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国土资发〔20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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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1180 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显化农民土地资产的价值和权益,实现还权赋能,构建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发挥农民集体和农户的主体作用(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农民集体和农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以村为单位或者多村联合申报;也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等申报立项,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2、的资金筹集方式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自行筹资实施,也可寻找投资者。(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集中居住区点位选址、建房方式、房屋户型、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重大事项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归属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全部归农民集体和农户所有;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归属由双方合同约定。二

3、、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五)建设用地指标的来源。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理废弃农村建设用地并复垦为耕地,扣除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预留给农民集体的发展用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建设用地指标。(六)建设用地指标的用途。建设用地指标作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首次出让的准用条件。成都市中心城区、二圈层区县(含青白江区)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须持有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圈层县(市)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最低保护

4、价标准,缴纳竞买宗地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成都市范围内城镇改造整理出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非首次供应),竞得人不需持有建设用地指标,也不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七)建设用地指标的交易方式。建设用地指标可采取挂牌、拍卖等多种方式,在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经登记生效。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后,不得再次转让,但可以分割、合并使用。(八)建设用地指标的价格。建设用地指标的价格应以最低保护价为基础,按市场规则由交易双方决定。建设用地指标的最低保护价在考虑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成本,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农房建设的四性要求等基础上,由成都市人民

5、政府每年 1 月 1 日确定并公布。2011 年建设用地指标的最低保护价为每亩 18 万元。(九)建设用地指标的期限。建设用地指标自交易、登记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有效。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按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最低保护价回购。(十)建设用地指标的收益分配。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收益归农民集体和农户所有;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收益由双方按合同约定分享。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后,由指标供给方按成交价款的 10%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十一)建设用地指标的登记管理。经立项、实施、验收合格的节余

6、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并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指标证书载明验收合格证号,做到产生地、面积、验收项目等各项数据信息和档案资料完备,可溯源和复核。按规定直接使用节余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建设用地指标权利人可根据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或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申请建设用地指标变更登记。三、完善配套措施(十二)健全指标交易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土地市场和指标市场信息化建设,及时公布土地及指标供需相关信息,确保政策、信息公开透明。(十三)健全指标交易市场动态监管机制。对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市场进行动态监测,同时针对异常状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十四)促进指标

7、市场与国有土地市场协调运行。根据指标市场供需情况,适时进行交易,实现指标交易常态化。考虑建设用地指标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起始价,确保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建设用地指标价款计入取得土地的总成本。(十五)鼓励各类资金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投资者可在成都市范围内投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与农民集体和农户就整治规模、资金投入、补助金额、农房建设标准、指标归属等相关事项进行商谈。各区(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做好项目规划、立项、推介、验收及法律等服务和监管工作,引导投资者与农民集体和农户直接签订投资协议。(十六)建立健全指标交易指导协调机制。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要求,做好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政策衔接。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并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情况及时研判、沟通、协调和评估,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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