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等八个场所动物防疫制度[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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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等八个场所动物防疫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 (街道)开发区: 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管理,县畜牧兽医局制定了畜禽养殖场等八个场所 动物防疫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1. 养殖场防疫制度 2.屠宰场防疫制度 3.无害化处理场工作制度 4.活动物交易市场防疫制度 5.兼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防疫制度 6.动物诊疗场所制度 7.隔离场工作制度 8.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防疫制度 * 县畜牧兽医局 2014 年 7 月 10 日 附件 1 养殖场防疫制度 一、动物免疫制度 一、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切合本场生产实际的免疫程

2、序,并按程序实施免疫, 建立免疫档案。 二、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进行免疫效果评估,适时调整免疫程序,保证免疫科学。 三、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工作,并自觉接受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四、对体弱、有病、发育较差的畜禽,在病愈、体况健康后,及时补针免疫;对新补栏的畜 禽,在隔离观察结束后进行一次强化补针免疫。 五、遵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使用来自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 或中试产品。 六、经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自行采购或政府发放的强制免疫疫苗只限本场使用,不向场 外销售。 七、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要求储存、运输疫苗,

3、保证疫苗质量。 八、免疫接种时,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使用疫苗。疫苗开启后在规定时间内用完。使用 注射用疫苗时,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九、对失效、使用残余的疫苗,以及用过的疫苗瓶、药棉等废弃物,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 处理。 十、真实记录疫苗采购、使用情况,记录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 年。 二、检疫管理制度 一、出售、运输动物前3 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未经检疫的,禁止调离本场。 二、出售、运输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 动物,提前15 天申报检疫。 三、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除按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

4、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 在起运 3 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凡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引入继续饲养的动物,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 病区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指定通道进入及隔离观察制度。 五、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填 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取得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后 方可引进。 六、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后,向当地动 。 饲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肠渣、羽毛粉等);牛、羊等反刍动物禁止使用动物源 性饲料(乳及乳制品除外)。 十、对投入品实行专库专用、专人管理。各项采购、使用记

5、录按规定保存。 七、牲畜耳标使用制度 一、根据养殖数量,定期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牲畜耳标。 二、按规定时间对牲畜加施耳标。新出生的牲畜,在出生后30 日内加施; 30 日内离开养殖 场的,在离开前加施;从国外引进的牲畜,到达养殖场10 日内加施耳标。 三、对牲畜首次加施耳标,在左耳中部进行;需要再次加施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四、耳标严重磨损、 破损、 脱落的, 及时加施新的耳标,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耳标的编码。 五、未加施耳标的牲畜,不得进行检疫申报。 六、做好耳标使用管理,建立真实的耳标入库、出库、使用档案,不得买卖、转让和重复使 用牲畜耳标。 八、人员、车辆、物

6、品进出管理制度 一、养殖场(小区)人员、车辆、物品进出,应严格进行消毒,本场以外人员、车辆进入, 需进行登记。 二、人员进出:人员进出应通过独立的通道进入,进出场均须在消毒室消毒后方可进出,除 本场饲养人员和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养殖区人员外,其他非相关人员禁止进入养殖区,养殖人 员在进入饲养区前应更换衣物并彻底消毒,离开饲养区,需更换饲养时所穿工作服。来访者 如需要进入饲养区,经过有效消毒后,须穿戴具有隔离防护作用的防护服装进入饲养区。 三、车辆进出:车辆进出应进行严格消毒,实行净道入场、污道出场,除运送动物车辆,其 他运输药品、饲料等物品车辆禁止进入动物饲养区。 四、物品进出:物品进入场区,需要

7、消毒处理的,应严格进行熏蒸等消毒措施消毒,进入饲 养场后,存放于生活区、饲料加工区、诊疗室等独立区域,非饲养动物直接接触饲养用具不 得进入饲养区。 九、外引动物隔离制度 一、养殖场(小区)兽医主管责任人负责外引动物管理工作,兽医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外引动 物隔离观察、强制免疫等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在指定的隔离场对外引动物进行隔离观 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 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 天。 三、隔离期间, 每日进行 1 次群体健康检查,每两天进行 1 次个体测温; 每两天进行 1 次 活体消毒和环境消毒。 四、隔离期间,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监测工作。 五、

8、隔离期间, 发现动物发病、 死亡, 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监督机构报告,并做好消毒工作。 六、外引动物在隔离期满,无动物疫病发生,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许可,方可与养殖场动物 混养。 七、做好外引动物隔离记录。 附件 2 屠宰场防疫制度 一、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制度 一、屠宰场(厂)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动物进场查 验登记制度。 二、屠宰场(厂)设立专人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工作,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驻场(厂)官方兽医的监督。 三、屠宰动物进场时,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猪、牛和羊必须佩戴畜禽标识。 四、查验登记负责人必须向货主或购销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

9、督机构开具的检疫证明,清 点动物数量、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准入进场予以卸车,并按产地分 类将动物送往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不得混群。 五、查验登记负责人发现未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无畜禽标识以及检疫证明不在 有效期的,应当立即报告驻场官方兽医。 六、登记内容包括动物种类、进厂时间、动物货主名称、进厂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 等。动物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保存2 年。 二、防疫消毒制度 一、屠宰场(厂)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屠宰场(厂)应配备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防疫消毒工作,并自觉接受当 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官方

10、兽医的监督和指导。 三、屠宰场(厂)应按规定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卸载动物的装卸台、运输车辆装前卸后均 需进行一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间、无害化处理 间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四、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参观。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 五、应配备消毒药品贮藏室(专柜),建立消毒药品进出台帐及领发记录。严格按比例配制消 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六、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 存 2 年。 三、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11、法的规定,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 化处理。 二、屠宰场(厂)应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 无害化处理。 三、屠宰场(厂)应与货主建立无害化处理协作关系,由屠宰场(厂)承诺实施无害化处理 工作,无害化处理责任方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 害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驻场官方兽医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屠宰场(厂)实施无害化处理。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七、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

12、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 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八、认真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2 年。 四、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屠宰场(厂)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相关义务,配合当地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对拟屠宰、拟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拟调运、拟出售的动物产品执行申报检疫 制度。 二、场方应在屠宰前6 小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屠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填写 检疫申报单,同时提供当天屠宰加工数量、加工时间、动物(原料)来源等基本信息,生猪 屠宰场(厂)还提供“瘦肉精”自检报告。 三、场方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1 天,向当地动物卫

13、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屠宰检疫申报点申 报检疫, 填写检疫申报单,同时提供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 流向、 调运(出售) 时间等基本信息。 四、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的官方兽医在屠宰场(厂)预定的申报检疫时限内未能到场 的,屠宰场(厂)可向其所属机构或上级领导机构进行投诉,但不能私自进行生产加工或调 运(出售),否则按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五、场方在生产加工动物产品或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不对其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可应依据动物防疫法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场方应当妥善保存驻场官方兽医出具的检疫申报受理单、 准宰通

14、知书 、 隔离观察 通知书、 急宰通知书 、 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书以及病害动物(产品) 无害化处理确认单等检疫监管执法文书。 五、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时限、程序上报。 二、确定专人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管理工作。 三、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刻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报告动物疫情时,以书面形式真实报告发病的时间和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 动物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已采取的控制

15、措施,报告疫情的单 位、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紧急情况时用电话报告。 五、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对发病及其同群动物进行隔离控制,禁 止动物、动物产品流出场(厂)区,并对相关场地、圈舍、用具等进行消毒。 六、任何人员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动物疫情,对于因瞒报、谎报、漏报、迟报重大 动物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追究责任。 六、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制度 一、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厂区,非本企业工作人员及车辆,无正当理由一律禁止入 内。 二、厂区出入口设置门卫室及建造消毒池、配备消毒器械。 三、门卫室工作人员对进入厂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进行登记,问明

16、事由。登记内容包括进场 时间、人员姓名、人数、车牌号码、事由等。 四、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出)厂区时必须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必须经消毒通 道进入厂区,车辆必须经消毒池进入厂区并接受车体消毒,否则不得入内。 五、外来人员要到指定接洽部门办理事务,事务完成后要尽快离开,避免在厂区内逗留,外 来车辆要停靠在远离生产区的指定区域内,不得随意移动。 六、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进入生产区,需进入生产区的, 要遵守企业的相关防疫规定, 配合企业做好防护及消毒工作,方可进入。 七、进入(出)生产车间及其他特殊场所的外来人员要配合企业进行相关的防疫消毒工作并 进行出入登记。 七、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 一、屠宰场(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农 业部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关于畜禽标识的有关管理规定,实施动物标识回收 工作。 二、屠宰场(厂)应配备动物标识回收器具,明确专人负责屠宰动物标识拆取、收集、登记 工作。 三、驻场官方兽医对每天标识回收情况实行监督,核对数量,并签字确认。 四、经当地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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