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四章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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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 第四节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 1、破产的概念:破产是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在法院主持、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2、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一种清理债务的法定手段 (2)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 (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二、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

2、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构成 2019年8月27日通过,2019年6月1日实施,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仅适用企业法人 (四)破产法的域外效力 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办理,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四、破产的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清算。,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界限 1、 破产原因: 各国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可归结为以下两种 (1)列举主义(英美法系采用) (2)概括主义(现金流量标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负债表标

3、准:债务人的资产不能清偿它的债务),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2、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的原因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金融机构具备破产原因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二、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想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破产程序的立法有两种体例:申请主义和职权主义,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2、破产申请人 (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

4、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不能清算到期债务)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算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三、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 3、破产案件管辖权必要时,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移转。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程序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

5、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法院应当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4)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5)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2、破产申请受理后的

6、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约束 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到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的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2)对债权人的约束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停止个别追索行为,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

7、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约束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4)管理人的权利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5)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6)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破产申请受

8、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四、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1、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3、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

9、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二)管理人的职责与报酬 1、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第二

10、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3、管理人履行职责,应当获得合理的报酬。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4、管理人未依照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

11、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五、债权申报与确认 (一)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的期限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债权申报的要求 (1)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但是职工债权免予申报。,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4)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

12、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算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7)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8)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申报其债权。 (9)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可以申报债权,但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10)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

13、债权。 (11)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3、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处理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二)债权确认 1、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2、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

14、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3、经核查后仍存在异议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异议是否成立。,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六、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破产财产。,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二)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1、一般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

15、的价格进行交易的;,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2、特殊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三)破产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因破产无效行为和撤销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四)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

16、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2、特殊取回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五)抵销权 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1、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2、法院受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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