约所接受,主要考虑其有助于实现 其他人权,而创造者权利的保护是社会

12、公众实现文化自由以及获得科学进步利 益的基本前提。11 在人权的视野中研究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是否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主张者的人权主张虽然相同,但其论点不尽一致。 有人认为,启蒙思想家关于财产权与人权关系的阐述,是知识产权蕴含人权寓 意的重要思想渊源。根据劳动财产权理论,作为人权的知识产权是“不可剥夺 的”、“普遍权利要求”,从而将资本主义式的财产权与封建特许权区别开来。 这种人权观构成了近代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基础。12有的认为,对知识产 权的人权属性,应该切入财产权的视角。只要世界人权宣言第 17 条没有被 废除,“将知识产权作为人权保护,完全是天经地义的事”。 但是作为人权

13、看 待的知识产权完全是与表现自由有关的著作权,而不包含具有强烈经济色彩的 专利权、商标权。13有的进一步认为,“与其说知识产权是私权、财产权, 毋宁说知识产权是一项人权,具有发展权的属性”。“知识产权制度终极 目的应当是发展个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发展以及全人类社 会的共同发展。”14反对者的人权悖论及其论点表现为惊人的一致。即从新 人权观点出发,将人权解释为基本性和普遍性、道德性和终极性的权利,而知 识产权具有国家授予性和可让与性、经济性和工具性。15还有人认为,创造 者权利应当为区分两类:一类是作为财产权的知识产权,一类是作为文化权利 的对知识财产的人权。国际人权书的知识产权条款应为

14、对后者的规定。16 如何认识知识产权的人权意义。在人权理论中,知识产权制度功能有着更为全 面而崇高的诠释。首先,按照普遍人权的社会要求,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都 可以凭借创造性劳动而取得权利,一切知识产权主体平等地的受到保护;在国 际社会中,注重对一切民族、种族的智力成果给予平等的保护,促进各国科学、 技术与文化的发展;其次,从至高无上的道德权利出发,对创造者权利的保护, 其本身表现了对人类尊严、人类智慧的的尊重。再次,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和 水准,应有助于其他人权的实现。根据人权公约要求,创造者的权利应与“参 加文化生活”的权利和“享受科学进步利益”的权利应保持一致,这一人权因 素应高于“操纵知

15、识产权法的简单经济运作”。17 如何解决知识产权与其他人权的冲突。自进入后 TRIPS 时代以来,国际社会十 分关注知识产权与基本人权的关系问题。按照国际人权组织的说法,知识产 权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人权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18这些冲 突包括:表现自由与严格规范知识产权限制的冲突,隐私权与信息数据库权利 扩张的冲突,公共健康权与药品专利实施限制性条件的冲突。如何处理知识产 权与基本人权的关系,有两个问题必须加以考量:一是关于权利的冲突,应奉 行“法益优先保护”的原则。相对于知识产权这一财产权利而言,基本人权应 当具有优越地位即应看作是具有优先性的法价值。实行“法益优先保护”原则, 意

16、味着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符合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而且不应与国 际人权标准相冲突。二是关于权利的协调,应实行“利益衡平”的原则。其实, 知识产权与上述各种人权在本质上可以达到一致。就人权体系而言,包括知识 产权在内的私人财产就是与人权有关的基础性权利。这是我们实现权利协调的 一个重要条件。“利益衡平”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也是“人权思想 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反映。它要求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 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这就是说,出于公共利益目标,出于对基本人权 的尊重,在一定情况下应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限制。 三、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管理科学分析 知识产权在资本形态上表现为无形资产。19在管理学中,无形资产属于固定 资产的范畴,是一种不具有实物形态的独占经济资源。运用管理学的基本范畴 与方法,研究知识产权中的单一资产要素的产出发展和各个资产要素的综合应 用,探求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资源在创造、流通各环节的运动规律,涉及到 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评估等方面的问题分析和对策谋划,具有重要的应用研 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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